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編戶齊民”與“吏民”、“賤民”(3 / 3)

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

吏民這種佐賑助濟的行為,對於緩和矛盾,安定社會,穩固統治,無疑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吏民佐助官府,國家也獎掖吏民,各種表彰、賞賜史不絕書,其中最普遍的就是賞賜爵位和牛酒。例如漢宣帝神爵四年夏四月,詔賜“潁川吏民有行義者爵,人二級”。又載:

(漢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詔曰:“河決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輒平,其改元為河平。賜天下吏民爵,各有差。”

漢元帝初元元年詔曰:

賜宗室有屬籍者馬一匹至二駟,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鰥寡孤獨二匹,吏民五十戶牛酒。

漢成帝建始元年詔曰:

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王太後、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黃金,宗室諸官吏千石以下至二百石及宗室子有屬籍者、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錢帛,各有差,吏民五十戶牛酒。

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尊皇太後曰太皇太後,皇後曰皇太後。大赦天下。賜宗室王子有屬者馬各一駟,吏民爵,百戶牛酒,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帛。

如上麵所述,秦漢時期的吏民不但是國家賜爵、賜田、賜牛酒的主要對象,而且也是察舉任官的主要對象,不論是在地方鄉裏,還是在兵役徭役之中,職役吏和民間代表的角色基本都是由他們來充當,同樣察舉人才補充各級官僚隊伍主要也是在這個階層中選取。這種現象與吏民階層在社會上所處的政治、經濟地位有關,同時也與他們所具有的文化素質有關。相對富裕的經濟條件使他們中的許多人可以讀書,甚至可以進入官學或者是私學,可以潛心於儒家經典以及為官為吏之道,成為明經、明法、明兵、明刑的賢良茂才,成為察舉及征辟任官的主要對象。所以察征吏民中的賢良者為官的詔令,在兩《漢書》中屢屢可見。如漢武帝元光五年就下過這種命令:

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

吏民是秦漢王朝統治的基礎,他們自身一般都擁有土地、資財,有爵位有文化,有拜官為吏的可能性,所以這些人對於國家政事,對於朝廷的命運也比較關心,具有政事參與意識。比如像史書中大量存在的吏民上書言事,就是這種關心和意識的表現。君主和朝廷通過吏民上書獲取大量的信息,調整統治政策和措施,同時也通過吏民上書,發現和提拔任用人才。故吏民上書很受統治者重視,並積極加以鼓勵,所謂:

今欲致天下之士,民有上書求見者,輒使詣尚書問其所言,言可采取者,秩以升鬥之祿,賜以一束之帛。若此,則天下之士發憤懣,吐忠言,嘉謀日聞於上,天下條貫,國家表裏,爛然可睹矣。

兩漢時期的吏民上書,實際已經形成一種製度,朝廷設專門機構負責,還製定相關法律對其加以規範,如史料記載:

公車司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征詣公車者。

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禦史史書令史。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

吏民上書中有的屬於單獨的個人行為,其中著名者如婁敬、緹縈、東方朔、朱買臣、壺關三老茂等;也有許多則是屬於群體行為,甚至達到數百上千人,如:

(第五倫)永平五年,坐法征,老小攀車叩馬,啼呼相隨,日裁行數裏,不得前。倫乃偽止亭舍,陰乘船去。眾知,複追之。及詣廷尉,吏民上書守闕者千餘人。

不過漢代最著名且聲勢浩大的吏民上書,要數王莽專權的漢平帝時期,先是在元始四年:

二月丁未,立皇後王氏,赦天下。遣太仆王惲等八(十)人,置副假節,巡行天下,觀風俗。賜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屬籍者爵,各有差,賜民爵一級。鰥寡孤獨高年帛。時吏民上書者八千餘人,鹹曰:

“伊尹為阿衡,周公為太宰,七子皆封。”有司以為宜如所言,遂假安漢公號為宰衡,位上公。

隨後又於五年:

