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筆者在前文所指出的,杜正勝在《編戶齊民》一書中關於“‘編戶齊民’一詞習見於漢人的著作”的說法與事實稍有距離。在秦漢時期的文獻史料中“編戶齊民”一詞是屈指可數的,“編戶”、“編戶(之)民”出現的幾率同樣也是極低,稍微多見者是“齊民”,但大約也隻有二十多次,同時這些記載中除了極其個別是出現在君主的詔令中,例如王莽曾經在詔令中使用了“編戶齊民”一詞:
莽知民苦之,複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曰)[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除此之外,“編戶齊民”一詞基本隻是存在於當時以及後世思想家、政論家、曆史學家及大臣們的議論中,如仲長統於《昌言·理亂篇》雲:
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
《淮南子》也議論說:
且富人則車輿衣纂錦,馬飾傅旄象,帷幕茵席,綺繡條組,青黃相錯,不可為象;貧人則夏被褐帶索,含菽飲水以充腸,以支暑熱,冬則羊裘解劄,短褐不掩形而煬灶口;故其為編戶齊民無以異,然貧富之相去也,猶人君與仆虜,不足以論之。
可見,“編戶齊民”一詞主要不是出現在國家的法律文書和皇帝的詔令中。
這種情況進一步說明,不管是“編戶”還是“齊民”,或者是“編戶齊民”和“編戶民”,在秦漢時期應該是一種區別於貴族官僚,其含義類似於後來的平民百姓的泛泛稱謂,不具有當時的政治法律製度所規定的嚴格的等級身份性。那麼,與相對來說屬於平民百姓的編戶齊民相對應的,大量存在於秦漢史料中,特別是存在於皇帝詔令和法令中的代表等級身份的名詞是什麼呢?筆者以為應該是“吏民”。
與“編戶齊民”僅數見於文獻史料不同,“吏民”卻數百甚至上千次出現在古籍中,特別是出現在出土的簡牘史料中,但長期以來隻有極個別的學者關注到了這一點,如賀昌群先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提出,吏民是社會上一部分有特定身份的人,即“庶民之有爵者”。筆者也於90年代撰文認為:秦漢時期的吏民,是“可以為吏之民”,是“編戶民或庶人中有爵者,爵級在八級公乘以下,一級公士以上,主要是五級大夫以上至八級公乘的人”,他們“擁有一定的資財,生活富裕”,“類似周朝的國人階層”,“是封建政權統治的基礎”。除此之外一直少有學者對“吏民”特別關注,究其原因,或者由於其過於常見而自然不認其為問題,或者理所當然地將其理解為“吏”與“民”的合稱,似乎沒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而自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出土,“吏民”二字大量出現在簡文中,其中的大木簡還被學界命名為《嘉禾吏民田家莂》,“吏民”一詞才終於被學者較多地關注。但討論和關注的重點主要是“吏”和“民”的戶口是同籍還是分籍,當時是否存在單獨的吏戶。盡管在這些問題上學者們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有一點卻幾乎是共識的,那就是依然認為“吏民”是“吏”與“民”兩種人的合並稱謂,基本不把“吏民”看成是當時社會中有著特定等級地位和身份特點的專門的一種人之稱謂,這讓筆者感到遺憾。長期以來,筆者總感覺“吏民”是秦漢(甚至到三國)社會中一個等級群體,他們近似於編戶齊民,但比編戶齊民具有更為嚴格的身份性,更政治化和法律化,其身份低於貴族官僚等級,高於貧賤民等級,但這一說法卻沒有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可。當然,筆者絕不否認秦漢時期史料中的有些“吏民”確實是代表了“吏”和“民”,但數百上千次地“吏”與“民”並列合稱,恐怕不僅僅是個語言習慣問題,而是有著深刻的政治內涵,二者實質上是密而難分的。與學術界對“吏民”的普遍認識不同,筆者主張秦漢時期的“吏民”應該被視為一個專門詞彙,有其特別內涵,是秦漢時期一個特定的社會等級。這種認識可喜地得到了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有力佐證。
