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稱謂與類別(2 / 3)

除了文獻史料之外,簡牘史料也可證明第八級公乘爵才是吏民或編戶民所能具有的最高爵位等級,如在居延漢簡中的吏卒,凡是注明爵位者,全部都是公乘以下爵位,在服役者的隊伍中根本找不到五大夫以上爵位者的身影。僅從張家山漢簡來看,確實會得出五大夫也屬於編戶民可以擁有的爵位,因為在《二年律令·戶律》中還有如下的法律條文: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裏門籥(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不從律,罰金二兩。

如何解釋出土簡牘中這種律條和傳統文獻史料的矛盾?筆者認為,二十等爵製內部的結構組合,作為曆史研究的客體對象,它是動態的,不是靜止不變的。秦漢曆史四百多年,張家山漢簡畢竟反映的是西漢初年的狀況,曆史正處在剛剛脫離戰爭,剛剛進入和平時期,因功賜爵還是人們獲得爵位的主要渠道,與後來普遍賜爵為主是不同的,高低爵之間的界限,編戶民占有爵位的最高等級,也都是會有變化的。比如,在著名的漢高帝五年五月詔中曾明文規定:

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

正像我們不能因此而認定秦漢時期二十等爵的七大夫以上均是食邑貴族一樣,也不能因為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的幾條律文,就確定五大夫屬於一般編戶民均可以占有的爵位,事實上五大夫往往是同六百石的官僚等級相聯係的一級爵位。如: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

所以,五大夫爵位在漢代當有一個從吏民爵到官爵的轉化過程。

把二十等爵製內部爵類(或稱為爵檔)的分劃由劉劭的四分法發展為後來的三分法,本來是個進步,但一些學者由於張家山漢簡的麵世而由三分法又倒回到四分法,那麼是否有這個必要呢?筆者以為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劉劭的《爵製》在對秦漢二十等爵的分析劃分時本身就是存在明顯缺失的。首先,它不是從秦漢二十等爵中的各個等級在當時的地位作用的實際情況出發,而是抽象地附會古代的四大官爵類別,即侯、卿、大夫、士,很牽強地將二十個等級的爵分劃進四個大類別中,很難看出秦漢時期新爵製的特點。不可否認,二十等爵的爵名與先秦的古官爵名稱是有直接的聯係的,但其內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像侯爵類中,不論是列侯還是關內侯,與先秦時期的諸侯絕對不可同日而語,倒是漢代的王爵方才近似於先秦的諸侯,所以應劭雲:“雖名為王,其實如古之諸侯。”唐人杜佑更進一步說:“漢興,設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為王者,其實古諸侯也,故謂之諸侯王……”至於下麵從大庶長到左庶長的九級所謂卿爵,從五大夫到大夫的五級所謂大夫爵,從不更到公士的四級所謂士爵,統統不能與先秦時期的卿、大夫、士相比,雖然有聯係,但內涵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再者,劉劭《爵製》的內容又是自相矛盾的,如其中說:“……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車左者也。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前麵剛剛說五大夫是軍吏之爵,緊接著又說公乘是軍吏的最高之爵,非常明顯的自相矛盾,完全沒有學者的嚴謹,僅僅從這一點,就不能把他的這篇東西估計過高。至於他對大夫爵類和士爵類的劃分,完全不符合兩漢的曆史實際。筆者曾對三批居延漢簡進行過詳細統計,公乘以下的八級爵位,除了因高低所具有的較小的權益差別外,彼此間完全沒有大的本質區別,公乘爵的戍卒和公士、上造爵的隧長都大有人在,並非如劉劭所說的那樣,僅僅是“五爵曰大夫……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為了附會先秦大夫與士的差別,硬性將其分為兩個大類,是不符合漢代較長時期爵製實行的曆史狀況的。倒是《後漢書·百官誌》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曰:“自公士至五大夫,皆軍吏也。自左庶長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相比較劉劭,荀綽更接近兩漢的曆史實際。所以,筆者仍然堅持二十等爵內部結構分三大類別說。