夏四月乙未,太師孔光薨,大司徒馮商為太師。是時吏民上書薦莽者,前後四十八萬七千五百七十二人,及諸侯王、公卿見者皆叩頭言,宜加賞於安漢公,於是詔策加莽九錫之命。

這兩次上書固然都是王莽的心腹黨羽們陰謀策劃的結果,但他們之所以用鼓動成千上萬的吏民上書的辦法來實現其政治目的,就是因為吏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發言權,有一定的政治影響。也正是因為有四十八萬七千多人的浩大上書,才迫使朝廷不得不給王莽加“九錫之命”的封賞,使其在代漢的道路上又前進了重要的一大步。

吏民是王朝統治的基礎,正因為如此,他們也就常常成為反對和破壞這個統治的勢力要打擊和傷害的對象。不管是入侵邊郡的少數族,還是因各種原因起事的反叛者,經常以殺掠吏民為行動目標,如:

(文帝後二年詔)間者累年,匈奴並暴邊境,多殺吏民,邊臣兵吏(入)[又]不能諭其內誌,以重吾不德。

其後匈奴數犯塞,侵擾邊境,單於深入寇掠,賊害北地都尉,殺略吏民,係虜老弱,驅畜產,燒積聚,候騎至甘泉,烽火通長安,京師震動,無不憂懣。

和帝永元四年冬,漊中、澧中蠻潭戎等反,燔燒郵亭,殺略吏民,郡兵擊破降之。

(漢順帝永建七年)會稽海賊曾於等千餘人燒句章,殺長吏,又殺鄞、崁長,取官兵,拘殺吏民,攻東部都尉;揚州六郡逆賊章何等稱將軍,犯四十九縣,大攻略吏民。

這一類史料在《史記》和兩《漢書》中不勝枚舉。

第五,吏民也是反抗秦漢國家統治的主要力量。吏民是秦漢國家統治的基礎,同時他們又成為入侵的少數族以及反叛勢力殺掠的對象,這是否可以說明吏民與國家、與統治階級之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呢?當然不可以,而且恰恰相反,二者之間存在尖銳的矛盾和鬥爭,這種矛盾和鬥爭給秦漢政治和社會造成極大的影響。

吏民有資財有爵位,可以為吏可以任官,身份相對自由而沒有特權,這是吏民等級基本的身份特點。但就其內部的構成來看,仍由於資產的多寡不同而有大家和中家之分,又由於生產經營方式的差別而有無身份土地主和自耕農之分,但不管是中家和自耕農也好,還是大家和無身份土地主也好,他們全部都屬於社會中的被統治階級,這是他們與國家,與貴族官僚之間矛盾鬥爭的基礎。應該承認,一切土地主,不管是貴族地主、官僚地主,還是無身份的平民地主,都是剝削者,但在政治上他們卻屬於不同的階級:

貴族地主與官僚地主屬於統治階級,平民地主則與自耕農一樣,屬於被統治階級。平民土地主不但缺乏特權,而且也要承擔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等負擔,特別是國家為了保護小自耕農、抑製兼並,為了增強關中地區的經濟實力,經常采取限田、限奴、徙豪、重用酷吏等措施,對他們的發展起到了嚴重抑製,甚至是打擊毀滅的作用,這就決定了他們與國家,與貴族官僚等級存在深刻的矛盾和利益衝突,處理不當就會發展為對抗性的鬥爭。

在秦漢四百多年的曆史上,發生過許多次武裝反抗鬥爭,其中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就有三次。在這些激烈的對抗中,特別是在秦朝末年和新莽末年的起義中,對抗雙方的營壘組成基本分明,被起義打擊的主要是各級官府官員及貴族官僚地主,而那些吏民中的地主則往往與一般的農民(包括自耕農、依附農、奴婢)一起處於反抗者的行列中,甚至充當起義的領袖。

先看秦末農民起義中的情況。陳勝揭竿後,很快形成了“縣殺其令丞,郡殺其守尉”,“皆刑其長吏,殺之”的局麵,起義軍擊殺的目標明顯的就是那些掌握各級政權的官僚。而在這場鬥爭中表現最出色,並最終代秦建立西漢政權的劉邦集團,其突出的政治色彩就是布衣皇帝加布衣將相,這些人原來基本屬於吏民等級,或曾擔任亭長、卒史、獄吏、郡縣屬吏、縣豪等等,多半都是無政治身份的中小地主和自耕農,當然身份更為低下者也有。

