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百官誌》曰:
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當髡以上,先上諸宗正,宗正以聞,乃報決。
宗正一官由皇族宗室之人擔當,在漢代來說就是劉姓皇族,而且據《史記索隱》說,“必以宗室有德者為之”。漢家製度的這種規定,當是出於行使職權的方便,這一點在處理宗室人員犯罪時表現尤為明顯,漢代曆史上諸起劉氏王侯反叛罪案的處理,都是以宗正官為主。如吳楚七國之亂時,漢景帝“以(爰)盎為泰常,奉宗廟,使吳王,吳王弟子德侯為宗正,輔親戚,使至吳,吳楚兵已攻梁壁矣。宗正以親故,先入見,諭吳王拜受詔。”顏師古也明確指出,這是“以親戚之意諭說也。”同樣,淮南王劉安謀反時,漢武帝也是“使宗正以符節治王”。之後,衡山王劉賜又反,公卿大臣們同樣是請求“遣宗正、大行與沛郡雜治王”。漢武帝死後,燕王劉旦謀反,史書記載:
欲發兵。事發覺,當誅。昭帝緣恩寬忍,抑案不揚。公卿使大臣請,遣宗正與太中大夫公戶滿意、禦史二人,偕往使燕,風喻之。到燕,各異日,更見責王。宗正者,主宗室諸劉屬籍,先見王,為列陳道昭帝實武帝子狀。侍禦史乃複見王,責之以正法……
以上數例可見宗室屬籍是由宗正機構專門負責管理,在處理宗室內部事務中,特別是王侯犯罪反叛時,遵照皇帝的旨意,宗正充當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其次,並非所有皇族後裔都具有宗室屬籍。早在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變法就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即沒有軍功的贏姓宗族之人也不具有宗室的屬籍,激勵宗室之人首先要為國建功,然後才可享有貴族的待遇,體現了戰國時期軍功新貴的朝氣和革命精神。平心而論,這種規定有些過於嚴格,這與當時的曆史環境密切相關,秦國統治者要圖強、爭勝、統一天下,如此做法又是必要的。進入漢代以後,天下一統,基本告別了大規模和經常性的戰爭,嚴格按照“宗室以軍功定屬籍”已經喪失其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但依然不是所有的劉姓族人都具有宗室屬籍。如《漢書》中記載:
(孝文四年)夏五月,複諸劉有屬籍,家無所與。
賜宗室有屬籍者馬一匹至二駟……
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王太後、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黃金,宗室諸官吏千石以下至二百石及宗室子有屬籍者、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錢帛,各有差……
賜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屬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從以上四條史料看,無論是“諸劉有屬籍”,還是“宗室有屬籍者”,或者是“宗室子有屬籍者”,都對應地反映出,在“諸劉”、“宗室”或“宗室子”中存在著“有屬籍”和無屬籍者的區別,而且應該是有相當部分的具有劉姓血統者不具有宗室的屬籍。那麼,其中的哪些人不具有或者說是喪失了宗室屬籍呢?從兩漢的文獻史料看,首先應該是謀反等罪犯及其家屬:
複七國宗室前絕屬者。師古曰:“此等宗室前坐七國反,故絕屬。今加恩赦之,更令上屬籍於宗正也”。
大赦天下,改元元興。宗室以罪絕者,悉複屬籍。
(孝順帝)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詔曰:“……其大赦天下……宗室以罪絕,皆複屬籍。其與閻顯、江京等交通者,悉勿考。”
(陽嘉元年)三月……庚寅,帝臨辟雍饗射,大赦天下,改元陽嘉。
詔宗室絕屬籍者,一切複籍……
