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編戶齊民”與秦漢戶籍的類別(上)(2 / 3)

應該說這條史料還是比較清楚地反映出當時的齊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戶籍製度,每年歲末核驗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目的一是分別“男女大小”,以確定賦役的人數,二是確定“甲士,當被兵之數”。到漢代時,國家把查驗戶口稱之為“案比”,如東漢孝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漢代的戶籍製度及其“案比”稱謂之源流應該就在於此,漢代規定核驗戶口在每年八月進行,案比時人們要親自到官府接受查驗。對於戶籍等問題,《管子》中還議論道:

故萬民無籍,而國利歸於君也。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以六畜籍,謂之止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徧行而不盡也。故天子籍於幣,諸侯籍於食。中歲之穀,糶石十錢。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歲凶穀貴,糴石二十錢,則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發號令收穡而戶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諸君吾子無不服籍者也。

從文中可見,“籍”的實質就是征收賦稅。房玄齡(尹知章)注雲:“小曰室,大曰廡。(毀成)是使人毀壞廬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養也。(禁耕)是止其耕稼也。(正人是)正數之人,若丁壯也。離情,謂離心也。贏,謂大賈蓄家也。正數之戶,既避其籍,則至浮浪,為大賈蓄家之所役屬,增其利耳。”姚永概雲:“‘以正人籍’,計口而籍之也。計口則人無免者,故曰‘離情’。‘以正戶籍’,計戶而籍之也。計戶則大戶口多者利矣。故曰‘養贏’。”《管子·國蓄》的這段文字反映出對國家直接征收各種賦稅的質疑,但同時也透露出,伴隨著春秋時期的社會變革,適應君主集權的地域國家的形成,戶籍等各類簿籍製度紛紛產生,齊國是這樣,山東其它諸侯國也不例外。至於公元前375年秦國的“為戶籍相伍”則是比較晚的事情,但卻在《史記》中留下了明確的記載。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先後產生的按戶逐人登錄的戶籍製度,不僅僅是“生者著,死者削”,而且對於戶籍上所登錄的內容要定期進行查驗複核。

根據現有的史料看,基本是每年歲末進行一次案比,三年進行一次大比。

如上引管仲所言“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即是每年一次的案比,而大比的記載則見之於《周禮》: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讚王治。

先秦時期產生的戶籍,具體是什麼樣子?完備的戶籍應該具備哪些要素,或者說是主要的信息?對於如此重要的問題,可以說傳世文獻中幾乎看不到蹤跡,倒是出土的簡牘中有一點遺跡,但完整的秦漢時期以前的戶籍同樣沒有見到。

說到秦漢的戶籍,不能不論說裏耶秦簡,它的年代估計略晚於睡虎地秦簡,屬於秦始皇到秦二世時期,其中所謂的戶籍簡也是備受學術界關注,筆者曾撰文討論其中的有關問題,現將原文略作一些改動,附在本問題之後,此處不再詳論。

另外,到秦始皇十六年,秦國又“初令男子書年”,這件事在雲夢睡虎地秦簡的《編年紀》中則記載為“自占年”,就是要求在戶籍登錄中增加男子的年齡一項。這種規定不僅在秦時實行,而且被之後的漢朝承繼和發展,不僅男子要登錄年齡,婦女也不例外,這種承繼和發展從居延漢簡中可以看出。居延漢簡中的各類人員簿籍,嚴格說還不是漢代一般的編戶齊民的戶籍,但其中吏卒的財產及家屬名籍、符傳、廩簿,具有類似於戶籍的準戶籍性質。

另外,在湖北荊州高台漢墓的編號為M18:35墓中出土了甲乙丙丁疊放在一起的四塊木牘,其內容主要是與一個叫燕的婦女的遷徙戶籍相關的文書。其中甲牘的正麵共有6個字,上麵有“安都”二字,下麵偏右方有“江陵丞印”四個字,表示這份文書是江陵縣丞發送給安都縣的;乙牘的正麵是一封原居地縣丞將鄉吏上報的戶籍遷移材料轉給遷移地縣丞的公文,申請遷移轉戶的戶主是名字叫燕的成年女子,具有關內侯的爵位,是個沒有丈夫的寡婦,有兩個成年男奴和一個成年女奴。該戶是個國家給以優待的家庭,不必出人頭稅(即算賦)和免役錢(即雇更)。這份戶籍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一是“大女燕”與“關內侯”的關係,學術界一般認為關內侯是燕的丈夫生前的爵位,燕是關內侯某的遺孀。但筆者認為,不論是從戶籍內容的文字排列順序,還是從漢代爵位繼承的法律規定來看,戶籍上所記的關內侯應該是大女燕的爵位。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中對爵位的繼承有明確規定: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

