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蘇聯政治體製與蘇聯劇變(1 / 3)

蘇聯劇變的決定性環節和根本標誌,是政治製度、體製的重大改變和政治權力的轉移。

在蘇聯政權存在的七十幾年裏,可以說沒有哪一任的領導人不把鞏固政權作為其注意的中心問題;共產黨對於整個社會的政治上的統治、組織和管理之嚴格和細密,可以說是其他類型的政黨難以比擬的;共產黨自身的組織性紀律性也是堪稱第一流的。那麼,為什麼這樣的權力、組織政治製度一下子就瓦解了,這樣的黨一下子就把權力丟掉了呢?

問題顯然涉及整個蘇聯時期的各個階段,盡管重點在斯大林和戈爾巴喬夫時期。

本文就按標題所示的中心問題,依曆史順序說下去,力求多層次、多角度來探討蘇聯劇變的曆史教訓。

一、列寧的政治遺產:“無產階級專政體係”和政治體製改革的主張研究蘇聯劇變問題不能不從列寧時期開始。

(一)政治權力的集中:從“人民管理製”到“黨代管製”的轉變對於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實行無產階級革命,在政治上就是要打碎舊的官僚機構和官僚製度,實現工人階級和廣大民眾政治上的解放。十月革命前,列寧在其名著《國家與革命》中,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對巴黎公社經驗的總結,構想革命後要建立“人民管理製”、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製。為了“防止國家和屆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就要“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

十月革命勝利後初期,蘇維埃俄國政治體製的建設就是朝著使所有的人都來參加國家管理的基本方向行進的。作為蘇維埃共和國的根本法組成部分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莊嚴宣布:“政權應當完全地、絕對地屬於勞動群眾和他們的全權代表機關——工兵農代表蘇維埃”。列寧在黨的七大上強調指出,“對我們來說,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勞動者來管理國家……社會主義不是少數人,不是一個黨所能實施的”。在實踐上,布爾什維克黨以極大的熱情和巨大的努力,來喚起和組織人民群眾積極參加新國家的管理工作。

但是,實踐很快表明,在俄國立即實行或者在較短時間內做到所有的人都來參加國家管理工作是不現實的。國內戰爭開始以後,蘇俄政治體製的建設發生了由建立高度民主政治的理想和初步嚐試,向著權力集中、民主受到相當程度限製的方向轉變。其主要表現為:

第一,從人民管理製向著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的製度的轉變。這是最重要的轉變,是總的轉變。十月革命後,列寧麵對著的是一個文盲充斥的國家。列寧深知,“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因此,實際上參加國家管理的工農是極少數的。1919年3月,列寧在黨的八大上作出重要的、合乎實際的結論蘇維埃雖然按黨綱規定是通過勞動者來實行管理的機關,而實際上卻是通過無產階級先進階層來為勞動者實行管理而不是通過勞動群眾來實行管理的機關。”無產階級先進階層就是黨,蘇俄政治體製還不是“人民管理製”,而是共產黨代表人民群眾管理國家的體製。我們姑且稱之為“黨代管製”。

第二,從多黨合作掌權向一黨獨存、一黨執政的轉變。政黨製度是現代政治最重要的一個方麵。十月革命勝利之初,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的常設權力機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是一個多黨聯合的權力機構。1917年11月底和12月中,左派社會革命黨在其中的代表數還曾超過布爾什維克黨(113:92;112:97),到1918年1月,才扭轉了這種局麵(兩黨代表數為111:182),布爾什維克黨占了優勢。在工農政府——人民委員會中,一開始是清一色的布爾什維克,經布爾什維克黨的邀請、說服和讓步,曾有7名左派社會革命黨的代表參加政府。後來兩黨在內外政策上發生分歧,從合作走向公開分裂和衝突。蘇維埃政府平定了叛亂,實際上取消了其他小資產階級政黨的合法地位,並對右派社會革命黨的首領和骨幹進行審判。所有的其他黨派從蘇俄的政治舞台上消失了。1922年底,布爾什維克黨一黨獨存、獨掌政權的政局從此在俄國牢牢地確立下來了。

第三,從強調實行選舉製到委任製的普遍采用。委任製是國內戰爭時期黨政組織的軍事化、戰鬥命令製、“極端集中製”在幹部人事製度上的表現,當時被黨確認為必要的“原則”。內戰結束後曾決定要“排斥一切委任製度”,“從上到下的一切機關都實行普遍選舉製”,然而廣泛實行任命製的狀況並無根本改變。