再看西漢末年起義隊伍中的情況。作為新莽末年農民大起義先聲的是發生在公元14年呂母領導的起義,呂母原來就是琅玡郡海曲縣的地主,其家資有數百萬,兒子為縣吏,在海曲縣裏任遊徼,他們母子的身份,即他們的家庭明顯是屬於吏民等級。呂母的兒子因犯小罪而被縣宰殺死,呂母變賣家財,購置武器、酒食,召集“貧家少年”百餘人,攻下海曲縣,殺死縣宰。呂母雖然是地主,但她同時也是民,是吏民,她所領導的是一場反抗官僚政府的農民鬥爭。之後建立東漢王朝的劉秀集團,其成員的社會地位總體比劉邦集團略高,但大部分成員都屬於吏民。其中像劉秀等人雖然是劉漢宗族後裔,但已經沒落,既無貴族的封邑,也無顯赫的官職。而和劉秀一起起兵和追隨他的東漢開國功臣,所謂雲台二十八將、三十二功臣,以及到建武十三年加封增邑的三百六十五人,其中個別的雖然原來也有是郡守、二千石的,即原來屬於貴族官僚等級,但絕大多數人原來僅為郡縣屬吏以及亭長、獄吏、豪富等,即大部分成員原來都屬於吏民等級。

吏民,其中的農民自不必說,即便是吏民中的地主,他們雖然有剝削壓迫依附農民、奴婢的一麵,也有反抗貴族官僚、反抗朝廷的一麵,他們在秦漢農民戰爭中的突出表現,並不是偶然的,而是與他們所處的社會等級地位有密切關係。

三、“編戶齊民”與“吏民”、“賤民”

“編戶齊民”在春秋戰國時期特定的變革中形成,而其名詞化、稱謂化則是漢代的事情。但恰恰是在漢代,這種稱謂在史料中出現的幾率卻是很低的。筆者認為這種現象是應該引起重視的,其存在絕不是偶然。

主要原因前文已有所涉及,即古代中國在完成了由貴族分權的分封製向君主集權的郡縣製的轉變後,上文所說的編戶齊民所具有的針對性內涵已不重要,其名詞化為相當於“人民大眾”的一種泛泛稱謂而被延續使用。秦漢以後,其含義類似於後來的老百姓,但其不具有當時的政治法律製度所規定的嚴格的等級身份性,隻是存在於當時以及後世思想家、政論家、曆史學家及大臣們的議論中,而不是在國家的法律文書和皇帝的詔令中,當時一般的人也很少使用這一名詞。杜正勝強調編戶齊民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李成珪把“編戶齊民”看成是一種等級,都是值得討論和商榷的。

那麼,相對來說是屬於編戶齊民的範圍,且大量存在於秦漢史料中,特別是存在於法律條文、皇帝詔令及官府檔案中的代表等級身份的名詞,如筆者在前麵所說應該是“吏民”,其數百千次出現在古籍和考古史料中。那麼,編戶齊民與吏民的關係如何?有學者說“‘吏民’與‘編戶齊民’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編戶亦即‘吏民’”,認為編戶齊民就是吏民,這與筆者的認識有一定差距。筆者認為,吏民是編戶齊民的主體,二者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但又不能簡單地在二者中間畫等號。就其主要區別點而言,筆者將之歸納為兩個方麵:其一,編戶齊民是對國家籍錄在冊居民的一種泛稱,不具有嚴格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史料中存在很少,尤其是在考古發現的檔案和法律文書中根本不見,而吏民則恰恰相反;二是編戶齊民比吏民所指稱的人群範圍要更廣泛,不僅包括有資產、有爵位、有任官為吏資格的吏民,而且也包括家資貧窮、從事賤業、不能任官為吏的貧賤之民。秦漢時期雖然不像先秦那樣,國列五爵,人分十等,但依然是一個等級製時代,如前所述,社會中基本存在五個大的社會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皇帝及其家族、其他的貴族及其官僚、吏民、貧賤之民、奴隸。其中奴隸(古代史料中多做“奴婢”)沒有獨立戶籍,附籍於主人的財產簿中,無疑不屬於編戶民。皇族宗室和其他貴族官僚屬於特權等級,往往因各種原因而免稅免役,也不被編入什伍編戶中,顯然也不屬於編戶民。那麼除了吏民之外,編戶民還應包括貧賤之民。