除了違法的罪犯及其被牽連的家屬外,宗室中缺乏德行者,有時也會絕其宗室屬籍,如漢武帝即位後:
魏其、武安俱好儒術,推轂趙綰為禦史大夫,王臧為郎中令。迎魯申公,欲設明堂,令列侯就國,除關,以禮為服製,以興太平。舉適諸竇宗室毋節行者,除其屬籍。
這裏的“毋節行”,應該主要是指違反禮法道德、倫常綱紀等,比如像通奸亂倫等問題,雖然也很嚴重,但與謀反叛亂不同,不至於危及君主的政權、國家的安全,所以這一類罪行不一定都會招致被削除宗室屬籍的處罰。但如果同時牽涉到政治鬥爭,就會成為被處罰,被絕屬籍的重要原因,像我們所引的這條史料,就是因為以魏其侯竇嬰、武安侯田蚡為代表的尊儒派官僚要“以禮為服製,以興太平”,所以才大規模地“舉適諸竇宗室毋節行者,除其屬籍”。
上麵所說消除宗室屬籍的原因是由於謀叛、違禮犯法、沒有節行,就問題的本質而言,可以說都是屬於非正常的喪失宗室的屬籍。那麼,在喪失宗室屬籍方麵,既然存在“非正常”,是否就意味著還有正常的失去宗室屬籍的情況呢?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漢紀》中有這樣的記載:
(漢宣帝)地節元年……夏六月,詔宗室屬籍未盡而罪絕者複屬,使得自新。
所謂“屬籍未盡而罪絕”,就是說屬籍還沒有到正常的該盡絕的時候,由於犯罪而遭到盡絕的處罰。從這句話可以推斷,即便沒有犯罪,也有自然正常的應該盡絕的時候。這屬於比較重大的問題,理應有製度上的明文規定,但是在現有文獻史料中找不到直接的證明,隻能用古代相關的製度,特別是宗法禮儀製度加以推論,輔證以簡牘材料。
“宗室”一詞大約有三種重要含義。一是指宗廟,《詩經·國風·召南》:“於以奠之,宗室牖下。”《箋》:“宗室,大宗之廟也。”二是指大宗之家,《儀禮·士昏禮》:“祖廟未毀。教於公宮三月。若祖廟已毀。則教於宗室。”《注》曰:“宗室,大宗之家。”三是專指君主的宗族,《史記·三王世家》:
“宗正者,主宗室諸劉屬籍……”按照第三種含義,凡是與君主有血緣關係的王族或皇族成員及後裔均是宗室,但不是所有的宗室都有屬籍,有屬籍的宗室應包括“百世不遷”的大宗之家,包括“五世則遷”之前的,即五世之內的小宗旁支,也就是所謂的“五服”或“五屬”之內的族人。漢人說:“天序五行,人親五屬……”顏師古注曰:“五屬,謂同族之五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也。”張晏注曰:“禮,服盡於玄孫……”李賢於《後漢書》注中也說:“五屬謂五服內親也。”“謂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也。”“五屬”或“五服”以外之宗室,由於血緣關係已遠,所以親盡屬絕,正如《新唐書·宗室世係》所言:
其初皆有封爵,至其世遠親盡,則各隨其人賢愚,遂與異姓之臣雜而仕宦,至或流落於民間,甚可歎也!
漢代皇族宗室親盡屬絕的情況,不僅在傳統的文獻史料中有所記載,而且在出土的簡牘史料中也有生動的反映,比如20世紀70年代初出土的甘穀漢簡。甘穀漢簡僅有23枚,且殘損嚴重,完好的僅有幾枚,但可以清晰地看出,這組簡的內容是漢桓帝延熹元年宗正府卿劉櫃針對宗室問題給皇帝的奏書及皇帝的詔書,其中就記載了一些東漢時期散於地方的“屬盡”宗室者的具體情況。
“伍長”,是什伍編戶民組織的五家之長,劉江等宗室之人擔任伍長,一方麵說明他們所具有的是一般編戶民的戶籍,而脫離了宗室屬籍;另一方麵則說明他們不是因違法犯罪被剝奪宗室屬籍,而是屬於自然的親絕屬盡。
五屬內和五屬外是宗室屬籍盡否的界限:五屬以內的宗室有屬籍,享有政治和法律的特權,有罪先“請”;五屬以外的宗室屬盡,有罪則“以法令治”,與一般編戶民無異。至於那些脫離名數的宗室,即便是五屬以內,也不能享受“複除”,即免除徭役的待遇,與之相反,雖然是五屬以外的“屬盡”宗室,老老實實著籍鄉裏,還是會常常被詔令免除徭役,但與有屬籍的宗室相比,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語。
第三,不僅僅是有著皇族(或王族)血統的人才具有宗室屬籍,那些與皇室(或王室)有姻親關係者也可以具有宗室屬籍,如:
周陽由者,其父趙兼以淮南王舅父侯周陽,故因姓周陽氏。由以宗家任為郎……[索隱]案:與國家有外戚姻屬,比於宗室,故曰“宗家”也。
二年冬十月,丞相竇嬰、太尉田蚡皆免,禦史大夫趙綰、郎中令王臧下獄死。蚡、嬰、綰、臧皆同心欲興太學,建立明堂以朝諸侯。而嬰請無奏事太皇太後,又罷竇氏子弟無行者,絕屬籍,故毀謗日至。竇太後怒,皆抵之罪。明堂遂不立。
初,太夫人葬,起墳微高,太後以為言,兄廖等即時減削。其外親有謙素義行者,輒假借溫言,賞以財位。如有纖介,則先見嚴恪之色,然後加譴。其美車服不軌法度者,便絕屬籍,遣歸田裏。
夷安侯珍子康,少有操行。兄良襲封,無後。永初六年,紹封康為夷安侯。時諸紹封者皆食故國半租,康以皇太後戚屬,獨三分食二,以侍祠侯為越騎校尉。康以太後久臨朝政,宗門盛滿,數上書長樂宮諫爭,宜崇公室,自損私權,言甚切至。太後不從。康心懷畏懼,永寧元年,遂謝病不朝。太後使內侍者問之。時宮人出入,多能有所毀譽,其中耆宿皆稱中大人。所使者乃康家先婢,亦自通中大人。康聞,詬之曰:“汝我家出,亦敢爾邪!”婢怨恚,還說康詐疾而言不遜。太後大怒,遂免康官,遣歸國,絕屬籍。
周陽由、竇氏子弟、馬氏子弟、鄧康等人均因為是外戚而具有宗室屬籍。另外《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
宗正,秦官,掌親屬,有丞。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屬官有都司空令丞,內官長丞。又諸公主家令、門尉皆屬焉。
宗正掌管宗室事務,既然“公主家令、門尉皆屬”,則說明公主家人也具有宗室屬籍。秦朝的時間也短,史料也缺乏,公主的婚姻和家庭情況基本不曉,隻是知道秦朝皇室與大臣李斯有兒女親家關係,所謂李斯“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諸公子”。漢代的情況大不一樣,時間長,史料也相對豐富。
漢代“諸外家為列侯,列侯多尚公主”,此乃“國家故事”,所以在漢代史料中有大量列侯尚公主的記載,尤其是那些掌權的列侯和氣焰衝天的外戚,像東漢的耿弇、梁冀竟然是一門“尚公主三人”。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秦漢時期先是由主爵中尉掌管列侯事務,漢景帝時更名都尉,漢武帝時列侯事務更屬大鴻臚掌管,但那些因“尚公主”而與皇室聯姻的列侯,應該是不同一般,特別是上引“公主家令、門尉皆屬”宗正,所以可以間接認為公主的家人也同其他的外戚一樣,是可以擁有宗室屬籍的。另外順便指出一點,漢代雖然有駙馬和駙馬都尉,雖然有擔任駙馬都尉而尚公主者,如韓光:
皇女紅夫,十五年封館陶公主,適駙馬都尉韓光。
但就現有史料看,在漢代駙馬僅僅是一種官職,尚未成為公主丈夫的專門稱謂。
最後,宗室還不僅僅是個自然的血緣或姻緣概念,它還可以是刻意製造而成的,人為地宣布一些本不是皇族血統的人為宗室,比如賜予皇族姓氏。漢朝賜人以劉姓,最早見於劉邦剛剛打敗項羽後,封賞對漢有功的項氏族人,下令:
封項伯等四人為列侯,賜姓劉氏。
再有,漢初婁敬建議徙都關中,《史記》記載曰:
高帝問群臣,群臣皆山東人,爭言周王數百年,秦二世即亡,不如都周。上疑未能決。及留侯明言入關便,即日車駕西都關中。於是上曰:“本言都秦地者婁敬,‘婁’者乃‘劉’也。”賜姓劉氏,拜為郎中,號為奉春君。
另外也有一些人不是被賜以皇族的姓氏,而是宣布他們的姓氏本身就與皇室同族,屬於宗室,如王莽時就曾詔令:
姚、媯、陳、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黃、虞苗裔,予之同族也。《書》不雲乎?“惇序九族。”其令天下上此五姓名籍於秩宗,皆以為宗室。
總之,與後來的朝代相比,秦漢兩代宗室有屬籍者的數量相對有限。