第四,從“工會國家化”到工會成為黨和國家聯係群眾的紐帶。工會是社會團體中最大的組織,最能代表黨群關係的狀況。十月革命以前,布爾什維克黨就籌劃好革命後要把工會組織和國家政權機關合並起來。十月革命勝利後,列寧也不止一次地提出’工會“應該變為國家的組織”、“工會必然要國家化”。國內#爭結束後,黨內發生了關於工會問題的爭論。根據幾年來的實踐經驗,列寧等人作出了新的結論,指出工會不是國家組織,其任務不是管理而是學習管理的學校,是黨和國家聯係群眾的“傳動裝置”,即引帶。工會在政治體係中的地位就這樣確定下來。

以上說明,國家和社會的權力集中於共產黨,那麼,黨內權力體係、黨內民主狀況又是怎樣呢?

第五,黨中央的權力向中央政治局集中。1919年3月黨的八大決定設立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規定政治局在中央全會閉會期間作政治決定,處理日常政治問題。這應視為健全和完善中央領導機構的重要步驟,但也容易造成黨內權力的集中。在八大以後不到四年中,由列寧主持的政治局會議就有296次,共處理和決定了2851個問題。這裏可見權力之集中,也反映了以黨代政的現象。列寧在九大上直截了當地說,政治局解決了一切有關國際、國內政治的問題。

第六,從實際上有條件地允許黨內派別集團的存在,轉到無條件地嚴禁黨內派別的存在。這是涉及黨的組織紀律和黨內民主的重大問題。革命勝利後初期,尚無足夠的經驗和明確結論。黨的十大以前,實際上是有條件地允許黨內派別存在的。十月革命後在各個階段(特別是國內戰爭結束後的曆史轉折時期)的重大問題上,形成了各有不同政綱的派別集團,從而影響了黨團結統一地展開中心工作。於是,黨的十大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關於黨的統一》的決議,“責令立即毫無例外地解散一切不論按何種政綱組成的集團,並責成所有組織密切注意,禁止任何派別活動。凡是不執行代表大會這項決議的應立即無條件地開除出黨”。這項決定影響深遠。這項決議是及時和必要的。同時提出來的問題是,如何防止當權者以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反對派別活動的名義壓製和打擊不同意見者。

以上六個方麵反映了國內戰爭爆發後蘇俄政治體製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同十月革命前列寧的設想相比,權力是朝著集中的方向發展。

至此,蘇俄政治體製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起來。這個體製與其說是帶著國內戰爭時期色彩,不如說是帶著過渡時期的色彩。列寧稱之為“無產階級專政體係”。在這個體係中’共產黨處於核心地位,“掌握全部領導權”在蘇維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絕對統治地位”,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任何一個國家機關沒有黨中央的指示,都不得決定任何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

(二)經濟政策放寬,政治體製改革未能同步進行;列寧的改革設想沒有突破“無產階級專政體係”

實行“新經濟政策”之後,蘇俄政治體製的基本結構及各個部分的基本職能是否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呢?是否發生像經濟領域那樣的模式轉換呢?搞清這個問題,對於搞清楚“無產階級專政體係”的性質和根據十分重要。

誠然,布爾什維克黨在決定以“新經濟政策”代替戰時共產主義政策的同時,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比如,黨的十大決定用“工人民主製”來代替“極端集中製”,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排斥一切委任的製度”,實行普遍的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基本確立起與黨委會平行的監委會及其工作製度;進行法律彙編,改組全俄肅反委員會(即契卡),縮小其權限和活動範圍,等等。這表明在實行“新經濟政策”時期,蘇維埃民主和法製建設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也必須看到,在國內戰爭時期已大體確立起來的無產階級專政體製的基本框架並無重大變化,沒有發生像經濟領域那樣的模式轉換。如上述由多黨製向一黨製轉變是在新時期完成的,工會的作用和任務是在十大決定下來的,嚴禁黨內派別活動也是十大決議的,而十大決定的排斥委任製也未得到實行。

所以,蘇俄的政治體製在列寧時期已表現出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端。這引起列寧的不安。因此,他在病重和臨終前,一直牽掛著政治體製的建設和改革問題。作為其“政治遺囑”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寧的政治體製改革主張主要是:

要進行有係統的、頑強的鬥爭來改革國家機關,加強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培訓和考試製度;

通過增加中央委員會的人數,增強黨的領導核心的穩定性,防止分裂,並建議把“掌握著無限的權力”、粗暴、缺乏耐心的斯大林從總書記的位置上調開;