把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的結構類別從張晏等人的二分法或者是劉劭等人的四分法修正發展為三分法,這應該是對秦漢封爵製度認識發展和深化的結果,是學術研究進步的體現。至於為什麼將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劃分成三部分,也就是三大類別,而且劃分為如此的三部分:即一級公士到八級公乘為民爵或者稱吏民爵,九級五大夫到十八級大庶長為官(吏)爵或者稱卿爵,十九級關內侯到二十級列侯為貴族爵或者稱侯爵。又為什麼把公乘以下的士爵和大夫爵合為一個大類,即概括為(吏)民爵或者是低爵,而將五大夫以上爵位又分劃成二大類別,即概括為官(吏)爵或貴族爵,特別是為什麼把關內侯基本歸入貴族(王侯)爵部分,是需要稍微給以分析說明的。其實主要原因和依據就是各種類別爵的性質不同,或通俗地說就是這三部分爵會給具有這些爵位的人帶來性質不同的利益。

顧名思義,民爵或吏民爵是社會上一般編戶民(主要是其中的吏民)可以得到的爵,官爵或卿爵是有一定秩祿等級的官僚才能夠占有的爵(個別庶民地主通過買爵途徑也可能占有,而且官爵一旦買到手,官職也會較容易得到),特別是在普遍賜爵製下,一般吏民的爵位是不能夠超過八級公乘的。而且官職的大小與官爵等級的高低也是相應的。如《漢書·宣帝紀》載,本始元年五月“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官爵與民爵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能否免除徭役。從劉邦初定天下後發布的詔令中我們知道,漢初曾有過七大夫以下也可以免除全家徭役的規定,但這不是漢代長時期的製度,而是一項臨時性的優惠措施。《漢書》和漢簡中的大量材料證明,漢代基本是五大夫以上的爵才可以免除徭役,如文獻史料記載:

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複一人耳。

兵革數動,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

民多買複及五大夫,征發之士益鮮。

另外,居延漢簡中基本沒有五大夫及其以上爵位的服役者,這些都反映了第九級五大夫爵以上具有免役權益。此外還有大量的史料可以證明,這裏不再贅引。

此外,在《漢書》中我們還看到,擁有第八級公乘以下爵位者也有免除徭役的,甚至免除全家的徭役,但這些應該屬於是特殊情況,是皇帝對某些人的恩賜。如:

元康四年,(曹)參玄孫之孫杜陵公乘喜詔複家。

元康四年,(陳)嬰玄孫之子霸陵公士尊詔複家。

僅僅具有公乘以下的爵位沒有免役的權利,更沒有食邑的可能,那麼是不是這些爵位對持爵者,即吏民來說完全是虛榮,絲毫沒有實利呢?當然也不是。據《漢書·惠帝紀》記載,惠帝在詔令中說: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漢官舊儀》中也說:

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盡其刑。

以上二條材料說明,民爵作用有二:一是有罪可減免刑罰,二是一生可以減少服徭役的時間。

官爵與貴族爵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能否食邑。從戰國時期產生並逐漸完善的二十等新爵製,從其中的哪一級開始可以食邑,應該說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複雜的原因主要在於兩個方麵:一是它的發展變化,從秦到漢,從前漢到後漢,從漢初到漢末,不恒定;二是史料的相對不足,使之鏈條模糊,甚至存在斷鏈。以西漢為例,西漢時期的二十等爵到底從哪一級開始可以食邑?認識也很難統一。不少學者認為第九級五大夫以上,即前文所概括的所謂高爵或者說官爵均可以食邑,也有人認為第七級七大夫以上均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上均可以食邑的認識無疑來自《漢書·高帝紀》中的高祖五年詔和《通典》所言成帝鴻嘉三年詔,至於五大夫以上食邑的認識不知從何而生,也許是與《商君書》中下麵的記載有關:

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故爵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

