正文 第二節 熊希齡的維新思想(3 / 3)

第二,在讀書範圍及其標準上,所讀之書分兩類:一曰專精之書;二曰涉獵之書。其專精與涉獵之書均由學堂開具書單,要皆中外重要典籍及部分自然科學。規定讀專精之書,“約居時刻十之六”:讀涉獵之書,“約居時刻十之四”,二者不可偏廢。

第三,在學習方法上,學生讀書之外須寫心得劄記。凡學生每人備劄記冊二本,“每日將專精某書某篇共幾頁,涉獵某書某篇共幾頁,詳細注明其所讀之書,有所心得,皆記於冊上,五日一繳,由院長批答發還學生”,“繳此冊時即領回彼冊”。院長批改學生劄記,給予評分,“按日填注分數”;“每月通計分數以三十分為及格,溢分者給以獎賞”。

第四,在教學形式與考試標準上,學生均定期聽講並舉行考試。

院長每五日講學一次,開講時,“擇高才生二人為書記,坐講席側,攜筆研記所講,講畢,二人參合所記,寫出清本交抄寫人抄兩份,一榜堂,一存院長處”。榜堂一份當日榜示。考試分月考和季考。月考每月一次,“每次命兩題以作一藝為完,卷由院長閱定,分列等第,批給獎賞,仍記列分數,備大考時統計之用”;季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試時請學堂督辦官與紳董公同到堂彙考,“將三個月內之劄記冊、待問格及課卷三項通同核閱,彙算分數多寡,其有功課精進、能自創新理或發條例自著新書者,為異常高等,除原有分數外,仍可特加”。彙考畢,將一季內學生功課之高下列為一表,榜諸學堂大門,並登刊《湘學報》及《湘報》,“以示鼓勵”。

第五,時務學堂的講學宗旨與舊式書院大相徑庭。時務學堂議立之初,原以“中體西用”為其宗旨。然自聘梁啟超擔任中文總教習,加之熊希齡的主張,遂改其宗旨為“中西並重”。由上可見,時務學堂的教學宗旨和方針,實以經世救國與陶鑄政才為要義。

1898年春,守舊勢力開始攻擊時務學堂,矛頭是對準學堂總理熊希齡和學堂中文總、分教習梁啟超等人而來的。先是鼓噪“或謂中丞已厭卓如,或謂日內將使祭酒代秉三,葉奐彬為總教習”(《唐才常集》,中華書局1980年);繼咎熊希齡“不應請粵人為總、分教習,或咎齡不應使學生讀《公羊》,或咎齡不應以一人專擅行事”(熊希齡:《上陳中丞書》,《湘報》1898年7月15日,第二百一十二號)。議論紛紜,是非莫辨。

1898年6月初,嶽麓書院學生賓鳳陽、楊宣霖、彭祖年等上書其院長王先謙,以維護“名教綱常”、“忠孝節義”為據,對熊希齡、梁啟超大加攻擊,謂“自熊秉三庶常邀請梁啟超主講時務學堂,以康有為之弟子,大暢師說,而黨與翕張,根基盤周,我省民心頓為一變”。“吾人舍名教綱常別無立足之地,除忠孝節義亦豈有教人之方?今康、梁所用以惑世者,民權耳,平等耳。……熊、譚、戴、樊、唐、易諸人,是何肺腑,必欲傾覆我邦家也!夫時務學堂之設,所以培植年幼英才,俾兼通中西實學,儲備國家之用,煌煌諭旨,未聞令民有權也,教人平等也”;而“成就如許無父無君之亂黨,果何為哉!”(《嶽麓書院賓鳳陽等上王益吾院長書》,《翼教叢編》卷五)王先謙接此書後,請求陳寶箴將時務學堂“嚴加整頓,屏退主張異學之人,俾生徒不為雅說誘惑”(王先謙等:《湘紳公呈》,《翼教叢編》卷五)。

麵對守舊勢力的猖狂進攻,熊希齡毫不畏懼。就在《湘紳公呈》呈遞後的第三天(7月13日),熊希齡便聯絡黃膺、戴展誠、吳獬、戴德誠等,亦向陳寶箴呈遞《公懇撫院整頓通省書院稟稿》,對王先謙等進行回擊。通過這個稟稿,熊希齡書院改革的思想得到了係統的闡述。