健全和完善黨的監察機構和製度,改組工農檢査院,把黨和國家兩個監察機構合並起來,使新的監察機構擁有與黨中央平行的權力,其成員有權審査政治局的工作和各種文件。

列寧的改革設想已涉及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也涉及權力相互製約的問題,應該說是切中時弊的;但這些設想並沒有改變“無產階級專政體係”的基本結構和基本原則。

(三)“無產階級專政體係”是同過波時期相適應的;權力過於集中有其社會曆史條件

列寧時期初步確立起來的政治體製,同過渡時期(特別是國內戰爭時期)階級鬥爭之劇烈、環境的艱難複雜、任務的艱巨繁重確有相適應的一麵。形成這個權力過於集中的政治體製有其客觀的社會曆史條件,其基礎是俄國的國情,即俄國經濟文化的落後性、傳統政治文化,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過渡時期階級、階級鬥爭的複雜性和嚴重性。這就是說,客觀條件是有決定意義的。下列情況說明這個道理:列寧在十月革命前的17年裏,有15年僑居西方,很有民主素養、作風和習慣,他在十月革命前設想的也正是一種有高度民主的政治體製,盡管這些對蘇俄民主政治建設也發生了某些影響,但並沒有改變在一段時期裏權力集中的發展趨向。

當然,把一切歸之客觀也是不適當的。十月革命後列寧的政治實踐隻有六年多,其中還包括三年國內戰爭的非常時期,一些問題缺乏足夠的正反兩方麵的經驗以作出嚴整的結論,所以實踐上、理論上出現某些偏差是難以避免的。比如在理論上,列寧的論斷並非都是準確的:

他提出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他雖然提出黨政必須分工的正確原則,但又說不能不把蘇維埃“上層”和黨的“上層”“融為一體”;他規定黨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整個共和國都是必須遵守的”,等等。

如果我們擺脫羅列事實、就事論事,從更高的角度來審視蘇俄權力過分集中的主客觀原因,就可以看到,十月革命後,從實現社會主義目標看來,蘇俄麵臨的最突出特點是孤立和落後。由此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孤立的國際處境使得布爾什維克黨人和列寧理所當然地把維護和鞏固蘇俄政權放在高於一切、重於一切的地位。

第二,落後怎麼辦?按照列寧的思路,便是在工農政權和蘇維埃製度的基礎上趕上西方國家。這裏,政治、政權、製度是“前提”。“政治同經濟相比不能不占首位。”列寧也強調過工作重心轉移的問題,也講過收獲更多的糧食、挖更多的煤就是最大的政治,但其首先著眼的仍然是政權、社會主義製度的鞏固。這在政權還沒有完全鞏固、社會主義製度還處於初創階段、在過渡時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有人打著維護社會主義製度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旗號,濫用權力,濫施“鎮壓之權”,從而改變無產階級政權就是要保護人民、社會主義製度就是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本質,又該怎麼辦呢?後來的實踐證明,在政治與經濟的關係問題上,辯證法隻有建立在唯物論的基礎上才能防止為政治而政治、脫離社會主義本質談論社會主義的詭辯論和唯心論。

第三,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曾正確地指出,認為勞動群眾已經有了實行社會主義社會的準備是一種空想的觀點。資本主義不夠發達的俄國,工人階級隻占人口的少數;即使是工人群眾,也有先進、中間、落後之分。實現社會主義隻是占人口的很少一部分人(即先進階層)的自覺目標。如果先進部隊不是謹慎地、在大多數勞動群眾自願的基礎上逐步弓I導他們走向這個目標,而是脫離人民大眾,任意利用手中政權和製度,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社會,並把一切與此有抵觸、有摩擦、有衝突的社會集團和社會勢力不加分析地視為社會主義的異己力量而加以鎮壓,便會發生悲劇。七十幾年來社會主義實踐中最根本的教訓似乎就在於此。

我們稍微詳細地談了列寧時期的政治體製,其目的一是要認識在不發達國家搞社會主義中政治體製建設的客觀情況和客觀規律,以便能全麵認識此後出現的問題;二是說明列寧逝世之後,蘇聯政治體製的建設實際存在向兩種不同的方向發展的可能。

二、不受監督的個人集權、大清洗運動給蘇聯社會主義留下硬傷

研究蘇聯劇變,斯大林時期的政治體製是必須認真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既然研究教訓,難免多說問題。有一種思路使人難以讚同:一談蘇聯曆史的問題,便這也是“客觀條件”造成的,那也是“必然性”、“必要性”。似乎社會發展道路什麼時期都隻有一種選擇,似乎今天的人們沒有必要從曆史的教訓中學會避免重犯某些錯誤。

