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編戶齊民”的稱謂和史料分析(3 / 3)

孔子適衛。衛將軍文子問曰:“吾聞魯公父氏不能聽獄,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聽獄,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文子曰:“有罪者懼是聽之察,刑之當也;無罪者恥,何乎?”孔子曰:“齊之以禮,則民恥矣;刑以止刑,則民懼矣。”文子曰:“今齊之以刑,刑猶弗勝,何禮之齊?”孔子曰:“以禮齊民,譬之於禦,則轡也。以刑齊民,譬之於禦,則鞭也。執轡於此而動於彼,禦之良也。無轡而用策,則馬失道矣。”文子曰:“以禦言之,左手執轡,右手運策,不亦速乎?若徒轡無策,馬何懼哉?”孔子曰:“吾聞古之善禦者,執轡如組,兩驂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於禮而薄於刑,故民從命。今也廢禮而尚刑,故民彌暴。”

以上為先秦史料,漢代的史料則有:

丞相史曰:“堯任鯀、帟兜,得舜、禹而放殛之以其罪,而天下鹹服,誅不仁也。人君用之齊民,而顏異,濟南亭長也,先帝舉而加之高位,官至上卿。狄山起布衣,為漢議臣,處舜、禹之位,執天下之中,不能以治,而反坐訕上;故帟兜之誅加而刑戮至焉。賢者受賞而不肖者被刑,固其然也。文學又何怪焉?”

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

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不敢自理。

雖亦由網禁疏闊,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今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趾,齊民財之豐寡,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此變有所敗,而宜複者也。

現對以上史料稍加分析。其中第一條《荀子·富國篇》中的“齊民”,是與“齊朝”、“齊官”相對仗而言的,是說明君之道就是要通過“修禮”以整頓朝堂,通過“正法”以整頓官府,通過“平政”以治理萬民。第二條《韓非子·安危篇》中的這段話,是說不能把“失所長”而使“國家無功”,“守所短”而使“民不樂生”的這種“以無功禦不樂生”的統治辦法,用於治理民眾。第三條《韓非子·八經篇》中這一段話的意思更加明確,即明主之道就是要通過製定法度來治理民眾,通過慎明賞罰之別以引導民眾把能力用在正道上,是典型的法家學派的治國治民的思想主張。第四條《孔叢子·刑論篇》的一段話,記的是有關孔子的一則頗為有名的故事,即孔子周遊列國時到達衛國,答衛國將軍文子之所問,孔子說“以禮齊民譬之於禦則轡”,“以刑齊民譬之於禦則鞭”,這是用駕馭馬車作形象的比喻,來說明以禮治民和以刑治民的區別,極力宣傳“盛於禮而薄於刑”的“先王”之道。有一點應指出,《孔叢子》一書雖然是有關孔子及其弟子們言論的叢集,但其編著者及成書年代不會早於秦漢之際,學術界甚至有人主張該書成書在漢代以後。這就是說,用“齊民”來表示治理民眾,治理平民百姓,是漢代甚至漢以後承繼先秦之用法。第五條《鹽鐵論》卷五《論誹》中的一段話是鹽鐵會議上丞相史所言,以堯任舜、禹而放殛鯀、況兜的遠古故事,以及漢朝當代顏異和狄山“處舜、禹之位,執天下之中,不能以治,而反坐訕上,故歡兜之誅加而刑戮至”的例證,來說明“賢者受賞而不肖者被刑”,是人君用以治理天下民眾的手段和方法。最後第六條是《後漢書·仲長統列傳》中仲長統主張恢複井田製的一段言論,“齊民”所在之句,即“齊民財之豐寡”,是“今欲”實現的四個理想治政目標之一,在語句的結構上是和其它三句的結構一一對仗的:

其中“齊”字與“張”、“立”、“正”相對應;“民財”二字與“太平”、“至化”、“風俗”相對應,“之豐寡”三字與“之紀綱”、“之基趾”、“之奢儉”相對應,非常整齊。那麼,“齊民財之豐寡”就是整齊民財的多少,或者說是使民均貧富,縮小貧富之間的差距。

綜合以上的史料及分析,在以上的各個句子中,“齊”不管是釋為“治理”也好,還是釋為“整齊”、“整治”、“管理”、“統治”也好,它都是一個動詞,“民”僅是它作用的對象“民財”詞組中的定語,上麵的“齊民財”是一個動賓結構的詞組,其中的“齊民”並不構成一個專門的名詞,與作為名詞且指稱居民百姓的“齊民”是不同的,因此是應該注意區別的。古人在把“齊”作為動詞使用時,為了意思更清楚,明確區別於用於名詞專門稱謂的“齊民”,還常常在“齊”與“民”二字之間加用修飾的字,而句子的原意一般來說並無太大的改變。其中比較常見的如:“齊常民”、“齊庶民”、“齊黎民”、“齊萬民”,各舉一條史料以證之:

是以聖人利身之謂服,便事之謂教。進退之謂節,衣服之製,所以齊常民,非所以論賢者也。

行賞罰而齊萬民者,治國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亂國也;臣作政而君不製者,亡國也。

夫子陳、蔡之厄,豆飯菜羹,不足以接餒,二三子布弊褞袍,不足以禦寒,倥傯屈厄,自處甚矣;然而夫子當於道,二三子近於義,自布衣之士,上□天子,下齊庶民,而累其身而匡上也。

大夫君運籌策,建國用,籠天下鹽、鐵諸利,以排富商大賈,買官贖罪,損有餘,補不足,以齊黎民。

通過對以上史料的歸納和分析,可以看出作為社會中具有平民百姓涵義的“編戶齊民”這種身份特點的人群,不管其開始出現是在春秋時期,還是在戰國時代,作為成熟化、固定化的名詞稱謂卻是在漢代,包括完整的“編戶齊民”,也包括帶有“編戶”字眼的各種省稱、別稱,而隻有“齊民”這一稱謂是出現在先秦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