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所引9組簡文及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這組簡實際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信息,一是戶內成員的身份及與戶人(即戶主)的關係,身份包括籍貫、爵位、吏職、良賤和犯罪等情況;二是性別及是否為丁壯的情況,不但男女分列,且丁壯與老弱分欄。這組簡的分欄原則不是以戶主為中心、以與戶主的血緣關係遠近親疏為序排列戶中成員,而絕對是以男女和丁壯老弱為分欄的原則和依據,該簿籍作為徭役、兵役征發依據的性質十分突出。
鑒於以下四點原因:第一,戶人即戶主在簿籍中沒有突出和獨立的位置,而是和自己的兄弟,甚至和成年的兒子登記在同一欄中;第二,戶人的母親有的登記在第二欄,即丁壯女子欄中;第三,戶人的兒子們,既有登記在第一欄,即丁壯男子欄中,也有(絕大多數)登記在第四欄,即非丁壯男子欄中;第四,簿籍中所有成員,特別是男性成員都沒有年齡登記,這不符合上麵所引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書年”的戶籍管理原則,也不符合戶籍的一般要素,還與同時出土的裏耶其它簡牘史料所反映的十分重視年齡登記的情況不符合。所以筆者臆測,裏耶“戶籍簡”並非秦朝正規的戶籍原樣,而是一種統一該地區後即時性的以戶為單位的各類人口(男女丁壯老弱)分類登記表。
(三)“戶籍簡”中的“毋室”疑為“母室”
學術界對裏耶“戶籍簡”中的“毋室”二字存在較多的疑問,筆者當然也是一樣,在此略抒臆測。
第四欄,在“子小女子女祠”後有“毋室”二字,《裏耶發掘報告》說:“‘毋室’二字,是指女祠無房宅還是戶主一家無房宅,不得而知。”把“毋室”二字解釋為“無房宅”,至於是這個名字叫女祠的小女孩無房宅,還是這一戶人家無房宅,無法確定,因而存疑。筆者以為,在第四欄中出現“毋室”二字,實在是不倫不類,在同時出土的24枚簡中絕無僅有,包括這枚簡在內的全部“戶籍簡”完全沒有關於土地等資產狀況的登記,其它23枚簡也完全沒有房產的情況。退一步說,在這24戶人家中就是隻有這一家沒有房室,那也應該或者登記在第一欄,即戶人(戶主)所在的欄內,或者更應該登記在第五欄,即備注欄內,而不應該登記在第四欄,即非丁壯女子欄內。至於說“毋室”是指“子小女子女祠”沒有房室,其可能性則更小,因為“子小女子女祠”屬於未成年人,又是女孩。基於這些考慮,筆者懷疑“毋室”二字中的“毋”字是登錄或謄寫過程中發生了筆誤,是“母”字之誤,“毋室”可能是“母室”,即戶主的母親名字叫“室”,由於年紀較大,故沒有登記在第二欄,即丁壯女子欄,而是登記在第四欄,即非丁壯女子欄內。
(四)“戶籍簡”中“隸大女子華”的身份討論
第二欄,在“妻大女子媅”下麵有“隸大女子華”,這個名字叫“華”的大女子的身份,非妻非妾也非子(女性之子,即女兒),而是“隸”。《裏耶發掘報告》認為“‘隸大女子華’,可能是女奴隸充當妾室”,但並不十分肯定。對《裏耶發掘報告》的這個解釋,劉欣寧認為“恐怕未得其實”,並指出“所謂‘隸’應指罪隸而非奴隸,由睡虎地秦律可知,罪隸同於凡人亦有大、小之分”,筆者也有相同的看法。但是對於“罪隸為何列入戶籍”,劉文隻是說“仍須再作探究”,沒有具體解釋。筆者在此想略抒臆測。
大女子華的身份是“隸”,而“隸”是罪犯,這基本是學術界的共識。由於“隸”大量出現在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大約要有幾十處之多:“隸臣”、“隸妾”、“隸臣妾”、“隸臣田者”等等,學術界對其有過長期深入的研究,故筆者在此不再贅論。此處問題的關鍵在於,既然大女子華是罪犯,正常情況理應在牢獄等服刑場所,為什麼會出現在民戶的簿籍中。筆者以為,既然罪犯不在監獄等服刑場所之中,而在之外,就應該屬於類似於今天的“監外執行”。根據現代刑法理論,監外罪犯主要包括假釋和監外執行兩種類型,其中假釋是根據罪犯在服刑期間良好的悔改表現而有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隻要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再犯新罪,就認定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不存在再收監執行的問題;而監外執行則是為了解決罪犯的某些特殊情況,譬如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或者是婦女懷孕、分娩、哺乳嬰兒等,法律采取暫不在監內執行的臨時措施,一旦這些妨礙在監內執行的因素消失,罪犯如果刑期未滿,即使在監外執行期間沒有再犯新罪,仍然須要收監,繼續執行未完畢的刑期。可以說,“隸大女子華”的史料,使我們了解到秦代已經存在監外罪犯,但大女子華是屬於假釋還是屬於監外執行,顯然難以確定。
秦代存在類似於現代刑罰的監外刑,除了“隸大女子華”這一條孤證外,似乎沒有其它的佐證,但是有關聯的間接證據還是有的,主要存在於當時的“恤刑”和“贖刑”中。
《左傳》曰:“婦人無刑,雖有刑,不在朝市。”這表現了中國古代對婦女的恤刑思想。又據《漢書·刑法誌》記載,西周時期法律規定:“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反映了對老弱犯罪的恤刑原則。發展到秦漢時期,恤刑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不僅對老弱犯罪有所寬待,而且對有殘疾病患者,對婦女(尤其是孕婦)犯罪都有所寬免。《秦簡·法律答問》載: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