秦漢時期雖然不像先秦那樣,國列五爵,人分十等,但依然是一個等級製時代,社會中基本存在五個大的社會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皇帝及其家族、其他的貴族及其官僚、吏民、貧賤之民和奴隸。吏民是一個基本自由而無特權的等級,是國家授田和賜爵的主要對象,也是國家賦稅、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擔者,因此吏民階層是秦漢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國家權力和法律刻意維持其穩定存在的一個人群。人們所說的編戶齊民的主體基本就是吏民這個等級,因此研究編戶齊民問題時要格外關注吏民這一等級的人群。
一、“吏民”辨析
不論是“吏”還是“民”,這兩個字在古代的含義均有一點複雜,既非一種單一內涵,又處於發展和演變中。首先看“吏”字。“吏”字出現比較早,甲骨卜辭中是否有“吏”字,學界意見不一,不過卜辭中習見“我史”一詞,其中“史”字,或可視為吏。所謂“我史”即“我吏”,也就是商王朝的官吏。
“吏”字大量出現是在西周朝,當時的銅器銘文多有反映,如《利簋》、《師虎簋》、《呂服餘盤》、《申簋》、《免簋》等諸器銘文所示。到漢代,產生了中國古代經典的字書《說文解字》,許慎釋“吏”:“治人者也,從一從史,史亦聲。”
清人段玉裁注曰:“此亦會意也,天下曰從一大,此不曰從一史者,吏必以一為體,以史為用,一與史二事,故異其詞也。史者,記事者也。”大體看來,早期的“吏”是政權機構職事人員的統稱,也就是管民治人的官吏,是各種職事人員的統稱,是統治者,是貴族,是與民相對而言的。隨著春秋戰國社會的轉型,到戰國末及秦漢時期,吏主要是指低等的政府職事人員,雖然當時有“長吏”、“少吏”之分,但長吏實際是朝廷命官,稱“長吏”是沿襲先秦“吏”的傳統含義和用法。少吏秩祿一般在百石以下,是吏的主體和實質部分,是相對於官而言的。但是吏與官之間的區別和對立,尚不如唐宋以後明顯和突出,那時吏多指效力於官府的胥吏和差役,甚至完全沒有俸祿。
再看“民”字。“民”字初始時與管民治人的吏完全不同,民是被管治的對象,是社會地位極低的人群。甲骨卜辭中是否有“民”字,學界看法不同,有人據《甲骨文合集》29673、27302諸辭認為有,但似乎學術界多數學者主張沒有,說“民”字不見於甲骨卜辭,而且認為卜辭中也沒有以民字為偏旁的字。但筆者以為,無論如何都不能斷言在殷商時期絕對沒有“民”字,因為在周初的青銅器銘文中,“民”字已經司空見慣,眾所周知的例子有:《何尊》的“自之辥民”,《大盂鼎》的“受民受疆土”等。商周的民是奴隸還是自由民,學界也聚訟不一。盡管對中國上古時期是否存在奴隸製為主導的社會形態,是學術界存在重大爭議,且至今尚未統一認識的問題,如梁啟超在《太古及三代載記·附三苗九黎蚩尤考》中說“因其冥昧,亦謂之民”,又注釋說“民之本意為奴虜”,郭沫若等人更是力主“民”是刺目的奴隸,這種看法在今天已為許多學者摒棄,但民在初始時社會身份較為低下,處於社會的下層,應該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說文解字》第十二卷《民部》:“民,眾萌也。從古文之象。凡民之屬皆從民。”何謂“萌”也?段玉裁注曰:“萌猶懵懵無知皃也。”古代也有許多注釋家改“萌”為“氓”,進而又為“甿”、“芒”、“夢”等,至20世紀著名國學大師黃侃在《說文同文·民部》中也認為:“民同萌、芒、夢,同氓、甿。”但對於這些通假之說,段玉裁並不以為然,他說:
“民,眾侷(萌)也。”萌古本皆不誤。毛本作氓。非。古謂民曰萌。
漢人所用不可枚數。今周禮以興鋤利甿。許耒部引以興鋤利萌。愚謂鄭本亦作萌。故注雲變民言萌,異外內也。萌猶懵懵無知皃也。鄭本亦斷非甿字。大氐漢人萌字。淺人多改為氓。如周禮音義此節摘致氓是也。繼又改氓為甿。則今之周禮是也。說詳漢讀考,民萌異者,析言之也。以萌釋民者,渾言之也。
但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坤部第十六《民八名·真》引《廣雅·釋言》曰:
“民,氓也。按:土箸者曰民,外來者曰氓。”又引《穀梁傳》成公元年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引《左傳》桓公六年曰:“夫民,神之主也。”引《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曰:“民者,君之本也。”足見“民”字很早就有了複雜的內涵。所以《康熙字典》也解釋說:
《六書略》:“民,象俯首力作之形。”按民字之義非一。有總言人者,《詩》“天生蒸民”、“厥初生民”是也。有對君而言者,《書》“民惟邦本”是也。有別於在位而言者,《詩》宜民宜人。注:人謂臣,“民謂眾庶”是也。有對幽而言者,《論語》“務民之義”,《左傳》“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是也。有對已而言者,《詩》“民莫不穀,我獨於罹”是也。有對農而言者,《漢·食貨誌》“粟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是也。況四民兼士農工商,豈力田始稱民乎。《六書略》之說穿鑿,不可從。
《康熙字典》同樣也引《穀梁傳》成公元年曰:“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並注釋曰:“德能居位曰士,辟土植穀曰農,巧心勞手成器物曰工,通財貨曰商。”
清代學者所引的古書證據,絕大多數都是產生在春秋戰國時期。如前文所述,春秋戰國是一個社會轉型的時期,在這個時期社會全方位的變革中,“吏”和“民”的群體也在分化演變,二者主體部分的身份和內涵,應該說分別沿著下降和上升對向發展,越來越接近,故在戰國中後期的著作中就開始出現“吏”“民”連詞,如《管子·七主七臣》曰:
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商君書·定分》曰:
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戰國策·趙策一》曰:
趙王喜,召平原(陽)君而告之曰:“韓不能守上黨,且以與秦,其吏民不欲為秦,而皆願為趙。”
而這種“吏”“民”連詞現象,在春秋以前的文獻中少見,在商周的甲骨文和金文中更是難覓蹤跡;與此相反,經過春秋戰國社會轉型以後的秦漢時期,“吏民”在文獻史料中可以說是鋪天蓋地,就是在考古發掘出的同時期的簡帛、碑石等出土史料中,也屢屢可以見到。如: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
若一旦田為吏民秦胡所名有,抆子自當解之。
吏民有罪當笞,謁罰金一兩以當笞者,許之。有罪年不盈十歲,除;其殺人,完為城旦舂。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杗(係)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觔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
類似的史料不少,這裏僅引數例。
與官吏既可以是官與吏的並稱,也可以是一個相對於民而言的一體詞一樣,吏民有的時候是吏與民的合稱,但有時相對於官而言卻是一個一體詞。當官吏是一個一體詞時,官吏是官;而當吏民是一個一體詞時,吏民是民。以下史料可以證明有些“吏民”是一體詞,是與官僚貴族相區別的一種民。
帝崩於未央宮。遺詔賜諸侯王列侯馬二駟,吏二千石黃金二斤,吏民戶百錢。
募郡國吏民訾百萬以上徙平陵。
賜宗室有屬籍者馬一匹至二駟,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鰥寡孤獨二匹,吏民五十戶牛酒。
供職於官府的吏是按照人統計的,但以上三條史料中的吏民卻是按照戶統計的。這三條史料分別出自漢景帝、漢宣帝、漢元帝的本紀,基本屬於西漢的中期,這時尚不存在“吏戶”的問題,按戶賜予百錢的對象“吏民”就絕不是吏戶和民戶,而應該是一體的吏民之戶。
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這裏的吏民是從事農耕之民,如果吏民是吏與民的合稱,那等於是命令吏去從事農耕,而不是從事職役,這也不合情理。
