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編戶齊民”與“吏民”、“賤民”(2 / 3)

就政治標準而言,其從事的職業和身份不是國家抑製或打擊的對象,比如商賈及其後代,還有七科謫戶,還有醫、工、巫卜之戶,都不具備做官為吏的政治標準。如史書記載: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壻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

職業身份不符合標準不能為吏,家資財產不夠規定的標準也不能為吏,如漢景帝後二年五月詔曰:

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宦,無訾又不得宦,朕甚湣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服虔注曰:“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應劭曰:“古者疾吏之貪,衣食足知榮辱,限訾十算乃得為吏。十算,十萬也。賈人有財不得為吏,廉士無訾又不得宦,故減訾四算得宦矣。”從這段史料可以看出,漢初為吏的財產標準是十萬,漢景帝時調整為四萬。沒有如是家資就不能為吏,即便是佐史鬥食小吏也不例外,秦朝與東漢時期的情況也應該是類似。故史書記載說:

淮陰侯韓信者,淮陰人也。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

舊內郡徙人在邊者,率多貧弱,為居人所仆役,不得為吏。

吏民是可以為吏之民,其中既包括已經為吏但秩祿不滿六百石者,也包括雖沒有為吏,但具備為吏的標準者,如漢成帝在永始二年的一道詔令就能證明這一點:

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另外吏民還包括以上已經為吏和尚未為吏兩種人的家人,其中有的人可能永遠也不能擔任吏職,比如像吏民家中的婦女,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大女”等,但他們依然屬於吏民,因為吏民是一種身份等級,是按戶而不是按人生效的。

第二,吏民一般都占有爵位,是編戶民中的有爵者。秦漢時期承繼戰國,主要是商鞅變法以來形成的二十等新爵製,其主要特點,或者說其核心和主體是非貴族性的,即爵位平民化。據《續漢書·百官誌》注引劉劭的《爵製》稱:

秦依古製,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義也。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關內侯者,依古圻內子男之義也。秦都山西,以關內為王畿,故曰關內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國諸侯之義也。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製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古者以車戰,兵車一乘,步卒七十二人,分翼左右。車,大夫在左,禦者處中,勇士居右,凡七十五人。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於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嫋,禦駟馬者。要嫋,古之名馬也。駕駟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嫋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複與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車左者也。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雖非臨戰,得公卒車,故曰公乘也。十爵為左庶長,十一爵為右庶長,十二爵為左更,十三爵為中更,十四爵為右更,十五爵為少上造,十六爵為大上造,十七爵為駟車庶長,十八爵為大庶長,十九爵為關內侯,二十爵為列侯。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所將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大庶長即大將軍也,左右庶長即左右偏裨將軍也。

這恐怕是有關二十等爵製的最集中和全麵的史料記載。秦漢時期,二十等爵製逐漸由軍爵(在軍隊中施行)轉化為民爵(軍隊以外的民間也普遍實行),但爵製內部的等級原則卻被繼承。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爵者為士、吏,爵位高低與官秩吏祿的等級存在一定的對應關係,但這種對應隻具有相對性,不是絕對的。吏民占有的爵位,一般在第八級公乘以下,一級公士以上,這就是劉劭《爵製》中所講的“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這一說法可以得到出土簡牘史料的證明。兩漢特殊時期除外,一般來說爵位隻有達到了第九級五大夫以上才能夠免除徭役,八級公乘以下均要服徭役,所以在居延漢簡服役吏、卒檔案中,具有公乘以下爵位者比比皆是,但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的高爵卻完全不見。此為學界共曉,故不贅例。

由於以前四史為主的傳統文獻史料,主要記載的是社會上層人物(帝王將相、貴族官僚)的情況,有關吏民的具體情況記載極少,特別是有關他們占有爵位的個案史料更是鳳毛麟角,且偶有涉及者也絕非一般吏民,主要是些貴族沒落的後裔或原為吏民而後發達封侯拜高官者,而那些一直為編戶民又有爵位者的個案,可以說完全看不到。與傳統文獻的這種尷尬不同,在考古出土的秦漢時期留下的簡牘中,卻有相對豐富的吏民占爵情況的個案史料,其中尤以居延漢簡最為豐富。