大女燕的關內侯爵位應該是繼承其親屬的,從律令條文看,這個親屬有可能是其父親、其兄弟或其丈夫,在這三種可能中,又由於她是寡婦,所以繼承其丈夫爵位的可能性最大。從戶籍所記人口看,她的家中除了奴婢之外,沒有子、女、公、婆,所以其死去丈夫的爵位隻能由她繼承,同時她也成為這個家的“戶人”,即戶主。第二個問題是,這份出自墓葬之中的戶籍,到底是實實在在的官府所造的文書(或者是文書的副本),還是當事人專門用於隨葬的“告地書”一類的冥物。由於這份戶籍出自墓葬中,而有關於家中人員的信息又過於簡略,如沒有鄉裏、年齡等重要的戶口信息,故以發掘整理者為代表的學者主張其為隨葬冥物。筆者認為這種認識雖然有明顯的道理,但同時又主張,不管這份戶籍是否為現實世界中的官府文書,它都與現實世界中的戶籍文書有雷同的關係。至於它的簡略,筆者認為有可能是這樣的緣由造成:首先,這不是一份普通編戶民的戶籍,而是有一定身份和特權地位的家庭的戶籍,關內侯是二十等爵中的第十九級,是僅低於列侯的高爵,不承擔賦役自不待言,有的關內侯甚至還要食邑,分食國家的稅收;其次,據《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二十等爵中的第五級大夫都不“當伍及人”,即不編於什伍組織之中,那麼關內侯的戶籍不書鄉裏也應該是正常的現象;再者,戶籍中的年齡記錄,主要是為征集賦役提供依據,大女燕家免賦免役,加之家中除了女人就是奴婢,登不登錄年齡似乎關係不大。

另外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中有《戶律》,其中的一些律文也涉及戶籍問題: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

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

第一段律文中的“年細籍”應該就是第二段律文中的“年籍爵細”,即有關年齡和身份爵位的具體情況。從《二年律令·戶律》看,當時的戶籍包括兩個方麵的重要內容:一是家中的人口、性別、年齡、爵位、人頭稅和徭役等狀況;一是與土地占有相關的情況,如田的數量、位置、田租數額等。而當民戶要搬家遷徙時,主要遷移的是戶籍中與人口信息有關的情況,即人口數、性別、年齡、爵位、人頭稅和徭役等,而不是土地,因為土地是不能移動的。

至於民戶所居鄉裏,由於戶籍本身就是由其所在的鄉編錄,並抄錄副本封存在所在的縣府,所以民戶所屬的縣和鄉裏是自明的,但如果是離開當地到外地徭戍,則一定是要注明所屬郡、縣、裏,有些還有鄉,這方麵的例證在居延漢簡中比比皆是,不贅舉。

綜上,戰國至秦漢時期戶籍的內容大致包括所居鄉裏、戶主身份、戶主姓名、妻子兒女及同產的性別、大小年齡與體貌特征、臣妾奴婢、房屋、土地、畜產和賦役狀況等諸方麵的要素,但不一定整齊劃一。戶籍的管理則包括隨時隨地的生者著、死者削,一年一次的案比,三年一次的大比。此外還特別重視戶籍的穩定,所謂“理民之道,地著為本”,周知民數也成為固國之本,這是中國古代統治者一貫的治民理念,是安定社會秩序的最重要措施,將編戶固著於鄉裏,五家相比,互保連坐,不得擅自流亡遷徙。秦國商鞅變法就規定:

使民無得擅徙,則誅愚亂農(農)之民無所於食而必農;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則農民必靜。農靜,誅愚,亂農之民欲農,則草必墾矣。

《管子》一書也明確指明戶籍什伍製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於止民“奔亡”:

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裏,裏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約,不召而來,故民無流亡之意,吏無備追之憂。故主政可往於民,民心可係於主。

從春秋戰國降至秦漢,不論是紛爭割據的列國諸侯,還是一統天下後的秦漢皇帝,為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證賦稅、徭役和兵役的征發,都建立了戶籍登記和管理製度。秦漢之際,出身刀筆吏的蕭何,深知戶籍的重要性,所以劉邦入關亡秦後,軍將們紛紛爭取“金帛財物”,唯有蕭何急忙收取秦朝的“律令圖書”,其中包括戶籍、法律、地理等文書,故而使劉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劉邦擊敗項羽,建立統一漢朝後,首先做的事情,也是重新恢複和完善戶籍製度。這在漢高帝著名的五年詔令中有明確的記載:

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這是詔令戰亂期間脫離戶籍、流亡在外者重歸鄉裏,並辦理戶籍登記。西漢初年蕭何等人定漢律九章,據《唐律疏議》考訂,九章之中就有《戶律》一章,這是可信的,因為在近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讓人們實實在在看到了漢代《戶律》的內容。終兩漢時代,國家一直十分重視戶籍的管理,而且隨著君主集權製的發展,戶籍管理也越來越嚴格,製度日趨成熟,日趨完善。

