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編戶齊民”與秦漢戶籍的類別(下)(3 / 3)

四月庚戌陽陵守丞目買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速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簡7: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戊申,司空騰敢言之:陽陵褆陽士五(伍)小欬有貲錢萬一千二百一十一。欬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簡8: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貲錢千三百卌。越人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令,洞庭尉令越人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戊申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速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堪手。

簡9:

卅三年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仁陽士五(伍)有贖錢七千六百八十。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受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家,[家]貧弗能入。

有流辭,弗服弗聽,道遠毋環書。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堪手。

簡10: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戚作士五(伍)勝日有貲錢千三百卌四。勝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勝日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

計年為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

儋手。

簡11: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司空騰敢言之:陽陵溪裏士五(伍)采有貲,餘錢八百五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

計年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陽陵速敢言之,至今未報,謁追,敢言之。

簡12:

卅三年四月辛醜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公卒廣有貲錢千三百卌四。廣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上謁,言洞庭尉令廣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以上十二條簡所反映的十二名遷徙者的情況非常有價值,他們具有許多共同特點。首先是身份低下,其中除了簡6的一人為第二等爵上造外,其餘十一人均無爵位,其中一人為公卒,十人為士伍。其次是非常窮困,所謂“家貧弗能入”,負債累累,其中有的欠“貲錢”數百,有的欠幾千錢,有的甚至欠上萬錢,貧窮應該是他們“移戍所”,即被謫徙的主要原因。

貧窮使人身份低賤,還突出地反映在贅婿身上。賈誼說:“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嚴助說:“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應劭曰:“出作贅婿也。”師古曰:“贅,質也,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也。”又曰:“雲贅子者,謂令子出就婦家為贅婿耳。”如淳則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不論是哪一種解釋,都反映了一個共同點,贅婿是非常貧窮的,屬於貧賤等級,不具有正常編戶吏民的戶籍,但還在編戶民之列,尚未淪為真正的奴婢。

由於貧窮而“出就婦家為贅婿”,同樣因為貧窮而被謫戍。

賈人被謫戍的原因則是從事國家抑製的經濟行業,背離了重農的原則。但當時社會中的商賈又分為有市籍(專門的戶籍)和無市籍兩類,有市籍是屬於合法經商者,無市籍則是非法經營,是“無照”商販,屬於法律打擊、懲處的範圍。如史料記載:

(尹)賞以三輔高第選守長安令,得一切便宜從事。賞至,修治長安獄,穿地方深各數丈,致令辟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為“虎穴”。乃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裏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鎧扞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賞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為通行飲食群盜。

秦朝在秦始皇三十三年那次謫發的賈人是屬於哪一種情況,有市籍還是無市籍,史料看不清楚,但即便是有市籍,也屬於賤業,商賈屬於賤民,製度和法律對其施行種種打擊抑製。如規定:

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

特別是西漢初年,製定了種種抑商的法規,史載: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

(漢景帝時)有市籍不得宦……

漢武帝時期更是加大抑商力度,公卿大臣上疏要求:

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以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秦漢時期的貧賤民遭遇謫罰的具體內容大體應該包括:“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不得仕宦為吏”,特別是要承擔懲罰性的戍邊,即所謂的“謫戍”。戍邊在當時是異常恐怖的差役,九死一生,人們談“戍”色變,如晁錯上漢文帝疏所言:

夫胡貉之地,積陰之處也,木皮三寸,冰厚六尺,食肉而飲酪,其人密理,鳥獸毳毛,其性能寒。楊粵之地少陰多陽,其人疏理,鳥獸希毛,其性能暑。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於邊,輸者僨於道。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壻、賈人,後以嚐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嚐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

從晁錯的這段話看,秦朝時按照製度規定,編戶吏民是不戍邊的,強令被謫罰者戍邊,遣發的順序先是吏有謫、贅婿和賈人三類人,然後是曾經有市籍者,再以後是父母與大父母曾經有市籍者,最後是“入閭,取其左”,後人稱之為“閭左”。漢代人對秦漢時期被謫發戍邊者有所謂“七科謫”的說法,晁錯這裏沒有用“七科謫”這一名詞,卻也列舉了被罰戍邊的七類人。不過晁錯所說的七類人是否就是“七科謫”,是否每一類人都同樣屬於七科謫,其中的“閭左”是否也屬於七科謫,是需要稍加討論的問題。