與邊地的特點相適應,與戍邊有關,居延漢簡中“吏民”較少,更多的是轉成了“吏卒”。在已經公布的居延漢簡中,涉及到有爵位的吏民、吏卒的簡大約有350多枚,其中居延舊簡中約有210多枚,居延新簡中約有130多枚,額濟納簡中僅有數枚。在這350多枚簡中,可以判明占爵者身份是吏還是卒者的約有180多人,約占53%,其中為吏者約106人,為卒者約81人。在為吏者中占有公乘爵位者約有71人,約占有爵吏的67%,占有公大夫以下爵位者34人,約占有爵吏的32%,其中最低爵公士隻有2人,僅占不足百分之2%;而在為卒者中占有公士爵位者卻有27人,約占為卒者的33%,占有上造以上爵位者54人,約占為卒者的67%,其中具有允許吏民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者23人,約占為卒者的28%。從這一粗略統計可以看出,為吏者比為卒者一般來說占爵者要多,具有的爵位等級要高,絕大多數都占有八級公乘爵位,而為卒者中占有最低一級公士爵位者人數最多,但吏、卒身份與爵位等級之間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係,因為我們在居延三簡中看到,既有爵位是公士、上造的吏,也有爵位為公乘的卒。

所以說爵位等級與職事高低沒有嚴格的對應關係,但這些吏和卒都是占有八級公乘以下爵位的吏民。

第三,吏民是可以為吏之民,為吏有財產標準,這就決定了吏民是一個生活相對富裕的階層。學術界一般都承認,漢代存在純粹按照經濟狀況,即財產數額劃分的戶等,即大家、中家和小家。但筆者以為在這個問題上有三點需要指明,其一是這種按照財產多寡劃分的大家、中家和小家的戶等,不是當時製度明確規定的,因此,不但在兩漢書的誌書中沒有相關的記載,而且各個戶等之間財產的臨界數額也極為不清楚。資產達到多少算是大家,有五十萬之說,也有百萬之說;中家的資產數額更是含糊不明,有說十萬以上,上到多少而止,不言,有說十萬左右,左到哪右到哪,難說;小家的資產標準當然也是一樣模糊,有說十萬以下,有說四萬以下。這種情況充分說明大家、中家和小家戶等的劃分不是漢家製度規定的,而是後人根據史料中有關財產的大量記載歸納形成的模糊概念,但其意義影響還是不能低估的。其二,大家、中家和小家戶等劃分的依據,表麵看純粹是按照家庭的經濟狀況,即財產數額,是純經濟因素,但在經濟的背後,卻仍有政治的魔影在發生作用。在秦漢這樣一個專製皇權控禦的等級社會,以土地為核心的家庭財產的初始形成和主要獲取,即第一桶金,基本還是靠軍功、事功,即通過政治方式獲取。即便是後來資產的擴充或減少,甚至破產,也往往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其三,筆者以為,所謂大家、中家和小家的劃分,主要是就編戶民而言的,不應該包括貴族官僚家庭,因為把貴族官僚家庭包括在內似乎沒有什麼意義。一般的貴族官僚,其家資少說也是幾百萬,一般都在千萬,甚至數千萬以上,正如賢良文學們在鹽鐵會議上所說“公卿積億萬,大夫積千金”,即便是清廉不貪的酷吏張湯,也是有五百萬的家資:

湯死,家產值不過五百金,皆所得奉賜,無他業。

“不過五百金”中的“不過”二字表現了“五百金”對於像張湯這樣的官僚貴族等級的家庭來說是十分寡少的,而一般的貴族官僚家庭的資產都要遠遠高於五百金,即五百萬的財產數額。又如,西漢初年,社會經濟剛剛從殘破凋敝中恢複生息,整個社會並非富裕,陳平官為右丞相,爵為三萬戶侯,憂慮諸呂擅權,欲危劉氏天下,於是接受陸賈的建議,主動交歡太尉絳侯周勃,“乃以五百金為絳侯壽,厚具樂飲太尉,太尉亦報如之。兩人深相結,呂氏謀益壞”。之後,陳平又“以奴婢百人,車馬五十乘,錢五百萬,遺賈為食飲費”,作為對陸賈的感謝和獎賞。陳平僅僅為了這一次“將相和”的開銷,就達一千多萬,而其全部資產的數額,更不是用一般編戶民中的大家的資產標準可以衡量的。這還是漢初的故事,天下尚窮未富,而到西漢中期以後,官僚貴族聚斂的財富還要多得多,其家庭財產的數額絕不是一般編戶民中的豪富大家可以望其項背的。如:

(韓)安國坐法失官,家居。武帝即位,武安侯田蚡為太尉,親貴用事。安國以五百金遺蚡,蚡言安國太後,上素聞安國賢,即召以為北地都尉,遷為大司農。閩、東越相攻,遣安國、大行王恢將兵。未至越,越殺其王降,漢兵亦罷。其年,田蚡為丞相,安國為禦史大夫。

(衛)青賜千金。是時王夫人方幸於上,寧乘說青曰:“將軍所以功未甚多,身食萬戶,三子皆為侯者,以皇後故也。今王夫人幸而宗族未富貴,願將軍奉所賜千金為王夫人親壽。”青以五百金為王夫人親壽。

金錢的出入,動則數百萬、上千萬,反映了貴族官僚階層家資力量的雄厚,是這個等級在經濟上的特點。在這樣一個等級和階層中,全部家產隻有五百金的張湯,顯然是窮的,甚至可以說是赤貧。而五百金或五百萬錢這個數字如果是一般編戶民的資產數,那麼該民戶肯定是屬於豪富大家。

秦漢曆史上施行過多次徙豪,即把一定數量的豪民富戶遷徙到關中或者是邊郡,主要是關中的陵縣。如:

(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

劉敬從匈奴來,因言:“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之族,宗強,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高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居關中。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上曰:“善。”乃使劉敬徙所言關中十餘萬口。

(漢武帝元朔二年)徙郡國豪傑及訾三百萬以上於茂陵。

(漢武帝)太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桀於茂陵、雲陵。

(漢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訾百萬以上徙平陵。

平當字子思,祖父以訾百萬,自下邑徙平陵。

(漢成帝鴻嘉二年)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

以上被遷徙的對象,除了秦始皇和漢高祖時期主要涉及了六國貴族及其後裔外,其它幾次的被遷徙者基本是富有的平民,編戶民中的大家,而不是普遍富有的貴族官僚。如果被遷徙的是貴族官僚之家,往往是要特別指明的,如漢宣帝元康元年春正月的那次遷徙,就記載曰:

以杜東原上為初陵,更名杜縣為杜陵。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訾、百萬者於杜陵。

可見與一般的遷徙豪富大家是不同的。所以筆者認為,漢代所謂的大家、中家、小家是針對編戶民而言的,而國家對於豪強(豪傑、豪富)的抑製、打擊、遷徙,也主要是針對編戶民中的大家,而不是政治上的特權等級,即富有的貴族官僚家族。甚至有時“小家”變成為一個非資產的概念,如東漢人陳蕃在給皇帝的上書中說:“陛下超從列侯,繼承天位。小家畜產百萬之資,子孫尚恥愧失其先業,況乃產兼天下,受之先帝,而欲懈怠以自輕忽乎?