以嚴酷著稱的秦律對該女子的“完之”處罰,顯然是包含了對女子的寬恤成分。而漢代此類史料則比較豐富,也更加直接。如漢景帝後元三年詔令:
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係者,頌係之。
漢平帝元始四年詔令:
蓋夫婦正則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複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製也。惟苛暴吏多拘係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構怨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係。其當驗者,即驗問。
漢光武帝建武三年詔曰:
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係。當驗問者即就驗。
漢和帝十一年二月詔曰:
郡國中都官徒及篤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歸田裏。
上麵所引,不論是“孕者未乳”者“頌係之”,還是“歸女徒”,或是“婦女非身犯法”,隻要不是“坐不道”,不是“詔所名捕”,“皆無得係”,“其當驗者,即驗問”,或是“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皆免歸田裏”。這一係列的規定,顯然都是對婦女犯罪的相對寬恤。
還應該指出,許多學者都將“不(無)得係”解釋為“在獄中取掉枷鎖”,而對其後麵的“其當驗者,即驗問”,又遵從顏師古在上引《平帝紀》中所注“就其所居而問”,即認為“審問也在自己家進行”。這裏對“係”的解釋顯然不合理,怎麼可能人關在監獄中,審問時又回到自己的家中呢。筆者認為,這裏的“係”應該釋作“關押”或“囚禁”,“係”在古漢語中本身就有這種含義,如《戰國策·燕策三》載:“使者過趙,趙王係之。”趙王是將燕國的使者軟禁起來,並非捆綁。又《後漢書·鮑昱傳》載:“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係者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過半。”這裏也是說有千餘人因為楚王英謀反案被關押在獄中。所以上麵的“不得係”就是不能關押,令實行監外審問控製,而這同樣是對婦女和老弱病殘者的寬恤。
監外刑與恤刑有關,也與贖刑有關。贖刑簡單說就是由犯人用繳納一定數量資財(也有用役力)的辦法來贖免或減輕其被判處的刑罰。贖刑存在的曆史非常久遠,據說夏朝時就已存在。據司馬貞《
索隱》引《尚書大傳》曰:“夏後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路史·後紀》也說:“夏後氏罪疑為輕,死者千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是否可信,暫且不論。但秦代的贖刑製度不但清楚,而且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按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所示,當時有贖耐、贖黥、贖遷、贖鬼薪鋈足、贖宮、贖死,而贖的手段,既可以金贖,也可以貲或役來贖。漢承秦製,贖刑的理論和實踐都進一步發展。而兩《漢書》中有關“顧山贖罪”的三條史料,對於我們釋解裏耶“戶籍簡”中的“隸大女子華”的疑問非常有價值,筆者認為,這幾條材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回答了“隸大女子華”為何登記在民戶的簿籍中的問題。
《漢書·平帝紀》載: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如淳注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應劭注曰:
“舊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顏師古注曰:“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後之德,施惠政於婦人。”又漢光武帝建武三年詔:“女徒雇山歸家。”李賢注引《前書音義》曰:“《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而桓譚在上疏中則說:“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於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不允許拿錢贖罪。從以上三條史料可以看出,顧山是一種贖刑,是一種用每月三百錢換得的監外刑,而且主要是“施惠政於婦人”。
最後回到“隸大女子華”,從以上曲折取證分析可大體確定,大女子華是一名監外罪犯,與戶主的關係,有三種可能:妾、女、母;監外執行的原因,也有三種可能:有疾病保外就醫,是孕產婦,屬於顧山一類的贖刑,即用錢換得的監外刑。
三、秦漢時期戶籍的種類