秦漢時期貧賤民等級包括家資不達為吏標準的貧戶、贅婿、罪犯和從事商、工、醫、巫、卜等賤業者及其後代,其中主要就是史料中所說的被貶抑、被謫罰的“七科謫”戶。貧賤民身份低於吏民,高於奴婢。如《史記·淮陰侯列傳》載:

淮陰侯韓信者,淮陰人也。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又不能治生商賈,常從人寄食飲,人多厭之者。

又據出土秦簡記載:

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

“貧無行”、“從人寄食飲”的韓信和“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的“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就屬於這種貧賤民等級。秦漢時期的貧賤民與奴婢不同,他們有自己的名籍,被地方政府控製管理,為國家納稅服役,應該說這就符合了國家編戶民的基本條件。所謂的“勿令為戶”,並不是說他們不用登記戶口,沒有戶籍,隻是說他們不能擁有吏民的戶籍,不能享受國家授田、賜爵、察舉任官、推擇為吏的待遇,戶籍還是有的,不但有,而且官府對他們的控製和管理隻能是比吏民更加嚴格,所承受的賦稅和力役負擔也隻能是更重。因為他們貧窮,而成為謫罰戍邊的對象,因為他們從事賤業,國家往往“重租稅以困辱之”。可見,貧賤之民既不像貴族官僚等級具有不入編戶、減免賦役的特權,也不像奴婢那樣僅僅作為主人的財產登記在財產簿中,沒有獨立戶籍的資格,而是與吏民一樣,官府通過編戶直接管理,同時是國家賦稅力役的主要承擔者,構成編戶齊民的又一大組成部分。

在把貧賤之民歸入編戶齊民的範圍這一點上,筆者是認同杜正勝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杜正勝一方麵強調編戶齊民“齊等”的政治性和法律意義,一方麵又認為包括七科謫在內的賤民均屬於政治和法律上地位齊等的編戶齊民,這似乎是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不如退後一步,淡化編戶齊民身份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意義,僅僅重視其被國家按戶編入簿籍,統一控製管理的特點。

其實早在中國古代,包括漢朝當代人在內,就已經注意到了編戶齊民的名實不符問題,注意到了編戶齊民之間的不“齊”不“等”問題,主張對編戶齊民內部構成作具體的區分,其根源就在於編戶齊民內部存在吏民等級與賤民等級的差異。比如前引《淮南子》言:

且富人則車輿衣纂錦,馬飾傅旄象,帷幕茵席,綺繡條組,青黃相錯,不可為象;貧人則夏被褐帶索,含菽飲水以充腸,以支暑熱,冬則羊裘解劄,短褐不掩形而煬灶口;故其為編戶齊民無以異,然貧富之相去也,猶人君與仆虜,不足以論之。

從中可見,《淮南子》把編戶齊民又區分為“富人”和“貧人”,二者之間的政治經濟地位真可謂有天壤之差。之後產生的《鹽鐵論》,不但是漢代留存下來的少有的經濟史論著,而且是比羅貫中筆下的“諸葛亮舌戰群儒”可信得多的“桑弘羊舌戰群儒”,或者叫做“桑弘羊舌戰賢良文學”。《鹽鐵論》中舌戰雙方辯論的問題實在太多,下麵所引是有關對“民”之認識的精彩片斷。

大夫曰:“家人有寶器,尚函匣而藏之,況人主之山海乎?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皆鹽鐵初議也。吳王專山澤之饒,薄賦其民,賑贍窮乏,以成私威。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夫不蚤絕其源而憂其末,若決呂梁,沛然,其所傷必多矣。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諸侯,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於權利,罷鹽鐵以資暴強,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製,而並兼之徒奸形成也。”

文學曰:“民人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故民人以垣牆為藏閉,天子以四海為匣匱。天子適諸侯,升自阼階,諸侯納管鍵,執策而聽命,示莫為主也。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於民,遠浮利,務民之義;義禮立,則民化上。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世,無所容其慮。工商之事,歐冶之任,何奸之能成?三桓專魯,六卿分晉,不以鹽鐵。故權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蕭牆,而不在朐邴也。”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民不傾,貴賤有平而民不疑。縣官設衡立準,人從所欲,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今罷去之,則豪民擅其用而專其利。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端坐而民豪,是以養強抑弱而藏於蹠也。強養弱抑,則齊民消;若眾穢之盛而害五穀。一家害百家,不在朐邴,如何也?”