誠不愛己,不當念先帝得之勤苦邪?”這裏具有百萬資產的小家,顯然已不是資產概念,而是相對於“產兼天下”的皇帝而言,是指政治上的下等小民。

現在回到與吏民直接相關的資產標準問題。筆者傾向漢代大家的資產應在一百萬以上,依據主要是漢代曆次遷徙豪富的財產標準均在一百萬以上,比如上麵所引的幾條史料,或者是百萬,或者是三百萬,或者是五百萬。筆者在原來的文章中曾經認為大家的財產標準是五十萬以上,主要依據的也是一條關於徙民的史料:

(伍)被曰:“當今諸侯無異心,百姓無怨氣。朔方之郡田地廣,水草美,民徙者不足以實其地。臣之愚計,可偽為丞相禦史請書,徙郡國豪傑任俠及有耐罪以上,赦令除其罪,產五十萬以上者,皆徙其家屬朔方之郡,益發甲卒,急其會日。又偽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詔獄書,[逮]諸侯太子幸臣。如此則民怨,諸侯懼,即使辯武隨而說之,倘可徼幸什得一乎?”

這條史料也在《漢書·伍被傳》和《前漢紀》中出現:

(伍)被曰:“當今諸侯無異心,百姓無怨氣。朔方之郡土地廣美,民徙者不足以實其地。可為丞相、禦史請書,徙郡國豪傑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產五十萬以上者,皆徙其家屬朔方之郡,益發甲卒,急其會日。又偽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詔獄書,逮諸侯太子及幸臣。如此,則民怨,諸侯懼,即使辯士隨而說之,黨可以徼幸。”

(伍)被曰:“必不得已,被有愚計。方今諸侯無異心,百姓無怨氣。朔方之地廣美,徙者不足以實其地,可偽為丞相、禦史(詐)請書,(詔)徙郡國豪傑及耏罪已上,以赦令除,家產五十萬已上,皆徙朔方郡,益發兵卒,急其會日。又偽為左右都(尉)司空、上林(都)、中都官詔獄(官)書,(罪)逮諸侯太子及幸臣。如此則民怨,諸侯懼,因使辯士隨而說之,儻可以徼幸。”

這三段文字基本是一樣的,稍有差異,此外再不見以百萬以下資產者之家為遷徙對象者。而與伍被相關的這條史料,即“家產五十萬以上者,皆徙其家屬朔方之郡”,筆者後來認為其不能作為大家資產的下限數額,原因主要是這不是漢朝真正實行的遷徙豪民的舉措,而是伍被為淮南王謀劃反叛,偽造的旨在製造矛盾、煽動民怨的計策文書,而且並未真正施行,同時這也是一條孤證。出於這幾種考慮,筆者修正了原來的看法。

關於中家的資產標準,有一條最為經典的史料:

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宮室苑囿車騎服禦無所增益。有不便,輒弛以利民。嚐欲作露台,召匠計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產也。吾奉先帝宮室,常恐羞之,何以台為!”

所以中家資產一般來說應在十萬左右及以上,漢代史料在談到一些名人的家境貧寒時,常可見“十金”(即十萬錢)之數,如:

(揚)雄少而好學,不為章句,訓詁通而已,博覽無所不見。為人簡易佚蕩,口吃不能劇談,默而好深湛之思,清靜亡為,少耆欲,不汲汲於富貴,不戚戚於貧賤,不修廉隅以徼名當世。家產不過十金,乏無儋石之儲,晏如也。

揚季官至盧江太守,有田一屘,有宅一區,世世以農桑為業,家產不過十金。

劇孟行大類朱家,而好博,多少年之戲。然孟母死,自遠方送喪蓋千乘。及孟死,家無十金之財。

永平初,胡夷內附,野無風塵,乃悉罷邊兵,而征(祭)彤為太仆卿。

彤在遼東十餘年,無十金之資,天(下)[子]知其清。拜日,賜錢百萬,馬三匹,衣被刀劍下至居家器物,無不備焉。

可以看出,當時人常常用“十金”來說人說事,這間接反映出家資十萬左右是不貧不富的中等編戶民一般具有的財產數額,而所謂的右或以上應該是不達百萬,左則應該是四萬,而且這應該是一個曾經有過變化的數額標準。