文翁終於蜀,吏民為立祠堂,歲時祭祀不絕。
吏民皆富實。獄訟止息。
如果吏民不是一體,而是吏與民合稱,那麼這裏豈不是成了吏與民共同為之立祠堂,成了官方與民間的聯合行為,而不是民眾自發的舉動。同樣,“吏民皆富實,獄訟止息”,誇獎的是民都富裕殷實,而不應該是指任職於官府中的吏富裕殷實,官吏富裕殷實恐怕不會作為循吏的治績而加以讚揚。
另外,穀永曾勸諫成帝曰:
陛下棄萬乘之至貴,樂家人之賤事,厭高美之尊號,好匹夫之卑字,崇聚僄輕無義小人以為私客,數離深宮之固,挺身晨夜,與群小相隨,烏集雜會,飲醉吏民之家,亂服共坐,流湎媟嫚,溷殽無別,閔免遁樂,晝夜在路。
這裏的“吏民之家”顯然是指普通民戶家中,吏民就是指非官僚貴族的平民,而不是指或吏之家和或民之家。
益州所仰惟蜀,蜀亦破壞。三分亡二,吏民疲困,思為亂者十戶而八。
吏民是以戶數計的平民,而不是指單個的吏和民。
(王)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以為銳卒。一切稅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
這裏王莽所募集的是吏民家中之奴,而不會是效力於官府中的吏隨身之奴。而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稅,也肯定是向吏民一體的民戶征收,不會向民戶征稅的同時,也向供職役於官府中的吏征收。
使郡國各擇吏民之賢者,歲貢一人,以給宿衛。
每年貢薦的隻有一人,該人現正為吏也好,正為民也好,不可兼之,但都是被擇的吏民,可見吏民的一體性。
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無夫子,若年十二已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產業者,廩食終身。
幼者至十二止,貧窮不能自贍者,隨口給貸。
這道命令的對象是吏民男女,一般來說漢代婦女是不任官為吏的。由於吏中沒有婦女,因此這包括婦女在內的吏民應是一體之民,故其中不但有男,同時也有女。
至道不明,法令不行,吏民不正,百姓不安,而君不悟,此五墨墨也。
這條史料中的“吏民”與“百姓”相對而言,如果“吏民”是“吏”與“民”的合稱,那麼“民”和“百姓”就難以形成對立而言,二者基本是一回事,所以不能把“吏民”看成是合稱,而要看成專門的一體詞。
另外,在漢人留下的碑銘中也有不少有關吏民的寶貴史料,其中有些碑銘很值得注意:如《隸釋·漢趙相雝府君碑》按語道:
右趙相雝府君碑,其前曆敘家世官爵,而所述雝君事,甚略。雲趙國相名勸,孝廉成皐令、趙國相,又雲在官五載,蒞政清平,有甘棠之化。年卌五卒於官,故吏民漢中太守邯鄲某等(其名殘缺)慕戀恩德,刊石稱頌焉。又有闕銘題漢故趙國相雝府君之闕雲。
為趙國相雝勸立碑者,是原來趙國邯鄲的吏民、當時任漢中太守的某人等,即“故吏民漢中太守邯鄲某”,說明立碑者漢中太守某原為邯鄲吏民,而絕不是說他原來在邯鄲時曾經是吏又曾經是非吏之民。
在碑陰立碑者名錄之後,洪適總結說:
右劉熊碑陰,其可見者百八十人,不書郡邑,皆酸棗人也。其稱故華長、故雍丘令之類,則邑之薦紳大夫也;其稱故郡文學、故督郵之類,則嚐吏於郡者也;其稱從掾位,則酸棗之吏,而不稱故吏,則可見劉君之在官也……
正如洪適所總結的,為劉熊立碑的180人都是酸棗縣當地人,其中有61人職位前都加“故”字,說明他們曾經在本地或外地任過該職;有15人現為“從掾位”,屬於最低等的散吏,沒有“故”字;還有處士55人、好學43人、不明身份者6人。這180人中大部分人當時並不擔任吏職,但卻是當地有頭有臉有影響的人物,或是曾經為官為吏之人,或是有資格為官為吏之人,當然還有一些是正在酸棗為吏之人。不管是三種情況中的哪一種,他們均屬於吏民,特別是那些帶“故”字者,立碑之時早已是非官非吏,賦閑居家,但卻依然是吏民,是酸棗縣中頗有影響的一個人群,洪適將他們比之他所生活的那個時代,即宋朝時的“薦紳大夫”,不一定很準確,比如說文化素養不及後者,但意識到他們不是一般的民,而是縣及鄉裏社會中有影響的人群,這種看法是不誤的。從以上兩個碑銘可以看出吏民可以是為官吏之民,也可以是曾經為官吏之民,或者是正在充當吏職之民。
