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鴻臚者,本名典客,後改曰大鴻臚。大行令者,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屬官也,後改曰大行令。故事之尊重者遣大鴻臚,而輕賤者遣大行也。據此紀文(引者按:指《景帝紀》),則景帝已改典客為大鴻臚,改行人為大行矣。而《百官公卿表》乃雲景帝中六年更名典客為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行令為大鴻臚,更名行人為大行令。當是表誤。
從以上史料可見,列侯事務,秦朝及漢初主要由主爵中尉管理,漢景帝以後改由大鴻臚掌管,而且重大事務由大鴻臚親自管,一般事務則由大鴻臚屬下的大行令來管,應該包括對侯家人口名籍的輯錄管理。
有關官爵人家戶籍的問題。秦漢時期除了宗室王侯有專門的屬籍之外,其他的官爵人家是否也有獨立於編戶籍的專門戶籍,學術界明顯地存在肯定、否定以及秦代有但漢代沒有的三種意見。朱紹侯較早就指出,漢代在一般編戶民的戶籍之外,還存在官籍,因為當時的官吏家庭享有一些政治、經濟和法律的特權,像免租免役、官吏犯法判罪先請等規定。林甘泉等則認為漢代的官吏,“似乎沒有像秦代那樣專門的宦籍”,也就是說肯定了秦代有而否定了漢代。而袁延勝卻主張,漢代官吏確實另有名籍,也稱官牒,“但這種名籍隻是官吏的名冊,絕非戶籍”。作了徹底的否定。
下麵談談筆者的看法。
凡是主張秦漢時期,特別是秦代存在官宦人家單獨的宦籍或官籍的學者,幾乎都以關於趙高的那條可謂是稀少而又經典的史料為依據,其文是:
趙高者,諸趙疏遠屬也。趙高昆弟數人,皆生隱宮,其母被刑僇,世世卑賤。秦王聞高強力,通於獄法,舉以為中車府令。高即私事公子胡亥,喻之決獄。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當高罪死,除其宦籍,帝以高之敦於事也,赦之,複其官爵。
認為這裏所說的“宦籍”也就是“官籍”,是當時官吏另有戶籍的明證。確實如此,筆者也同意這種看法,而且認為還不僅僅是官吏家有專門的戶籍,那些有較高爵位者之家也有專門的戶籍(當然秦漢時期爵位的高低與官職的大小是相互對應的,尤其是秦代更是如此),這種特殊的戶籍製度應該是自商鞅變法以來就在實行的。關於這一點,無論是在文獻史料中還是在出土的簡牘中都有跡可尋: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索隱》曰:謂各隨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隻要具有二十等爵中的第五級大夫以上的爵位,就不應當與一般的編戶民為伍,不應當實行互保連坐,這明顯是一種特殊或者說特權的戶籍。第五級爵大夫如果任官,與之對應的官職是什麼呢?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
秦時的官吏等次有多少級,沒有留下明確的記載,可以比照兩漢的官秩記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百石以下基本是鬥食小吏,二百石以上的長吏就是朝廷命官了,而大夫是第五等爵,大約可以做三四百石的官職,比如像小縣的丞、尉等。如果能達到六百石以上,那就更加顯赫了,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又解釋說: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在秦代大約是大夫爵和朝廷命官以上的官爵之家都不與編戶為伍,是有專門的戶籍的。
秦以後的漢代是不是官爵人家也有專門的戶籍,在這個方麵是否也是漢承秦製,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不論是官還是爵的特權戶籍的等級都比秦代有所提高,按照文獻史料應該是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如《漢書》中記載: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嚐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
賜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屬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製中的第九級,但從出土簡牘,主要是張家山漢簡來看,不入編戶民戶籍的爵位等級標準似乎是要高於五大夫,如《二年律令》的律文曰: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裏門籥(鑰),以時開。
比地為伍者應該是包括五大夫之家。高於五大夫的爵位是第十級左庶長,自左庶長以上至第十八級大庶長的共計十一級爵位統稱之為卿爵,就是說卿爵之家具有不同於一般編戶民的特殊戶籍。在《二年律令》的多種法律條令中都有對這一類家庭的優待,涉及占田數量、受房宅數量、死後賜棺槨錢數、延遲兒子傅籍年齡等諸多方麵。略引數條: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
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賜棺享(槨)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錢級千、享(槨)級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錢級六百、享(槨)級三百;毋爵者棺錢三百。
應該說,由於張家山漢簡的麵世,西漢初年王侯貴族之外的高官高爵之家是否也有專門的戶籍,而不與一般的編戶民為伍的問題,已經可以得出肯定的結論了。當然,兩漢四百多年,這個問題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到漢昭帝時期,桑弘羊在鹽鐵會議上就說過這樣的話:
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
關內侯以下的卿爵似乎已歸入編戶民的鄉裏什伍之中,所以在西漢後期的史料中又出現了如下的記載:
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
關內侯與一般的編戶吏民在占田、占奴這些重大利益上已經沒有區別。
不過還要順便指出,不論是漢朝還是秦代,確實都存在不是戶籍的官員的名籍、名錄、名簿,有的還稱之為“官牒”。如袁延勝文中所舉的,東漢循吏任延拜會稽都尉,禮請吳地隱士龍丘萇,“積一歲,萇乃乘輦詣府門,願得先死備錄”,李賢注“請編名錄於郡職也”,這個名錄就是會稽郡官吏的花名冊。又如,王龔任汝南太守:“政崇溫和,好才愛士,引進郡人黃憲、陳蕃等。憲雖不屈,蕃遂就吏。蕃性氣高明,初到,龔不即召見之,乃留記謝病去。龔怒,使除其錄。”這裏的“除其錄”,就是從汝南郡掾史的名冊中除去陳蕃的名字。名簿還稱為“官牒”,但比較少見。據《後漢書·李固列傳》載,外戚梁冀等人曾故意誣蔑李固,說其任太尉:“所辟召,靡非先舊。