桑弘羊抨擊了賢良文學口口聲聲稱“民”,打著為民的旗號,實際上是把民之內涵籠統化和模糊化,他主張對民要作具體的分析和區別,並依據富豪和貧窮將民區別為“豪民”與“齊民”。“豪民”與“齊民”雖然都因為政治上沒有什麼特權而被編入鄉裏什伍,被泛稱為編戶齊民,但其差異還是很大的,這種差異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而且也包括政治上的。桑弘羊所說的“豪民”,應該是吏民,特別是其中的大家富戶,而他所說的“齊民”,在與豪民相對立而存在的狀況下,齊民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編戶民,而是特指那些“強養弱抑”中的弱者,不但包括吏民中的相對貧窮者,而且也包括吏民以外的貧賤民。從桑弘羊的抨擊,我們是不是可以認為賢良文學們在一定意義上是吏民階層,特別是其中的豪民的代言人。

同為編戶齊民,除了《淮南子》的“富人”與“貧人”、桑弘羊的“豪民”與“齊民”的相異相對之說外,還有“豪富”、“吏民”與“細民”的相對組合。豪富吏民與細民相對而言,二者應該都屬於編戶民,前者可以為官為吏,後者很難。細者,小也,所以細民是貧民,是窮弱的小老百姓。如史料中記載:

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歲,而兒寬為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以益溉鄭國傍高卬之田。上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寖,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淆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淆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非唯細民為然,自封君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傳空引滿,啁啾罵詈,晝夜鄂鄂,慢遊是好。

或毆擊責主,入於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雖會赦贖,不當複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饑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鹹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

直至後世,仍習慣將窮弱的貧民稱之為細民,如範祖禹《帝學》卷八就以“細民”稱“貧民”:

今閭裏富民乘貧者乏無之際,出息錢以貸之。俟其收獲,責以穀麥。貧者寒耕熱耘,僅得鬥斛之收,未離場圃,已盡為富室奪去。彼皆編戶齊民,非有上下之勢、刑罰之威,徒以富有之故,尚能蠶食細民,使之困瘁,況縣官督責之嚴乎!臣恐細民將不聊生矣。

高敏先生在談漢代的戶籍時曾提到過“細民”,說:“漢代的戶等劃分,大致可區分為‘細民’和‘小家’、‘中家’與‘大家’三個等級。三等的劃分,大體係依據資產多少,但又不十分嚴格,且無明確的劃分標準與界限。大體言之,其家貲不滿三萬以下者,屬於‘細民’或‘小民’。”

大家、中家、小家是漢代編戶民中按照資產標準劃分的戶等,一般較少提到“細民”。據前文所述,吏民應該是中家以上,細民又與吏民相對而言,可以把“細民”看成是財產戶等中的“小家”,所以高敏先生的說法基本是可以的,但我們從上麵所引的史料又明顯地感到,“細民”一般不作為相對具體的資產劃分的戶等使用,而是泛指相對貧窮的小民。

討論秦漢曆史上的吏民,談當時編戶民的類型,史籍中還有一個看似與“吏民”相關的詞,值得我們關注,那就是“吏家”。我們在前麵辨析吏民史料時,曾經引過穀永上書諫漢成帝的一段話,即:

陛下棄萬乘之至貴,樂家人之賤事,厭高美之尊號,好匹夫之卑字,崇聚僄輕無義小人以為私客,數離深宮之固,挺身晨夜,與群小相隨,烏集雜會,飲醉吏民之家,亂服共坐,流湎媟嫚,溷殽無別,閔免遁樂,晝夜在路。典門戶奉宿衛之臣執幹戈而守空宮,公卿百僚不知陛下所在,積數年矣。