漢景帝後二年五月曾經下詔曰:

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宦,無訾又不得宦,朕甚湣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服虔注曰:“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應劭注曰:“古者疾吏之貪,衣食足知榮辱,限訾十算乃得為吏。十算,十萬也。賈人有財不得為吏,廉士無訾又不得宦,故減訾四算得宦矣。”漢文帝說中家的財產是十金十萬,漢景帝說訾算十,即家產十萬以上乃得為官,說明漢代任官為吏的財產標準大致就是中家的財產標準。所以吏民既然是可以為吏之民,一般來說就應該具有中家以上的資產數額,漢景帝以前大約是十萬,以後大約是四萬。

小家資產大約在三萬錢以下。小家也稱細民、小民、貧民或下民、下戶等:

文學曰:“樹木數徙則萎,蟲獸徙居則壞。故‘代馬依北風,飛鳥翔故巢’,莫不哀其生。由此觀之,民非利避上公之事而樂流亡也。往者,軍陣數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賦,常取給見民,田家又被其勞,故不齊出於南畝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憚,不敢篤責,刻急細民,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絕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錄民數創於惡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文學們的言論中先後提到了“大家”、“細民”、“中家”,這裏的細民儼然就是指小家。居延漢簡中豪富吏民與細民對言,豪富吏民應是大家,細民則是小家。又如:

(董仲舒曰:)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製,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裏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

又加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

顏師古注曰:“言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也。”

武帝時,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貧民貲不滿五千徙置苑中養鹿。

董仲舒的說詞中提到“富者田連仟伯”的“豪民”、“貧者亡立錐之地”的“小民”、“貧民”,顏師古的注釋中又提到“下戶貧民”。其中“田連仟伯”的“豪民”應該是大家,“亡立錐之地”的“小民”、“貧民”或“下戶貧民”則應屬於小家。至於那些“亡立錐之地”,“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貲不滿五千”者,即便是在小家之中,也屬於赤貧者,不但是豪民廉價役使的對象,也是官府救濟和借貸的編戶。由於太窮,資產不達為吏的標準,所以不屬於吏民等級,而是更低一等的貧賤民等級。筆者以為,像1973年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裏廩簿”漢簡中所錄的二十五戶人家基本不屬於吏民,《鄭裏廩簿》是政府貸種食的登記簿,記錄了每戶人家的人口數、能田人數、各戶土地畝數及所貸種食數。當時向官府貸種食的多屬貧民,所以這二十五戶當為貧民,其中僅二個戶人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均無爵位,鄭裏中的25戶共有田地617畝,平均每戶24.7畝,這個數字大大低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規定的私家占田數: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

張家山漢簡的時間是呂後時期(公元前187—前180年),而鳳凰山漢簡的時間是漢文帝晚年到漢景帝初年(公元前160年左右),這兩個時期相距很近,但鄭裏民戶平均占田數遠不及張家山漢簡中的無爵的公卒、士五、庶人,就更不要說是有爵的編戶了,甚至都不如司寇、隱官之徒。鄭裏民戶占有土地比一般民戶要少,說明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低下和經濟狀況的惡劣,屬於低於吏民的貧賤民等級。而相對富裕的吏民則是廣占土地,有牛有馬,有奴有婢。根據上麵張家山漢簡《戶律》所列,吏民占有公乘以下的爵位,就意味著能夠占有二十頃以下、一頃以上不等的土地。不僅如此,在秦漢時期應該是有相當多的編戶民家庭中蓄有奴婢,《季布傳》等傳統文獻中學人習知的奴婢史料自不必贅言,大量簡牘史料也充分證明了一般民戶蓄奴的普遍性。如江陵鳳凰山第八、九、一六八號等座漢墓出土的竹簡中就有蓄養奴婢的記載:“大奴賢禦”,“小奴堅從車”,“大奴息謁”,“大奴不敬從”,“大婢綠奉巾”,“大婢壬侍”,“耕大奴四人”,“大奴一人持鍤”,“牛者一人大奴一人”,“侍女子二人大婢”等。