晁錯在這裏所說的被征戍邊者的類型與一些曆史家或注釋家的說法相同,但與一些人的說法則並不完全一致。與晁錯說法相同的是漢末應劭的解釋,《漢書·食貨誌》的原文說:

至於始皇,遂並天下,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

應劭注釋曰:

秦時以適發之,名適戍。先發吏有過及贅婿、賈人,後以嚐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嚐有市籍者。戍者曹輩盡,複入閭,取其左發之,未及取右而秦亡。

與晁錯的說法基本一致,而顏師古特別讚成應劭的解釋,評論道:

閭,裏門也。言居在(閭)[裏]門之左者,一切發之。此閭左之釋,應最得之,諸家之義煩穢舛錯,故無所取也。

人們很容易發現一個事實,即晁錯與應劭的兩段話,從“以謫發之”以下到“取其左”,極其相似,故有學者研究認為,晁錯上疏中的這段話不應該是晁錯所言,而是應劭的話,是唐以後人誤將《漢書》注文衍入正文。這一說法頗有新意,而且也有其合理的地方,但由於兩段話畢竟不完全相同,加之沒有過硬的旁證佐助,筆者眼下依然還是將第一段話作為《漢書》的正文,也就是作為晁錯所言來看待。由於晁錯是西漢前期人,那就是說應劭的注釋充分參考了晁錯的說法,並加以疏通發揮。

僅從上麵所引晁錯及應劭的話來看,秦朝時謫戍的七類人與另外一些曆史家或注釋家的說法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如《漢書·武帝紀》載:

(天漢)四年春正月,朝諸侯王於甘泉宮。發天下七科謫及勇敢士,遣貳師將軍李廣利將六萬騎、步兵七萬人出朔方……

張晏注釋“七科謫”曰:

吏有罪一,亡(人)[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張晏“七科”的種類較之晁錯、應劭所言的被謫戍者少了“閭左”,多了“亡命”,因為看似存在這一差異,致使有的學者認為,秦漢兩代雖然都有七科謫,但所包含的種類是不同的,即漢朝用“亡命”代替了秦朝的“閭左”,或者說閭左就是亡命,其他的六類人則是相同的。但筆者認為,這是對史料的誤讀。首先,上引司馬遷《秦始皇本紀》曰:

三十三年,發諸嚐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為四十四縣,城河上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陶)[陽]山、北假中,築亭障以逐戎人。徙謫,實之初縣。

在謫戍者中首先就是“嚐逋亡人”,而且唐人司馬貞依據漢人司馬遷的這一段記載,斷言“漢七科謫亦因於秦”,七科的種類是相同的。其次,無論是晁錯的上疏還是應劭的注釋中均沒有出現“七科謫”的字樣,他們是否就是把閭左作為七科謫中的一科看待呢?應當說不是。我們先從晁錯的上疏看,在前麵我們所引的那段文字的後麵,緊接著“後入閭,取其左”,晁錯又說:

發之不順,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陳勝行戍,至於大澤,為天下先倡,天下從之如流水者,秦以威劫而行之之敝也。

本來就是因為“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於邊,輸者僨於道,秦民見行,如往棄市”,所以才用“謫發”的辦法解決戍邊問題。如此,編戶吏民就可以不赴戍邊的苦役,現在晁錯批評秦朝“發之不順”,並認為因為“不順”,而“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並進而引發了陳勝揭竿,天下亡秦的嚴重後果。

那麼晁錯所說的“發之不順”,也就是說謫發的不合理,到底是指什麼,是指他所提到的七種人中的哪些人呢?筆者認為應該是指閭左。因為秦朝被謫發戍邊者不僅有晁錯提到的吏有謫、贅婿、賈人、嚐有市籍者、父母嚐有市籍者、大父母嚐有市籍者,也確實有《秦始皇本紀》所提到的“嚐逋亡人”,他們分別由於犯法、極貧和從商而被懲罰戍邊,應該是當時的製度和法律規定的,被視為合理的謫發,也被漢朝所承繼。但閭左則不同,他們是安分守法地生活於鄉裏(閭)並主要從事農耕的百姓,從各個方麵看他們都不可能是國家懲罰的對象,按理不應被謫戍邊。秦朝正是由於失誤地征發這一部分人戍邊,才引發了天下大亂。閭左之民不應屬於七科謫。再說,如果把閭左之民算在內,那麼社會中被謫者就不是七科,而是八科謫了,顯然這樣會使該問題更加混亂。另外,如果我們細心讀史料,可以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史記》、《漢書》中所有提到“發閭左之戍”都是與“收太半之賦”等並列的,都是作為秦朝的不合理暴政而給以批判的,同樣是認為閭左不應該在謫戍之列的。應劭說“戍者曹輩盡,複入閭,取其左發之,未及取右而秦亡”,也是認為閭左不在“戍者曹輩”,即不在謫戍者中。