其中提到了“吏民之家”,而“吏民之家”與“吏家”從漢語字義表麵上看很像是前者對後者的疏解,那麼二者是否真具有一樣的內涵,“吏家”是否就是“吏民之家”?《漢書·晁錯傳》中有一條有關“吏家”的史料:

秦始亂之時,吏之所先侵者,貧人賤民也;至其中節,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塗,所侵者宗室大臣也。

秦吏先後所侵犯的三類人包括:貧人賤民、富人吏家、宗室大臣。乍一看,這與筆者前文所說的秦漢社會結構五個等級(皇帝及其家族、其他貴族官僚、吏民、貧賤民、奴隸)中的中間三個等級極為近似,除了最高等級的皇帝及其家族和最低等級的奴隸外,其他三個等級,貴族官僚對應宗室大臣,貧賤民對應貧人賤民,吏民則對應富人吏家。如此看來,吏家真可能就是吏民之家,但是有關吏家的史料並非僅此一條,而其它史料所顯示的卻並不是如此的含義。反映不同含義的史料如:

(召)信臣為民作均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以防分爭。禁止嫁娶送終奢靡,務出於儉約。府縣吏家子弟好遊敖,不以田作為事,輒斥罷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視好惡。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歸之,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吏民親愛信臣,號之曰召父。

“府縣”就是郡縣,召信臣所在郡縣中的吏家子弟,因遊手好閑不務農事而被整治。這些玩鬧的公子哥恐怕不是一般的吏民子弟,可能是父兄政治地位較高的官僚子弟,起碼出自朝廷命官之家,召信臣不懼豪族勢力,敢於整治他們,所以才值得史家大書特書,如果他所整治的僅僅是一般的吏民及其子弟,那就純屬日常的行政事務,不必大書一筆了。這一分析推斷應該說可以得到後漢史料的佐證:

(耿)純還京師,自請曰:“臣本吏家子孫,幸遭大漢複興,聖帝受命,備位列將,爵為通侯。天下略定,臣無所用誌,願試治一郡,盡力自效。”(李賢注曰:“純父艾,為王莽濟平尹,即濟陰太守也,故曰本吏家子孫。”)

耿純的父親是二千石的郡太守,他自稱是“吏家子孫”。類似的用法在魏晉時期依然繼續,如:

(孫)皓內諸寵姬,佩皇後璽紱者多矣。天紀四年,隨皓遷於洛陽。

(裴注引《江表傳》曰:“皓又使黃門備行州郡,科取將吏家女。其二千石大臣子女,皆當歲歲言名。年十五六一簡閱,簡閱不中,乃得出嫁。後宮千數,而采擇無已。”)

孫皓所采擇的後宮,均不是一般良家百姓之女,基本上都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僚家之女。又如晉朝:

泰始中,(武)帝博選良家以充後宮……司徒李胤、鎮軍大將軍胡奮、廷尉諸葛衝、太仆臧權、侍中馮蓀、秘書郎左思及世族子女並充三夫人九嬪之列。司、冀、兗、豫四州二千石將吏家,補良人以下。名家盛族子女,多敗衣瘁貌以避之。

中央官僚及世族家的女兒,“充三夫人九嬪之列”;地方二千石將吏家的女兒,“補良人以下”。從上麵這些史料看,“吏家”應該是官僚之家,特別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僚。另外在史書中,“吏家子孫”有時又稱為“世吏子孫”,如:

(趙)廣漢由是侵犯貴戚大臣。所居好用世吏子孫新進年少者……顏師古注曰:“言舊吏家子孫而其人後出求進,又年少也。”

顏師古在這裏將“世吏”的“世”解釋為“舊”,即過去、原來。筆者以為還是解釋為“世代”、“幾代”更好,因為“世吏”一詞在漢代史料中多次出現,解釋為“世代”,文句的意思均很順暢,而且“世吏”多與“二千石”相連,如:魯恭“世吏二千石”;曹節“世吏二千石”;“濟北惠王壽,母申貴人,潁川人也,世吏二千石”;“鄧晨字偉卿,南陽新野人也。世吏二千石”等等。這種“世吏”與“二千石”的頻繁相連,使我們感到,所謂“世吏”實際就是世官,基本不是指郡縣屬吏,因此吏家也就不應該看成是吏民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