(一)列寧時期和斯大林時期的政治體製有異也有同;斯大林在政治體製的建設上有過也有功

關於斯大林的理論同列寧主義的關係,存在著“連續性”和“非連續性”兩種看法。我認為在經濟體製方麵“非連續性”是主要的,而在政治體製方麵,基本的關係是“連續性”。自然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斯大林時期和列寧時期的政治體製共同之處在於同樣是權力過於集中。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列寧時期的政治體製是屬於過渡時期的政治體製。在列寧看來,到了社會主義時期,“無產階級民主”將發展為“社會主義民主”。斯大林政治體製確立的標誌,應算在1936年,即他宣布蘇聯建成社會主義的時候。因此斯大林的政治體製屬於社會主義的政治體製。斯大林本應按照列寧改革政治體製的精神推進改革,但他把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體製凝固化,沒有進一步推進民主政治的建設,特別是沒有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建立和剝削階級的消滅,使過渡時期的政治體製發展為社會主義時期的政治體製,而是一步步把原來權力集中的政治體製推向極端,最終造成高度集權的政治體製。

第二,列寧時期蘇俄政治體製處於高度集權政治體製的初步形成階段,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中,是雛形。從列寧晚期的改革設想看,如果不是列寧過早謝世,民主化的程度有可能得到較大的提高,權力過於集中的狀況也許能有較大的改變。斯大林不僅沒有擴大“無產階級民主”,建立起“社會主義民主”,反而是限製、削弱、破壞了民主,到了30年代以後,高度集權的體製已最終確立起來並凝固化了。

第三,兩個時期的集權程度也有重大差別。列寧時期處於權力頂端的是黨的領導核心,是一個實行集體領導製度的政治家集團。而斯大林是個人集權、個人專權,不受任何製約和監督。這是高度集權的極端表現形式。個人集權、個人崇拜、領袖終身製正是斯大林體製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最難治愈的頑症。

這當然不是說,斯大林對社會主義政治體製無所建樹。斯大林是有其貢獻的。

鑒於蘇聯是多民族國家,斯大林提出並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建立兩院製(聯盟院和民族院),實行兩院權力平等。

改革了國家權力機關的結構,改變了原來由全蘇中央執委會及其主席團、人民委員會頒布法律的做法’1936年憲法規定“蘇聯立法權,專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之”。

改變了過渡時期實行的選舉製度的“階級的原則”、“不平等比例原則”、“多級選舉”即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辦法和公開投票的原則。1936年憲法規定了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不記名投票的新的社會主義的選舉製度。新的選舉製度從法律製度上表明了蘇維埃民主的擴大和社會的進步。後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都采用了這種選舉製度。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律建設史上一項重要成就。

斯大林和聯共(布)中央還十分重視幹部隊伍的建設,重視幹部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並逐步形成一套比較係統的幹部管理製度,在蘇聯建立了一支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宏大的幹部隊伍。

(二)一黨高度集權製的強化,社會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弱化蘇聯政治劇變的基本和中心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共產黨和人民群眾的關係問題。具體解剖斯大林的政治體製便可看到,在這裏黨與民、幹與群的關係,同共產黨的綱領和宗旨、國家的根本大法的規定相去甚遠。

黨權的強化與民權——人民的政治民主權利的弱化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這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麵——首先是政黨製度問題。1922年蘇聯已形成一黨獨存、一黨執政的政局。但列寧並未就此作出政治結論。結論是斯大林作的。1927年斯大林肯定地說,剝削者已被剝奪了組黨的權利,而工農中不同意見的爭論也“不會在工人階級和勞動農民內部造成其他政黨形成的基礎”,而“隻能鞏固共產黨的壟斷”。1936年,斯大林在宣布蘇聯已消滅了剝削階級、建成社會主義時,認為蘇聯隻有工農兩個“互相友愛”的階級,因此“在蘇聯也就沒有幾個政黨存在的基礎,也就是說沒有這些政黨自由的基礎。在蘇聯隻有一個黨,即共產黨存在的基礎”。斯大林這一論斷使蘇聯的政治體製長期局限在共產黨一黨獨存的政治框架之內,造成長期的政治僵化。斯大林片麵強調蘇聯社會的一致性和單一性。他關於政黨的社會基礎的論斷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很難立得住。毛澤東後來在《論十大關係》中實際上不讚成蘇聯的這種一黨製。他在這裏同時提出關於反對派的新理論,重申了對民主黨派和反對派的又團結又鬥爭的方針。長期以來,在談論蘇聯一黨製時,人們對毛澤東的這個理論和方針並沒有給以足夠的注意。