此外,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發現之前,在出土的秦漢時期簡牘中,就有豐富的有關“吏民”的史料,仔細研讀,也有與上引文獻中“吏民”相同,應該視為一體詞的現象。
再看一下走馬樓吳簡中的吏民材料。走馬樓吳簡中有豐富的吏民資料,甚至第一批出版公布的吳簡的名稱就包含了“吏民”二字,即《嘉禾吏民田家莂》。其中所載主要為嘉禾四年和五年長沙郡中有關吏民基本狀況的信息檔案,可以稱之為吏民的戶籍簿。其中的信息主要包括所居住的基層行政單位名稱,即“丘(裏)”;戶主身份,即“州吏”、“郡吏”、“縣吏”、“州卒”、“郡卒”、“縣卒”、“軍吏”、“複民”、“士”、“男子”、“大女”等;姓名;佃田數量;交納賦稅的情況等。嘉禾(232—238年)雖然說是三國東吳孫權的年號,但去東漢很近,其社會狀況直接承繼漢代,“吏民”一詞的內涵不會有太大的不同。據粗略統計,這批簡共涉及吏民2047戶,除去戶主身份不詳的320戶之外,共有1727戶。其中登錄時戶主為州吏者38人,為郡吏者57人,為縣吏者68人,為軍吏者17人,為州卒者10人,為郡卒者9人,為縣卒者13人,為複民者13人,為士者9人,為一般男子者1406人,為大女者87人。這些吏民既有任職的吏,又有不為吏職的民,被一並編錄。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吏民中的戶主就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縣吏1人,軍吏1人,州卒1人,男子17人,身份不詳者1人。(四·五—四·二九)嘉禾五年“弦丘”吏民中的戶主也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縣吏2人,州卒2人,郡卒1人,縣卒5人,男子26人,大女1人,身份不詳者1人。(五·四三六—五·四七七)各種吏和各種民完全是雜居共處於丘(裏)之中。
據黎虎先生研究統計,這些吏民分布於140多個丘中的84個丘中,這84個丘中都是既有一般的民,又有吏。
而且,當時基層鄉裏向上級官府上報人口等統計資料時也都是吏與民一起統計和上報。
可見,不管是“州吏”、“郡吏”、“縣吏”、“軍吏”,還是“州卒”、“郡卒”、“縣卒”,或者是“複民”、“士”、“男子”、“大女”,都一樣編入丘裏,一並上計,身份一樣都屬於吏民,包括正在為吏的,如“州吏”、“郡吏”、“縣吏”、“軍吏”是吏民,尚未為吏的,如“州卒”、“郡卒”、“縣卒”、“男子”、“大女”也是吏民。
但學術界一般認為,這是東吳初年承繼漢代,吏民雖然是兩種人,但尚未分籍的表現,而到孫吳滅亡時,吏、兵、民就已經分別編錄戶籍了,史料依據主要就是《三國誌·吳書·三嗣主傳》孫皓天紀四年(280)三月注引《晉陽秋》曰:
(王浚滅吳)收其圖籍:領州四,郡四十三,縣三百一十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米穀二百八十萬斛,舟船五千餘艘,後宮五千餘人。
單就這條史料而言,筆者以為,並不能說明吏、兵、民分立戶籍,正像黎虎先生在文章中所指明的:“承漢代上計製度的三國,其地方政府吏員亦大多數為本地編戶民無疑,證之於吳簡中的州、郡、縣吏均納入基層編戶的戶口數之內進行上報,故上述蜀、吳兩國吏員統計數字亦必然是在當時全國戶口總數之內的數字,而非另外之吏戶,這些吏員數是人還是戶?持吏戶論的著述,往往將他們說成是戶,如果蜀、吳之吏‘四萬人’、‘吏三萬二千’是在兩國戶口總數之外獨立的吏戶數,則上引蜀、吳兩國的戶口總數就不是原來的數字,而都應在原有民戶口數基礎上加上吏戶的數字而發生了變動,蜀國的戶二十八萬加上吏戶四萬,就成了三十二萬戶;如以每個家庭五口計算,則蜀國吏戶四萬,合二十萬人,加上男女口九十四萬,就成了一百一十四萬人;吳國亦然,戶五十二萬三千加上吏三萬二千戶,總戶數就成了五十五萬五千,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加上吏十六萬人,就成了二百四十六萬人。如果蜀、吳兩國的兵戶也作如是論,則其總戶口數將發生更大的變動。故我們認為上述蜀、吳吏的統計數字都是指人而非指戶,蜀國之吏四萬人,明言為人數,已不待言,由此亦可以推知吳國之吏三萬二千亦當為人,而不是戶。”