附錄:關於裏耶秦“戶籍簡”相關問題的討論

(一)秦裏耶“戶籍簡”的命名和數量

在湘西龍山裏耶所發現的秦簡有三萬六千多枚,現已公布的雖僅是冰山一角,但也讓學術界感到興奮。據發掘及研究者確認,這批簡的年代屬於秦始皇和秦二世時期,稍晚於雲夢睡虎地秦簡,故更能夠反映秦統一天下後的曆史情況。已經公布的裏耶秦簡基本屬於秦朝地方政府的檔案資料,內容包括國家政令,各級政府機關之間的往來公文,司法文書,當地土地、人口、賦稅、吏員、罪犯以及物資(包括罰沒財產)等方麵的資料。其中尤其是出土於裏耶古城北護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的所謂“戶籍”簡牘,更引起筆者的注意。

通過編錄戶籍對居民進行控製管理,在中國有非常悠久的曆史。就秦而言,據傳統文獻史料記載,早在先秦,甚至在商鞅變法以前就已經產生了戶籍。史載,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為戶籍相伍”,商鞅變法時更是強化和完善戶籍製度,於秦孝公六年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書又載:“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不論男女老幼均被編錄在戶籍中。秦始皇親政後,在戶籍製度方麵也有新做法,於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書年”。即在戶籍上注明男子的年齡,顯然是為了兵役徭役的征發。秦不但建立了不斷完善的戶籍製度,而且把戶籍管理通過法律加以嚴格維護,這在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如《遊士律》、《除弟子律》、《傅律》以及轉錄的《魏戶律》中都有不少反映: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匿敖童,及占昤(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枴(遷)之。

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這些記載反映出秦戶籍管理的嚴格,戶籍法律的細密具體,但遺憾的是人們始終沒有看到過秦具體的戶籍實物是什麼樣子,包括一些什麼內容,所以當裏耶這批被稱為“戶籍簡”的檔案出土時,學術界倍感興奮和珍貴,並快速將之命名為“戶籍簡”,但這批簡並不包括各戶人家所居鄉裏、人口的年齡、家庭財產等方麵戶籍所應具有的至關重要內容。為了方便起見,筆者在本文中也暫且用“戶籍簡”稱之,至於這批簡是否真的是秦的戶籍實物,或者是戶籍中的一種,或者是一種其它的什麼簿籍,筆者以為是可以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裏耶這批戶籍簡的數量很少(也許還有一些這類簡牘尚未公布),出土時共有51個殘斷,經過拚複綴合的整理,共獲得有文字的整簡10枚,殘簡14枚(段)。

(二)秦裏耶“戶籍簡”的分欄原則

這批戶籍簡中內容齊備完整的每枚最多包括五個部分,即上麵所謂的五個“欄”,少的也有四三個,最少的甚至隻有二個。部分的多少不是由於簡的完整和斷殘,而是由該民戶的人員構成情況決定的。原簡各個部分是用墨線或硬劃痕將其分欄的。據某些學者文章認為:第一欄是戶主欄,第二欄是配偶欄,第三欄是子男欄,第四欄是子女欄,第五欄是備注欄。應該說這種概括不太能夠反映這組簡的實際情況,並進而影響到對這組簡性質的認識以及對其命名。實際情況是,第一欄並非戶主欄,而是“丁壯男子欄”,因為不但登記有某地戶人(即戶主)某某的爵位和姓名,同時也登記有戶中其他丁壯男子,包括戶人的兄弟以及成年兒子的爵位和名字;第二欄也並非配偶欄,而是“丁壯女子欄”,不但登記有戶人妻子的名字,而且還登記有尚未免老的母親、妾及兄弟妻子的名字;第三欄看似是子男欄,但因為已經成年的兒子並不在這一欄中,所以如此稱謂仍不準確,應該稱為“非丁壯男子欄”,登記有老弱男子的爵位和名字,由於這一組民戶中沒有免老的男子,故實際隻包括未成年兒子及兄弟們的兒子們的爵位和名字;第四欄同樣不能夠稱為子女欄,因為其中不但包括戶主的女兒及其兄弟們的女兒的名字,還包括已經免老的母親的名字,所以應該稱為“非丁壯女子欄”;最後一欄屬於備注欄沒有什麼問題,主要是注明一些非普遍性的特別情況,如注明戶人是伍長,或登記該戶擁有臣,即奴婢等情況。劉欣寧認為裏耶戶籍簡“分類的主要架構,並非親屬關係或年齡大小,而是賦役身分之不同:第一欄:大男,第二欄:大女,第三欄:小男,第四欄:小女,第五欄:奴婢”。這其中有可取之處,如認為“分類的主要架構,並非親屬關係”,而是“賦役身分之不同”,但認為“分類的主要架構,並非……年齡大小”,顯然有問題,不但與簡文的分欄原則不符,也與他自己提出的“賦役身分之不同”相矛盾,因為年齡與賦役身份是直接相關的。至於“第一欄:大男,第二欄:大女,第三欄:小男,第四欄:小女,第五欄:奴婢”的抽象命名也欠完美,主要是忽略了免老男女的歸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