身為燧長、公乘的徐宗,所報家資看似隻有一萬三千,嚴格說都不夠為吏的資產標準,但正如陳直先生研究所認為的,他是一個隱瞞家資的偷稅漏稅者。陳先生據《釋文》第517頁“二汎燧長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長寧,就舍錢二千三百卅四,貰不可得”,第581頁“長徐宗,自言責故三泉亭長石延壽菱錢,少二百八十數責不可得”,認為徐宗既出租房屋,又兼放高利貸,其全部家貲,決不止一萬三千錢。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簿書”殘碑,在民戶的財產簿上記載有奴婢的數量及其價格。

吏民相對富有,還表現在他們自願或不自願地成為官府征集馬匹充實軍隊,舉家遷徙以實京師,捐獻糧食以賑贍貧民的響應者,以及限田限奴的重要對象。如漢武帝太初二年,“五月,籍吏民馬,補車騎馬”。顏師古注曰:

“籍者,總入籍錄而取之。”又如太始元年春正月,“徙郡國吏民豪桀於茂陵、雲陵(陽)”。元狩三年詔令曰:“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前引漢成帝永始二年詔中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又如《後漢書》記載:

(樊重)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外孫何氏兄弟爭財,重恥之,以田二頃解其忿訟。縣中稱美,推為三老。

應該指出的是,這種“以義收食貧民”的吏民豪傑畢竟是鳳毛麟角,而且其賑贍行為多半也是君命之下的無奈之舉。他們與貧民之間關係的主流是役使和兼並,他們是土地兼並的重要力量之一,所以西漢末漢哀帝時期,師丹輔政時建言說:“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巨萬,而貧弱俞困。”於是有司上奏限田限奴議時規定:

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而貢禹在給皇帝的上書中也激烈地抨擊貴族官僚以及吏民豪富的奢靡生活,曰:

諸侯妻妾或至數百人,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數十人,是以內多怨女,外多曠夫。

以上所引證的史料可以充分說明,吏民階層的主體在經濟上是相對富裕的。

第四,吏民是秦漢國家統治的基礎。吏民在社會中雖然處於被統治的地位,但他們卻是秦漢國家生存和統治的基礎,在經濟、政治、軍事、思想文化等各個方麵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上麵所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可知,西漢初年承繼嬴秦,按照有無爵位以及爵位的高低實行授田占田製,而吏民無疑是國家授田的主要對象。與之相應,他們也是國家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而賦稅是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國家機器得以正常運轉的主要保障。與貴族官僚等級在經濟上往往不但能免稅免役或者是減稅少役,而且還可以分食國家的稅收不同,吏民則是漢代社會的主要納稅者和徭役兵役的主要承擔者。當初漢高祖劉邦起義反秦,之所以剛一入關,就馬上“籍吏民”,重視的無疑是賦稅和力役的掌控問題。西漢末年,王莽在內憂外患,統治出現危機之時,為了籌集資財,也主要是在吏民身上打主意:“一切稅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縑帛皆輸長安。”搜刮的對象主要也是吏民。秦漢時期的土地,除了屬於國家所有的公田之外,私有土地則主要掌握在吏民手中。他們是一批政治上沒有特權身份,經濟上卻相對富裕的大、中、小土地主(地主或奴隸主)及自耕農。由於政治上沒有特權,所以不能夠免稅;由於私有土地主要在他們手中,所以又成為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吏民等級一般來說相對富裕,即使在饑荒之年也無需國家救濟,反而還能夠佐助官府賑贍濟貧,史書中有不少吏民為困乏的貧民獻田、獻穀以及假貸的記載。例如漢武帝元狩三年詔令:“舉吏民能假貸貧民者以名聞。”又元鼎二年詔令:“吏民有振救饑民免其厄者,具舉以聞。”平帝元始二年又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