這樣解讀這條史料是正確的,就是說在吳國當時的男女人口二百三十萬中,包含了正為吏職的三萬二千名吏和正在軍隊中的二十三萬名兵。這個問題似乎離開了本研究的時間範圍,但嘉禾卻是孫權的年號,與東漢亡國相隔極近,其社會狀況與漢代有直接的承繼關係,“吏民”一詞的內涵也不會有太大的不同。黎虎先生根據上麵所引《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大量材料,在文章中認為上麵所說的六種身份的人,即“州吏”、“郡吏”、“縣吏”、“州卒”、“郡卒”、“縣卒”、“軍吏”、“複民”、“士”、“男子”、“大女”都屬於吏民的範疇,都屬於基層編戶民。這是非常正確的,也是與筆者對秦漢時期吏民的看法基本一致的,隻是筆者更進一步認為,“吏民”不但並列連稱,而且是有特定內涵的社會等級。“吏民”一詞從詞語的構成來看,有些類似“官商”一詞,就如同“官商”並不是“官”和“商”兩種人的合稱,而是商,一種有特定內涵的商,“吏民”也同樣,不是“吏”和“民”的合稱,而是民,一種有特定內涵的民。“吏民”不但並列連稱,而且是有特定內涵的一體詞,是一個有政治、經濟和法律特點的社會等級。
二、吏民的等級特點
秦漢時期是等級製社會,其等級結構的狀態如何,如果要作一個物化性的比喻,這種結構狀態更接近什麼事物呢?黎虎先生在文章中將之比作金字塔,並認為“‘吏民’是中國古代社會金字塔結構中的底層”。並首先列舉《後漢書·韓棱傳》中的故事以及應劭的評論以為證據,即東漢明帝時潁川太守葛興病重,功曹韓棱私自代行郡事二年,後事發被禁錮,應劭評論此事時認為韓棱的行為是“上欺天子,中誣方伯,下誑吏民”。黎文認為“在這三個社會層級中,‘吏民’被置於‘天子’、‘方伯’之下的底層,是社會金字塔結構中的基礎”。其次又舉《漢書·景帝紀》:後元三年,“帝崩於未央宮。遺詔賜諸侯王列侯馬二駟,吏二千石黃金二斤,吏民戶百錢”。認為“這裏以‘諸侯王列侯’為一個層次,‘吏二千石’為一個層次,‘吏民’為一個層次。由此可見‘吏民’屬於同一層次,而處於社會結構的底層”。這一段分析具有明顯的片麵性,吏民與天子、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相比,其社會地位無疑是低的,處在他們下麵,但在秦漢社會中不僅僅有比吏民等級高的天子、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還有等級地位不如吏民的人群,比如以“七科謫”為代表的貧賤民,還有為數並不太少的官私奴婢。秦漢社會中存在賤民和奴婢,這是學界共識,如果吏民處於社會結構的底層,那麼置賤民和奴婢於何處。筆者不讚成把秦漢社會結構狀態比作金字塔,更不認為吏民處於金字塔底層,如果也作個物化比喻,秦漢社會結構形態應近似橄欖球,上下兩端偏小,人數較少,中間大肚,人數眾多,構成中間大肚的人員主要就是吏民。前揭筆者20世紀90年代文章中提出,秦漢社會存在五大等級:
皇帝及其家族、官僚貴族、吏民、貧賤民、奴隸。筆者的這一看法應該說是得到了後來出土的走馬樓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證明,不僅如此,就是在傳統的文獻史料中也是有依據的。如《漢書·晁錯傳》載:
秦始亂之時,吏之所先侵者,貧人賤民也;至其中節,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塗,所侵者宗室大臣也。
這裏吏所先後侵辱者有三種人,而這三種人正是筆者所說的五個等級人中的中間三個等級。而所謂的吏家也就是吏民之家,不會是後來的吏戶。吏民的社會地位高於貧人賤民等級,而低於貴族官僚等級。下麵就談一下吏民作為一個社會中人數最為眾多的一個等級人群,其主要的特點大致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麵。
首先,吏民是有資格為吏的民戶家中之人。他們具備擔任職事吏的基本條件,今天他們擔任職事,今天他們是吏,明天他們不擔任職事,明天他們就是民,但不管是否擔任職事,他們都屬於吏民。秦漢時期,主要是漢代的一些時期,做官為吏都是有標準的,其中應該包括政治標準和財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