《稟稿》針對王先謙等守舊勢力深惡時務學堂而欲維護書院製度的本意,援引上諭飭令切實經理各書院、學堂;《四書》文一律改試策論;選擇學貫中西之士擔任學堂總教綜司功課為據,指出湘省書院“深維積弊”,而“仰見朝廷變法,首在興學;興學之本,先重師範”,故書院改革勢在必行。以現今“湖南通省書院不下百餘,而嶽麓、城南、求忠,尤為通省士子所觀摩之區,既非一府一縣私立之書院”,因此,“凡屬湘人,皆有與聞之責,議事之權”,申明了作為湘人對於本省書院改革所應抱有的基本態度和立場。

《稟稿》針對湘省書院具體存在的種種弊病,提出了七個方麵的改革措施和要求:

第一,定教法。鑒於科舉初變,風氣初開,而書院則“無教法、章程以樹之則”,所延山長,“僅傳一家之言,適開攻擊之的”,因此,必須“延聘純正博學、兼通中西之儒,編立教法”,俾士子“矢諸正鵠”,“不致紛紜旁騖,流入異端”。

第二,端師範。鑒於“學術之衰,由於無師”,“從前書院大半虛文,往往回籍士紳視為養老之資”,其所選薦之書院山長,存在著“論資格”、“由私薦”、“分畛域”、“不住院”、“不敦品”等五種積弊,故不僅山長之中有“不知經史、不明時務”之輩,亦有“品行敗壞”、“行私納賄”之徒。而山長不欲住院,則學生無所問難,院規無所整肅,士習由之敗壞。因此,不能再以“庸陋者”充任山長,必須延聘“明正通達之士”而為之,“師嚴而道尊,人才自可奮興”。

第三,裁幹脩。鑒於“湖南從前各處書院山長半由省垣薦人前往,而所薦者又非其人”,致各府、州縣官紳,為調停計,每年須送省垣一、二百金幹脩以為“薦人之費”。自此之後,應將此項幹脩一律裁去,“以節浮費”。

第四,定期限。鑒於各府、州、縣所聘山長,往往拖延到館,或到館一、二月,即將全年課題在兩月中命學生作完,“自謂事畢”,即向州、縣官索取束脩回裏。因此,應規定其山長須以住院十個月為度,不得任意曠職。

第五,勤功課。鑒於各書院山長大半不欲住院,每月僅出課題了事,而學生課卷又多不寓目,往往托其親友、門生“代為點竄”,甚至有徇私情,“以喜怒為取舍”者。因此,須厘定書院課程,雖不能照學堂章程“中西並重”,但須令學生每日作劄記一條,由山長親自評閱,“以示鼓勵,而昭實學”。

第六,嚴監院。鑒於書院因山長不住院,由學生中選舉齋長管理學生,往往無人“敬畏”,致“書院積弊叢生,賭博、嬉遊在所不免”,甚至有不公正之齋長“肆其讒說,鼓惑山長”,而釀成“爭端毆鬥”之現象。因此,應仿學堂管堂之法,裁去齋長,任命本地教官為監院,或以本地紳士充任,限令住院,申明條規,“免滋流弊”。

第七,速變通。鑒於“時局日急,隻有興學育才為救危之法”,“朝廷既飭學政院試即試策論,則整頓書院,尤刻不容緩”,而欲收“此省先變,則較他省先占便利,此府先變,則較彼府先占便利”之功,就必須首先將書院中“多半守舊、不通時務”之山長,“盡行辭去”,寧願將全年束脩“全行致送”,而不能不“另籌款項,延請博學主講”,庶可“免曠時弛業”,不致耽誤學生前程。

熊希齡書院改革的上述思想,其所指陳書院弊端及所提改革措施,不乏真知灼見,可謂切中時弊,對於守舊士紳,無異於當頭一棒。

雖然熊希齡的這些改革措施並沒能在全省得到施行,但在中國教育思想發展史上,無疑有著積極和進步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