但這畢竟反映的是戰國時期按照軍功賜爵食邑的情況,不要說到了漢代,按照現有的史料看,就是統一後的秦朝也已經不是這樣的一個製度了,而是所謂“秦製,列侯乃得食邑”。

據《漢書·高帝紀》載,高祖五年詔曰: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這一條詔書,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對我們研究漢初政治、社會等級變化很有意義,但我們又必須承認它不過是劉邦初定天下時的臨時性恩惠措施,並不是西漢(更不要說兩漢了)長期實行的製度。如我們前麵所說,這條詔書規定第七級七大夫以下“可以複其身及戶,勿事”,然而《漢書》和漢簡中大量材料證明並不是如此,隻有第九級五大夫以上才可以免役。而這條詔書中所言的“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也是漢初臨時性的獎勵措施。至於杜佑《通典》所引成帝鴻嘉三年詔曰:

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這一段史料恐怕是有誤,不足為證。因為如此一件大事在《漢書·成帝紀》中並無記載。退一步講,即便這道與高皇帝五年詔書中一段一字不差的重複詔書在曆史上確實有,也隻能是一紙空文,並未生效。因為僅過了三四年之後,也就是漢成帝永始二年二月又有一道詔書,曰:

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

從這條詔書可以看出,賜五大夫也好,賜右更也好,可以補吏,可以升遷,但並未得到什麼封邑。下麵是《漢書》中被賜官(卿)爵的幾條材料:

於是(桑)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時,富豪皆爭匿財,唯卜式數求入財以助縣官。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布告天下,以風百姓。

漁陽太守解、校尉敢皆獲鼓旗,賜爵關內侯,解食邑三百戶,敢二百戶。校尉自為爵左庶長。

(陳)立已平定西夷,征詣京師。會巴郡有盜賊,複以立為巴郡太守,秩中二千石居,賜爵左庶長。徙為天水太守,勸民農桑為天下最,賜金四十斤。

元壽(一)[二]年八月,詔賜胡害為後者爵(太)[大]上造。

以上幾條是《漢書》中涉及到具體人物的有關官爵的材料,其中有的提到賜田、賜金,唯獨沒有食邑。《漢書》洋洋八十萬言,又加上多處出土的漢簡,卻沒有一條材料可以證明西漢時官爵食邑,東漢時期更是絕對沒有官爵食邑的記載。另外《漢書·李廣傳》有這樣一條材料:

(李)廣與從弟李蔡俱為郎,事文帝。景帝時,蔡積功至二千石。

武帝元朔中,為輕車將軍,從大將軍擊右賢王,有功中率,封為樂安侯。

元狩二年,代公孫弘為丞相。蔡為人在下中,名聲出廣下遠甚,然廣不得爵邑,官不過九卿。廣之軍吏及士卒或取封侯。廣與望氣王朔語曰:“自漢征匈奴,廣未嚐不在其中,而諸妄校尉已下,材能不及中,以軍功取侯者數十人。廣不為後人,然終無尺寸功以得封邑者,何也?豈吾相不當侯邪?”

可見在《漢書》作者以及李廣的心目中,爵邑是同侯爵聯係在一起的,隻有封侯才可以食邑。

貴族爵最大的優惠就是食邑,分吃國家的稅收。西漢時期,皇子分封為王,王子分封為侯,這些諸侯王、王子侯,再加上各種功臣侯、外戚恩澤侯、宦者侯等等,均有自己的封國,具有“衣食租稅”的權益,在特定的曆史時期,有的甚至具有治國治民的權力。這方麵的材料實在太多,兩《漢書》中隨處可見。此外,漢代的皇帝、太子、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昭儀、婕妤、妳娥、皇帝外祖母、公主、王後、王女等等,也都具有食邑。早在20世紀50年代,謝忠樑先生就在《關於兩漢食封製度的幾個問題》一文中引了大量材料,可以參見,此處不再例舉。這些人除皇帝、太子外,主要都是貴族中的婦女,她們享有同貴族男子相應的封君食邑的特權。其中如:

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倢伃視上卿,比列侯。晅娥視中二千石,比關內侯……

在貴族爵中值得探討的是關內侯。漢朝時關內侯是否食邑,古往今來,人們有多種不同的看法,比如:

1.如淳說:“列侯出關就國,關內侯但爵耳。其有加(愚)[異]者,與之關內之邑,食其租稅。”

2.張晏認為:“舊關內侯無邑也,以蘇武守節外國,劉德宗室俊彥,故特令食邑。”

