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編戶齊民”的出現及其內涵的演變(3 / 3)

於[是]裏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其《詩》曰:“四之日舉止,同我婦子,饁彼南畝。”

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聿為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習禮文也。春,(秋)[將]出民,裏胥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右)[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是月,餘子亦在於序室。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始知室家長幼之節。十五入大學,學先聖禮樂,而知朝廷君臣之禮。其有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異者,移國學於少學。

諸侯歲貢少學之異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則別之以射,然後爵命焉。孟春之月,群居者將散,行人振木鐸徇於路,以采詩,獻之大師,比其音律,以聞於天子。故曰王者不窺牖戶而知下天下。此先王製土處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也。

從班固的敘述可以看出,庶人的經濟生產和社會生活,具有相對的自由性,並非典型意義上的農奴,更不是奴隸,且帶有血緣共同體的色彩。

《國語》曰“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國有都鄙”,《左傳》曰: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周朝是一個等級繁多而複雜的社會,不僅存在因部族不同而造成的等級差異,而且同一宗族內部也存在等級和階級的差別。從上文也可以看出,不論是在天子的王畿或是諸侯的封國之中都存在公民與私人、國人與野人的差別和對立,不過進入戰國以後,這種狀況發生了徹底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生產力發展最明顯的時期,生產力的進步,促進了私有製的發展,土地的價值空前提升,爭奪土地、人口的戰爭越演越烈,如太史公所言: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

為了在戰爭和爭奪中獲勝,各國諸侯和卿大夫紛紛實行改革,其中對於整個社會結構變革發生重大影響的新製度包括:體現君主集權的官僚製,消除公民與私人差別的郡縣製,彌合國野差異、國人與野人不齊等的編戶製,以及按戶籍實行的國家授田製和普遍征兵製。在這個變化過程中,社會組合的血緣共同體特點被弱化,而地緣性國家的特點被凸顯。由於分封製的瓦解,貴族采邑製被官僚郡縣製取代,臣屬於卿大夫的私人絕大部分都變成了國家的公民,而且不管其居於國中還是居於野中,都成為政治上齊等的公民。可以說到戰國中期以後,生活在各個諸侯國中的基本人民大眾已經陸續變為統一編戶民,即接受國家授田,負擔國家的賦稅、徭役和兵役的所謂“齊民”。生活於戰國中期的孟子曾經針對當時的社會變化狀況說:

“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國、野作為居民生活的不同區域雖然依舊存在,但其政治上的等級性和對立性已不複存在,“皆謂庶人”者,都被一樣地稱為“庶人”,這些庶人也就是編戶齊民。

編戶齊民是在先秦時期特定曆史條件下產生的具有特殊針對性的社會人群,其名稱應該是滯後於這一群體本身的出現,而且“編戶齊民”這四個字開始出現時似乎更應該首先將其看作是一個詞組,即“編戶”與“齊民”的組合。編戶製度雖然在先秦時期出現,但將“編戶”作為平民百姓的稱謂,似乎是漢代的事情,因為我們在先秦時期的文獻史料中基本不見“編戶齊民”的合並稱謂,能夠看到的僅僅是“齊民”。在先秦“編戶齊民”開始形成時期,“齊民”的名稱先於“編戶”而存在,估計是因為當時社會結構變革的關鍵和重點在於“齊民”,齊民是目的和實質,其途徑和手段是通過統一編戶,使民不再分公、私,人不再別國、野,使民達到齊。所以就這一點而言,“齊民”開始時又可以將其看作是動詞,更準確說應為動賓詞組,後來發展為名詞,而這種非名詞化的用法,不僅在先秦,即便是在漢代的史料中,也可以明顯看出。例如:

必將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然後節奏齊於朝,百事齊於官,眾庶齊於下。

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則齊民以政刑。

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義成榮,不得以家利為功。功名所生,必出於官法。法之所外,雖有難行,不以顯焉,故民無以私名。設法度以齊民,信賞罰以盡能,明誹譽以勸沮;名號、賞罰、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則尊君,百姓有功則利上,此之謂有道之國也。

孔子曰:“以禮齊民,譬之於禦則轡也;以刑齊民,譬之於禦則鞭也。”

且聖人利身謂之服,便事謂之禮。夫進退之節,衣服之製者,所以齊常民也,非所以論賢者也。故齊民與俗流,賢者與變俱。

人道經緯萬端,規矩無所不貫,誘進以仁義,束縛以刑罰,故德厚者位尊,祿重者寵榮,所以總一海內而整齊萬民也。

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

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不敢自理。

雖亦由網禁疏闊,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今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趾,齊民財之豐寡,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此變有所敗,而宜複者也。

“齊民”既是社會變革的產物,更是變革本身,是變革的重要內容。關於“齊民”二字的解釋,學術界一般都是依據曹魏人如淳的訓詁“齊等無有貴賤”,但這種解釋有些過於字麵化,通過以上對“齊民”產生曆史背景的分析,筆者以為這個“齊”,其實主要不在於民與民相互之間的“齊等無有貴賤”的比較,而是主要針對於他們與國家君主的關係而言的,即指消除了原來在分封采邑製下國人與野人之異、公民(臣屬於國君)與私人(臣屬於卿大夫)之別,使民統一地均成為接受國家授田,並為國家提供賦稅、徭役和兵役的所謂“齊等”臣民,也就是國家的公民。離開這種有特殊針對性的前提條件,齊民並不具備完全平等、沒有貴賤的特點。特別是進入戰國中期以及秦漢時期,所謂“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經濟上的不“齊等”自不待言,即便是政治上和法律上也並不“齊等”。一個十分明顯的事實就是,當時針對一般編戶齊民而實行的二十等爵製,本身就是一種重視差別的等級製,各級爵位之間,經濟利益有別,政治和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相等,如史載:

秦製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盡其刑。

關於編戶不齊、齊民不等的問題,我們在此隻是強調提出,還會在後麵詳細討論。實際上秦朝統一天下後,古代中國完成了由貴族分權的分封製向君主集權的郡縣製的轉變後,上麵所說的編戶齊民所具有的針對性內涵已不重要,這一名稱是作為人民大眾的一種泛泛稱謂而被延續使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