第二是黨政關係。在一定的層麵上,黨政關係也反映了黨群關係。因為蘇維埃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而政府則是由蘇維埃組織的。斯大林在理論上一方麵否定以黨代政、由黨直接實現專政,另一方麵又提出執政黨的口號“具有法律效力”,有時又把黨與蘇維埃和社會團體的關係對立起來,認為後者的作用愈增大,對黨的壓力就愈大,就愈會猛烈反抗黨、削弱黨的領導。他在實際上造成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體製。蘇維埃作為人民代表機關、權力機關,實際上成為通過黨的決議、把黨的決議變成國家法令的表決機器和橡皮圖章。像製定國家經濟計劃、批準國家預算等本應屬於最高權力機關職權的,都由聯共(布)包攬了。人們甚至可以在蘇共的決議彙編中看到黨中央領導機關對什麼作物施用什麼肥料、施用量多少,貨運、客運機車用什麼牌號等純屬技術性問題的具體規定。至於蘇維埃會議不能定期召開,蘇維埃代表未經相應代表機關同意便被逮捕、審判,已屬司空見慣。

以黨代政還表現在黨的機關部分取代了行政和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職權和事務。經濟建設和管理的許多具體決定和規定就是由聯共(布)中央直接或同政府聯合作出的。1934年黨的十七大決定設立生產業務部,實行對經濟工作的對口領導體製。十八大撤銷了黨中央的生產部,但未減弱黨對行政和經濟的幹預。1948年又在黨中央機構中建立了與政府各部相應的生產部門。

第三是黨與社團的關係。斯大林沿用的是列寧的理論,即社會團體在政玲體製中是“引帶”。但列寧關於社團如工會的職能,曾提出“兩個保護”的精辟思想,即工會要保護國家,因為國家是工人自己的;又要保護其代表的那部分群眾的特殊利益免受國家官僚主義的侵害,因為工人國家也是有官僚主義毛病的國家。斯大林忽視蘇聯社會存在各階層利益上的矛盾和差距,實際上不承認社團存在維護其所代表的群眾的特殊利益的職能,通過在社團也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使其置於“傳聲筒”(保加利亞日夫科夫語)的地位。工會的某些職能被黨和行政機關包辦代替,其日常工作有時也受到黨組織的幹預。工會主要幹部實際上要由黨政機關任命、指定,全俄工代會不能定期召開〔列寧時期幾乎一年一次,而斯大林時期平均6年一次。全蘇工會九大(1932年)到十大(1949年)竟相隔17年之久〕。長此以往,表麵上強化了黨的領導和國家的作用,實際上卻割斷黨、國家同社會、同群眾的聯係,群眾自然把這種社團組織看成是“官方”的,而不是自己的。在蘇東劇變特別是在波蘭團結工會事件中,其惡果充分顯露出來。現在很難說人們對這一教訓已經給予足夠的重視和真正的理解。

第四是選舉製度流於形式,委任製盛行,且任命幹部的權力高度集中。

1936年憲法雖然確立新的選舉製度,然而選民的權利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上級提出甚至“指定和強行委派蘇維埃候選人”、等額選舉、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才有效的做法,使蘇維埃選舉常常有名無實,不能真正表達選民的意誌。

黨內選舉更是為實際上的委任製所取代。1937年的一次中央全會決議就批評違反選舉製度的種種現象:不按期選舉、不討論候選人、投票時整個名單一次表決、黨委書記在選舉前就已由上級確定了。委任製實際上取代了選舉製。在蘇聯以黨代政的體製之下,這些以黨的領導幹部身份掌握著各級政權機關權力的幹部,不僅不可能是人民群眾選出,而且也不是由黨員選出,是由上級黨的機關委派的。

對於應由委任製產生的幹部的任命,權力也是高度集中於黨、特別是黨中央。農業部門和工業部門的重要人事任免大權均由聯共(布)中央掌握。1933年,黨中央決定成立控製著集體農莊大權的拖拉機站政治部時,就規定政治部主任要由區委、省委、共和國黨中央第一書記呈請聯共(布)中央加以任免。而工業經濟部門的人事任免權則集中在黨組織的對口生產業務部。這是十七大的決定。十/V大又決定設立專門管理各部門幹部工作的幹部部,使幹部任免權更加集中。

黨通過掌握幹部任命大權使所有經濟部門、工廠、企業、農莊成為其按行業進行控製的下屬機構,成了行政命令的執行者。它們對生產資料無明確的所有權,對產供銷無決定權。對於教育、科研、文化等部門,黨也通過控製人事任免大權而使其成為黨和國家層層控製的、沒有多少自主性的下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