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始終采取抑製宗室的政策,“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秦始皇統一天下後,“自號為皇帝,而子弟為匹夫”。到了漢朝,雖然是皇子封王,王子封侯,“以廣親親”,但是仍有大量的宗室後裔,“子弟為匹夫,輕重不相準”,更何況漢武帝為了削弱諸侯王的實力,先於元朔二年(前127年),采取“析國”之策,“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致使一大批宗室子弟封侯,但才僅僅過了十幾年,到元鼎五年(前112年)時,武帝就故意發難,以王侯所獻助酎之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為由,大興處罰,“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一大批剛剛為侯的王子,甚至沒有傳嗣二代,就紛紛失爵為庶人。以漢武帝為代表的漢代最高統治者,為何對劉氏宗族下如此“毒手”?漢末著名思想家和政論家王符曾言:
當今列侯,率皆襲先人之爵,因祖考之位,其身無功於漢,無德於民,專國南麵,臥食重祿,下殫百姓,富有國家,此素餐之甚者也。孝武皇帝患其如此,乃令酎金以黜之,而益多怨。
可見,秦人“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的思想,對漢人仍然有著明顯的影響。嚴格約束宗室,抑製其枝蔓,不使更多的人成為“素餐”者,仍是漢人治國的明顯理念。對於宗室問題,宋代大思想家朱熹曾感歎宋朝宗室人口之眾,開支之巨,禍患之大,說“朝廷不慮久遠,宗室日盛,為州郡之患”,在感歎憂慮之時他談到了漢代,應該是認為漢代的宗室製度有可取之處:
如漢法:宗室惟天子之子,則裂土地而王之;其王之子,則嫡者一人繼王,庶子則皆封侯;侯惟嫡子繼侯,而其諸子則皆無封。故數世之後,皆與庶人無異,其勢無以自給,則不免躬農畝之事。如光武少年自販米,是也。
又說:
因論今宗室與漢差別。漢宗室隻是天子之子封王,王子封侯,嫡子世襲,支庶以下皆同百姓,隻是免其繇戍,如漢光武皆是起於民間也。
明人朗瑛於《七修類稿》卷十二《國事類》中也對比了漢、明兩朝宗室的情況,曰:
漢封諸王惟嫡世襲其爵,餘同庶人,但免其役而已……本朝王爵封及二代,子孫六世尚得為校尉,餘有祿,親親之恩,可謂隆矣。不知數世之後尾大難掉,故韓王一脈,一府之錢穀不足支也。
總之,秦漢時期基本是宗室有屬籍者才有特權利益,單靠久遠的血緣是不行的,親盡屬絕者則為編戶民,基本沒有出現宗室泛濫為患的局麵。
在特權類戶籍中,除皇族宗室外,還應有異姓列侯的名籍,一般稱“侯籍”或“通侯籍”。如史書中記載:
哀、平之世,增修曹參、周勃之屬,得其宜矣。以綴續前記,究其本末,並序位次,盡於孝文,以昭元功之侯籍。
利幾反,上自擊破之。利幾者,項羽將。羽敗,利幾為陳令,降,上侯之潁川。上至雒陽,舉通侯籍召之,而利幾恐,反。
關於這一類型的戶籍,研究中國古代戶籍的學者少有人提及。西漢時期的侯國屬於縣一級行政單位,東漢稍微複雜,侯國中有縣、鄉、亭侯之分,屬於縣及以下行政單位。所以兩漢時期的侯國首先受郡的管轄,又由於其貴族身份的特殊性,中央也設有專門掌管列侯事務的機構。關於這一點,正史中有明確記載:
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治內史右地。屬官有掌畜令丞。又(有)[右]都水、鐵官、廄、廱廚四長丞皆屬焉。與左馮翊、京兆尹是為三輔,皆有兩丞。列侯更屬大鴻臚。
典客,秦官,掌諸侯歸義蠻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臚。
而司馬貞《史記索隱》又曰:
韋昭雲:“大行,官名,秦時雲典客,景帝初改雲大行,後更名大鴻臚,武帝因而不改,故《漢書·景紀》有大鴻臚。《百官表》又雲武帝改名大鴻臚。鴻,聲也。臚,附皮。以言其掌四夷賓客,若皮臚之在外附於身也。複有大行令。故諸侯薨,大鴻臚奏諡;列侯薨,則大行奏誄。”
按:此大行令即鴻臚之屬官也。
但唐人顏師古認為這個過程應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