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體製指的是政黨、以勞動人民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團體等各種社會政治組織在行使國家權力、管理社會事務中的地位、作用、相互關係以及政治規範和活動原則。其中最主要的成分是政治組織及其相互關係。共產黨、國家、社會團體是主要的政治組織,可以說是社會主義政治體製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相互關係的發展變化,是民主化程度發展的主要體現。本文試就三大支柱相互關係的曆史演變作一粗略的概括和總結,從中看看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製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一
黨政關係問題是社會主義政治體製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布爾什維克黨和列寧一貫強調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權,俄國工人階級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也是在黨的領導下實現的;但是,從原則上、理論上確立黨在政治體製中的領導地位則是國內戰爭開始以後的事。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的決議申明:“共產黨特別要力爭在當前的國家組織——蘇維埃中實現自己的綱領和自己的全部統治”,黨應該“在蘇維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絕對統治地位”,但不應把黨的職能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黨應當通過蘇維埃機關在蘇維埃憲法的範圍內來貫徹自己的決定”。1921年3月黨的十大在《關於我們黨內的工團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傾向》的著名決議中,進一步闡述黨必須“領導無產階級運動的一切方麵”的道理。黨的十一大、十二大再次強調黨對國家全部政治經濟工作實行領導的重要性。
布爾什維克黨對蘇維埃政權的領導的實現,一是保持黨“對蘇維埃國家的全部政策實行總的領導和指導”,二是保證黨對國家政權機關的人事任免權,即委派“自己數以萬計的黨員去管理國家”,三是協調和檢查監督政治體製中各個部分特別是國家機關係統的工作。
總的說,列寧領導時期黨政關係的理論和原則是正確的,黨政分工一直得到強調。但也存在問題,列寧不僅強調黨對國家的領導,還作出了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的結論。他有時是把領導和管理一起提的(“領導”當然也是“管理”的一部分,但“領導”不等於“管理”),如說黨“管理和領導整個國家”,“掌握著行政管理”,“我們是由唯一的執政黨在管理國家”等等。這裏,他沒有把政治領導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明確分開。當時蘇俄實際工作中也存在黨政不分的嚴重情況’即在“黨和蘇維埃機關之間形成了一種不正確的關係”,“一切問題都從人民委員會搬到政治局來了”,政治局不僅製定政策,而且直接執行政策,連一些瑣碎的事情也搬到政治局來解決。這種黨政不分的情況,在當時工人政權還不穩固,階級鬥爭甚是尖銳複雜,國家機構和各項製度還很不健全和完備,工人階級尚未形成自己強大的管理隊伍的條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有一定的必要性。
斯大林也講黨不能代替蘇維埃、越過蘇維埃,但他更強調黨不僅是領導國家,而且在“管理國家”;黨不要實行“一般的”領導,而要實行“具體的和實際的領導”。他認為黨是執政黨,因而黨的幹部也是國家幹部黨的幹部是黨的指揮人員,而由於我們的黨是執政的黨,所以他們也就是國家領導機關的指揮人員”。他擔心國家機關有脫離黨的領導的危險,甚至把黨的領導作用和發揮國家機關的作用對立起來,認為後者作用愈增大,對黨的壓力就愈顯著,對黨的反抗就愈猛烈,它們就愈頑強地力圖削弱黨的領導……。他還提出黨的指示、口號“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立即予以執行”。這就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錯誤的理論根據。
在斯大林領導下,蘇聯在三十年代中期,確立起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體製。以黨代政首先表現為國家權力機關實際上變成了被動地通過黨的決定,變成了國家法令的表決機器。許多重大事情(如農業的全盤集體化)先已在聯共(布)中央作出決議,再拿到蘇維埃去通過。1936年蘇聯製定憲法,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作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的,不是當時蘇維埃中央執委會主席加裏寧,而是黨的總書記斯大林,以至於人們一直把這部憲法稱為“斯大林憲法”。以黨代政還表現在黨的機關取代了行政和經濟管理機關的部分管理事務。十七大(1934年)決定在黨裏設立負責生產業務的部門,實行了黨對經濟工作對口領導的體製。十八大雖撤銷了這些部門,但黨對行政和經濟工作的幹預更具體了。在以黨代政的體製下,甚至於什麼地塊施用什麼肥料、用多少,火車客車用什麼牌號、貨車用什麼牌號,都要由黨來議決,其結果是使黨成為社會各個領域的總管家。
在社會主義各國的政治體製改革中,解決黨的過分集權,改變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是一個關鍵性問題、中心問題。改革以來,在黨的作用和地位、黨政關係上,各國提法、做法有所不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南斯拉夫提出黨的“非國家化”和共盟的“引導”作用。其主要內容是:共盟不直接參與國家生活的管理過程,不幹預國家政權機關的活動,在國家機構中不設黨團;黨的指示和決議對國家機構沒有約束力,後者在自己職權範圍內獨立作出決定;共盟不事先確定國家行政幹部和企業領導的候選人;共盟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兼任行政領導職務。
2、波蘭黨在1986年十大上規定黨起三種作用:對人民的服務作用,對社會的指導作用,對國家的領導作用。在實際做法上是強調黨政分開,黨的各級機關不代替、不幹涉國家行政、經濟部門權限以內的事務。
3、蘇、匈、保等國強調在黨對國家領導的前提下,實行黨政分工,劃分黨政機構各自的權限。按照蘇共二十七大政治報告,蘇共的領導作用可以概括為政治決策權、人事決定權和對政府的監督權。
4、羅馬尼亞奉行黨政一體化。在中央建立了一些黨政合一的機構(委員會),由黨中央、部長會議(或國務委員會)雙重領導;在地方,縣、市、鄉黨的第一書記兼任同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企業,黨組織書記兼任勞動人民委員會主席。
以上說明在黨政關係、黨的作用和地位問題上,各國的理論和實際存在差別,但也表現了共同的趨向。一方麵表現在實行政治領導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分離,加強行政機關的作用。如戈爾巴喬夫在二十七大的報告中提出,要“堅決反對把黨委的職能同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能混為一談”。南共聯盟強調,共盟“不要求在國家機關中占壟斷地位”,不是通過享有無限製地使用國家機器的權力來獲得領導作用。波蘭雅魯澤爾斯基指出,黨的地位問題是我國製度的“原則的原則”,但是我們“反對把黨變成‘超級部門’,從而取代和暗中替換彳f政機構”;他認為,在黨政關係上,波蘭的經驗是黨“不應該起行政作用”。保共黨綱規定:“要堅決把黨的政治領導職能同社會管理體係中的其他環節的職能分開,它們各自都有一定的活動範圍,有自己特殊的結構、工作方式和方法。”捷共前總書記胡薩克也曾指出,黨的領導作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理解為,黨的機構將把國家和經濟機構的職能和責任都奪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