或富室財賂,或子婿婚屬,其列在官牒者凡四十九人。”而20世紀90年代尹灣漢簡的出土,更向人們展示了漢代當時實實在在的官吏的名冊。在生前任東海郡功曹的師饒的六號漢墓中,出土有《東海郡吏員簿》、《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東海郡屬吏設置簿》等各種官吏名冊。像其中的《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就登記著東海郡長吏的官職、籍貫、姓名、原任官職及遷除原因。這些名冊確實不屬於戶籍。其實何止是官吏的名冊不屬於戶籍,軍隊中士卒的名冊,居延漢簡中各種類型的吏卒名籍,官、私學校中學生弟子的名簿,甚至還有出入宮禁者的“門籍”,後宮宮女名籍等等,這些名冊簿籍全都不是戶籍。但是這屬於另外的問題,並不影響載入這些名冊的人在家鄉籍貫還有各自的戶籍,他們的家庭或者屬於一般的編戶吏民戶籍,或者屬於較高官爵的特權戶籍,另外也有的屬於編戶民中的貧賤民戶籍。
秦漢時期存在貧賤民等級,他們的身份低劣於編戶吏民,高優於奴婢。
《史記·淮陰侯列傳》載:
淮陰侯韓信者,淮陰人也。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又不能治生商賈,常從人寄食飲,人多厭之者。
《睡虎地秦墓竹簡·魏戶律》載:
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貧無行”、“從人寄食飲”的韓信和“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的“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應該就屬於這種貧賤民等級。秦漢時期的奴婢是沒有單獨戶籍的,他們作為財產附著於主人的戶籍之上;而貧賤民則不同,他們有自己的名籍,所謂的“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並不是說他們不用登記戶口,沒有戶籍,隻是說他們不能擁有編戶吏民的戶籍,不能擁有可以享受國家授田、賜爵、察舉任官、推擇為吏的戶籍,不能擁有國家“公民”的戶籍。
秦漢時期的貧賤民等級具體應當包括哪些人群,介入此問題時首先要注意一個“謫”字,貧賤等級之人往往都與被“謫”有關。《說文解字·言部》:“謫,罰也。”故“謫”字的本義就是懲罰。至於懲罰的原因則有多種,如官吏犯法,漢武帝元狩三年有“發謫吏穿昆明池”之舉,顏師古注曰:“謫吏,吏有罪者,罰而役之。”再一種則是為了逃避賦稅徭役或犯法逃避懲罰而亡命,脫離戶籍,逃離鄉裏,秦始皇三十三年南戍五嶺時,首先征發的就是這種人:
三十三年,發諸嚐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為(三)[四]十四縣,城河上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陶)[陽]山、北假中,築亭障以逐戎人。徙謫,實之初縣。[索隱]曰:徙有罪而謫之,以實初縣,即上“自榆中屬陰山。以為三十四縣”是也……
“適”也就是“謫”,在“以適遣戍”者中,除了“嚐逋亡人”之外,還有“贅婿”和“賈人”。
贅婿被謫戍的原因就是過於貧窮。在秦漢時期,特別是贏秦統治時期,貧窮是一種罪惡,是要受到打擊和懲罰的,早在商鞅變法時秦就規定:
“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懲罰貧窮的辦法或者是沒入官府成為官奴婢,再有就是打入戶籍另冊,不予編戶吏民的待遇,如前麵所引《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引《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又引《魏奔命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旅),贅壻後父,或佈(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
這些“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他們“(率)民不作,不治室屋”,“棄邑居壄(野)”,成為官府歧視和懲罰的對象。另外就是強令謫罰者戍邊,這在新近出土的裏耶秦簡中也有所反映。在編號為J1—J12的一組簡中,頗為詳細地登錄了一批由陽陵縣前往洞庭郡遷陵縣戍邊的戍卒的情況,現將這些簡的正麵簡文抄錄於下:
簡1: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餘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債)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簡2: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仁陽士五(伍)不有貲錢八百卅六。不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不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不家,[家]貧弗能入,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堪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速敢言之,至今未報。
謁報。敢言之。堪手。
簡3: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裏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竭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簡4: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孝裏士五(伍)衷有貲錢千三百卌四。衷戍洞庭郡,不智(知)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衷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債)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陽陵守丞欣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簡5: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裏士五(伍)鹽有貲錢三百八十四。鹽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鹽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速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簡6: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戊申,司空騰敢言之:陽陵褆陽上造徐有貲錢二千六百八十八。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