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爭議的解決(1 / 3)

173.工傷官司怎麼打?

近年來,工傷賠償案件日趨上升,但在訴訟中,因當事人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而導致敗訴或不予受理的案件占有較大比重。因此,勞動者要想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應了解掌握工傷賠償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工傷範圍。職工要求工傷賠償,首先應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定的工傷範疇。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工傷範圍。

(2)工傷認定。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的,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工傷評殘。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情況。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製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4)訴訟程序。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解決;調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仲裁決定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74.對於使用童工致殘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應當怎樣處理?對於使用童工致殘而引起的勞動爭議,在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指出: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使用童工。由此可見,雖然雇用者為個體戶,但其在明知勞動者不滿16歲仍對其進行使用是非法的,因此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但是我國也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並給予經濟賠償。”根據我國法律實踐中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采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所以如果用人方以“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童工傷殘賠償責任是不成立的。

綜上所述,受傷童工應該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依法追究雇主使用童工致童工工傷的法律責任,要求雇主支付童工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致殘撫恤費,以及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全部費用。

175.工傷待遇爭議是否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麵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就是《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同時,《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該條例的適用對象為: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爭議就屬於上述第四項規定的爭議。

176.工傷職工擅自休假可按曠工論處嗎?

郭某,女,40歲,連續工齡18年,係某區百貨公司勞動合同製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級左足跟骨骨折,經3個月治療後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1月份區和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屬殘廢(疾)範疇。同年1月15日公司將此鑒定結論告知郭某,並兩次給她發出書麵複工通知書,但她仍拒不複工,擅自休假兩個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議書”,也不說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單位認為她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於她連續曠工超過15天,故單位於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處理。此時她才提出她是工傷,不需提供病假建議書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對工傷者實行工傷醫療期(即醫療終結期),醫療期長短視工傷程度而定。郭某工傷後,區、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已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醫療終結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工傷津貼(工傷生活費)、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停工留薪期,為遏製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的不良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但醫療期終結後則不再享受工傷待遇(經鑒定確認為舊傷複發者除外),除一至四級殘廢可辦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級的工傷者都應按單位的要求複工,對不屬殘廢(疾)的工傷者,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後可按普通職工管理,工傷職工不能不經單位批準擅自休病假。根據原勞動部勞力字[1990]1號《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複函》規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於郭某已醫療終結,且單位已給她發出兩次書麵複工通知書,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屬於“不可抗拒的因素”情況,“工傷者休病假不需請假”更不成理由,故單位對她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177.丈夫不照顧因工傷致殘的妻子合法嗎?

丈夫不照顧因工傷致殘的妻子,是婚姻法明確禁止的家庭成員間的遺棄行為。家庭成員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撫養、贍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負有撫養義務,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在經濟、生活等方麵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生活的義務。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遺棄子女,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丈夫等行為。

遺棄家庭成員不僅是違反社會公德的可恥行為,也違背了婚姻法確立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原則,是被《婚姻法》明確列為禁止的違法行為。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178.工傷職工可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我國法律製度的完善,用金錢賠償精神所受到的傷害已經成為可能。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無論是被偽劣產品傷害的消費者、工傷事故的傷殘工人、被侵犯名譽權的受害者,還是被醫生誤診的病人,都有可能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受益者。

我國於198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1988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又補充了有關公民隱私權精神賠償的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早在20世紀就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一直處於不規範狀態。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原有法律,並結合審判實踐作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重要依據。

根據這一解釋,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公民去世後,其部分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遭受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時,物品所有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例如浙江王某因工傷引發精神病獲1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案。2002年春節之後,王某隨同村的包工頭龔某去浙江省桐廬縣某工程地質勘探井工地打工。當年4月23日清晨,為了趕施工進度,王某與工友們冒雨搬移鑽機架的三腳架,不料鑽機架突然傾倒,一鋼管砸向王某頭部,王某當場昏死過去。其後經過多家醫院的治療,王某脫離了植物人狀態,病情有所好轉,但後因包工頭龔某不再支付醫療費,家中借錢無門,王某遂被迫於同年7月,在尚未治愈的情況下出院。出院後,王某病情趨於惡化:言語不清、記憶喪失,因神誌不清常常無故打砸。為了給王某醫治,家中負債累累。作為包工頭的龔某,此時不僅拒不支付醫療費用,而且開始有意抵賴所負的責任。在律師的幫助下,妻子朱某將龔某告上法庭,要求龔某賠償王某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在內的各項費用合計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