總之,“七科謫”具有不同於編戶吏民的另類編戶戶籍,而閭左不在其中。

關於秦朝的“閭左”問題,長期以來學術界多有關注,僅僅是以“閭左”為標題的專門文章就不下十數篇,由於本書涉及該問題,故在此說明一下觀點,但不做深入討論。

筆者以為,晁錯在前麵所引上疏中說的“後入閭,取其左”,意思是說之後就到閭中征發戍邊者,不是一次征發各個閭中的全體居民,而是先征發居住在閭中左邊的居民,所以應劭說:“戍者曹輩盡,複入閭,取其左發之,未及取右而秦亡。”閭左其實就是指居於閭裏左側的居民,與居於閭裏右側的百姓相比,僅僅是居住地點的不同,並不具備特別的貴與賤、貧與富的差別或對立。在有關秦及以前的全部文獻史料和考古史料中,均覓不到“閭左”一詞,而且接踵即至的漢代也不存在閭左之人。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明,在秦朝時並不存在“閭左”這樣一個專門指稱一種人群的專用名詞,把“閭”和“左”兩個字連在一起成為一個指稱某一人群的專門名詞,是漢代人所為,“始作俑者”當是《淮南子·兵略訓》:

二世皇帝,勢為天子,富有天下,人跡所至,舟楫所通,莫不為郡縣。然縱耳目之欲,窮侈靡之變,不顧百姓之饑寒窮匱也,興萬乘之駕而作阿房之宮,發閭左之戍,收太半之賦,百姓之隨逮肆刑,挽輅首路死者,一旦不知千萬之數,天下敖然若焦熱,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寧,吏民不相憀。戍卒陳勝興於大澤,攘臂袒右,稱為大楚,而天下響應。

《史記》、《漢書》繼之。《淮南子》把閭裏的左邊簡化為“閭左”,估計是為了達到語言精煉、前後句子對仗的文學效果:“發閭左之戍,收太半之賦”,非但對仗,甚至押韻,這種簡練應該是可以的,沒有什麼語言錯誤。關鍵是後人的理解或脫離了該詞原生的簡單含義,其中主張“複除者”有之,“貧弱”者有之,“不役之民”者也有之,從漢至唐,人們繁瑣訓詁,使其含義越發複雜。例如三國時孟康曰:

秦時複除者居閭之左,後發役不供,複役之也。或雲直先發取其左也。

唐人司馬貞《史記索隱》曰:

閭左,謂居閭裏之左也。秦時複除者居閭左。今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又雲凡居以富強為右,貧弱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盡,兼取貧弱者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曰:

閭左邊不役之民,秦則役之也。

顏師古就不同意這些複雜的解釋,曰:

閭,裏門也。居閭之左者,一切皆發之,非謂複除也。

綜而言之,筆者還是傾向應劭和顏師古的意見,認為閭左就是指代秦朝最基本的編戶民,更準確說是編戶民中的一部分,因為居處在閭裏的左側,故被漢代人簡稱為閭左,並非七科謫戶。

以上是和秦漢時期戶籍的類型相關的基本情況。當時的國家對戶籍極為重視,究其原因,如果說先秦時期列國對戶籍的重視與保證兵員、軍費有重大關係,那麼秦漢時期隨著大規模戰爭的基本結束,保證兵員與軍費已經不是嚴格戶籍管理的最主要原因,而安定社會秩序,保證賦稅徭役,則更顯重要;但又不僅僅如此,秦漢時期,特別是漢代,以孝治天下,實行敬老養老,甚至將這種政策法律化,也均與戶籍製度實行有密切的關係,這方麵的問題,我們將在後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