秦漢時期與戶口相關的簿籍名稱,除了“戶籍”之外,還有其它的稱謂,如“名數”、“名籍”、“名”、“命”、“版”、“版籍”、“命籍”等:
獻公立七年,初行為市。十年,為戶籍相伍。
元封四年中,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索隱》曰:
案:小顏雲:“無名數,若今之無戶籍。”
元鼎五年,侯聖嗣,坐知人脫亡名數,以為保,殺人,免。師古曰:
“脫亡名數,謂不占戶籍也。以此人為庸保,而又別殺人也。”
元帝即位,征霸,以師賜爵關內侯,食邑八百戶,號褒成君,給事中,加賜黃金二百斤,第一區,徙名數於長安。師古曰:“名數,戶籍也。”
鄭當時字莊,陳人也。其先鄭君嚐事項籍,籍死而屬漢。高祖令諸故項籍臣名籍,鄭君獨不奉詔。詔盡拜名籍者為大夫,而逐鄭君。
其令天下上此五姓名籍於秩宗,皆以為宗室。世世複,無有所與。
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
昌陵後罷,大臣名家皆占數於長安。師古注曰:“占,度也。自隱度家之(曰)[口]數而著名籍也。”
今遠州之縣,或相去數百千裏,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穀者焉。當更製其境界,使遠者不過二百裏。明版籍以相數閱,審什伍以相連持……李賢注曰:“《周禮》曰:‘凡在版者。’注雲:‘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也。’”
王常字顏卿,潁川舞陽人也。王莽末,為弟報仇,亡命江夏。李賢注曰:“命者,名也。言背其名籍而逃亡也。”
吳漢字子顏,南陽宛人也。家貧,給事縣為亭長。王莽末,以賓客犯法,乃亡命至漁陽。注曰:“命,名也。謂脫其名籍而逃亡。”
殊能思行天上之事,得天神要言,用其誡,動作使可思,可易命籍,轉在長壽之曹。
善自得生,惡自早死,與民何爭。故置善人文以示生民,各知壽命吉凶所起,為道其誡,使不犯耳。行善之人,無惡文辭。天見善,使神隨之,移其命籍,著長壽之曹神,遂成其功。
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師古注曰:“舉其名籍也。”
秦漢時期是等級社會,不同政治身份的人所占著的戶籍類型是不同的,當然,所謂不同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戶主。在各類戶籍中主要而且大量的是編戶民的戶籍,這其中既包括可以占爵為官為吏的吏民的戶籍,也包含各類罪犯和貧賤之民組成的所謂“七科謫”籍。編戶民的戶籍之外還應該有皇族成員的宗室籍,常稱為“(宗室)屬籍”,還有貴族的侯籍。
這幾類戶籍基本屬於學術界普遍認可的,此外為官者是否也有專門的宦籍,則是有不同認識的。下麵分別作簡單論述。
在各類戶籍中主要的而且是大量和基本的是編戶民的戶籍,這一類民戶按照社會地位和等級劃分,其主體部分的吏民屬於平民或者說是自由民,按照職業劃分則主要是農民。這些民戶雖然不具備王侯貴族、宗室子弟的特權和國家經常賦予的優惠利益,但由於他們具有平民的編戶籍,因此也具有一般的“民權”,這種權利簡單說包括受田權、受爵權、察舉任官權、推擇為吏權等。
秦漢時期的編戶民雖然沿襲先秦時期的改革,被稱為“齊民”,但不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他們彼此之間都是不齊等的。簡單說,由於秦漢時期存在由罪犯和貧賤民組成的七科謫群體,又由於秦漢時期實行二十等爵位製,編戶民所占爵位的等級,乃至身份地位都不相同,因而必然存在政治上的不齊等;又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經濟狀況的不同,彼此之間存在懸殊的資產差異,存在所謂“大家”、“中家”和“小家”的劃分。“大家”也稱為“上家”,家庭的資產標準大約是百萬錢以上;“中家”是中等資產的民戶,資產數下限約在十萬錢左右;“小家”也稱為“下戶”,資產在三四萬錢以下。編戶民之間在經濟上也是不齊等的,所以太史公不無感慨地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關於這個問題,本書在後麵會詳細討論。
關於宗室屬籍,即皇族成員的名籍問題,雖然本書主要關注的是社會中的下層民眾,但那些因各種原因而脫離宗室屬籍的皇族成員也會變更戶籍類型,加入下層民戶的隊伍,後文中我們不會用專門的章節討論皇族宗室這一群體,現在提到戶籍類型的問題,故筆者在此稍作討論。
首先,皇族成員,包括旁支後裔,無疑是當時社會上最特殊的群體。其中絕大多數是社會上的特權階層,皇帝及其國家賦予他們不少的優惠利益,他們與一般的編戶齊民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故需要有單獨的戶籍,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管理,這個機構就是朝廷中作為九卿之一的宗正。《史記·三王世家》曰:“宗正者,主宗室諸劉屬籍……”《漢書·百官公卿表》曰:
“宗正,秦官,掌親屬……”但應劭認為在秦以前,甚至在西周前期就已經有“宗正”之官職:“周成王之時彤伯入為宗正也。”而顏師古糾正說:“彤伯為宗伯,不謂之宗正。”而“宗伯”之名在漢代也使用過,即“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當時是王莽掌權,改名是其為政的特點,之後王莽又將之改為“秩宗”,但其職掌是一樣的,即掌管皇家宗族事務,包括宗室屬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