3.司馬彪說:“關內侯,無土,寄食在所縣,民租多少,各有戶數為限。”

4.顏師古說:“言有侯號而居京畿,無國邑。”

5.馬端臨說:“關內侯則惟以虛名受廩祿而已。”

6.俞正燮曰:“漢諸侯王有分土,列候、關內侯有食邑。”但關內侯也有“不食邑戶者”。

7.謝忠樑說:“根據史實來看,關內侯是可以食邑的,西漢初是如此,西漢末也是如此。”

綜合以上說法,大致可以歸納為三種意見:1.食邑,司馬彪、謝忠樑基本屬於這種看法;2.不食邑,馬端臨屬於這種看法;3.部分關內侯食邑,如淳、張晏、俞正燮都屬於這種意見。筆者個人同意第三種意見,在西漢時期不是全部關內侯都可以食邑,隻是一部分,即如淳所說的“加異”者和張晏所說的“特令”者才能食邑。說到“加異”二字,還要說明一下。有的書中“加異”寫成“加惠”,而《後漢書·百官誌》注引的是:“如淳曰:‘列侯出關就國,侯但爵身,其有家累者與之關內之邑,食其租稅也。’”“加異”二字又成為“家累”,不知哪個為是。

謝忠樑先生在《關於兩漢食封製度的幾個問題》一文中引了《漢書》中十條史料來說明西漢時關內侯食邑(在《漢書》中這種食邑材料還可舉出很多),但對《漢書》中同樣很多有關關內侯不食邑的史料,謝文沒有給以注意和說明。《漢書》中許多地方在談到關內侯時不言食邑,這是值得注意的。

當然我們不排除這樣一種情況,即有的關內侯本來是食邑的,《漢書》中沒有注明。如《漢書·衛青傳》記載,元光六年,衛青被賜爵關內侯。沒有言食邑。但元朔二年,在封衛青為長平侯時,武帝說“益封”衛青三千八百戶。

那就是說,衛青原為關內侯時也食邑。又如《漢書·平當傳》載:“哀帝即位,征當為光祿大夫諸吏散騎,複為光祿勳,禦史大夫,至丞相。以冬月,賜爵關內侯。……遂上書乞骸骨。上報曰:‘君何疑而上書乞骸骨,歸關內侯爵邑?……’”雖賜爵關內侯時未言食邑否,但從哀帝的話看,平當這個關內侯還是食邑的。但是,《漢書》中也確實有不少材料,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有些關內侯是不食邑的。例如《漢書·宣帝紀》載,本始元年,論定策功,宣帝詔曰:

……賜右扶風德、典屬國武、廷尉光、宗正德、大鴻臚賢、詹事畸、光祿大夫吉、京輔都尉廣漢爵皆關內侯。德、武食邑。

德、武以外其他人不食。但《漢書·韋賢傳》有韋賢“賜爵關內侯,食邑”的記載。估計是以後又賜食邑的。《漢書·成帝紀》載,永始二年十二月詔:

……常侍閎前為大司農中丞,數奏昌陵不可成。侍中衛尉長數白宜早止,徙家反故處。朕以長言下閎章,公卿議者皆合長計。[長]首建至策,閎典主省大費,民以康寧。閎前賜爵關內侯,黃金百斤。其賜長爵關內侯,食邑千戶,閎五百戶。

可見王閎以前就是不食邑的關內侯,這一次才被賜食邑。《漢書·衛青傳》載,元朔五年,詔禦史曰:

……將軍李沮、李息及校尉豆如意、中郎將綰皆有功,賜爵關內侯。沮、息、如意食邑各三百戶。

而關內侯中郎將綰不食邑。《漢書·食貨誌》載:

齊相卜式上書,願父子死南粵。天子下詔褒揚,賜爵關內侯,黃金四十斤,田十頃。

賜給黃金、土地,而沒有戶邑。另外也有材料可以從反麵證明西漢時關內侯不是全部食邑。如《漢書·王莽傳》載:

(王莽)建言宜立諸侯王後及高祖以來功臣子孫,大者封侯,或賜爵關內侯食邑,然後及諸在位,各有第序。

侯均食邑,不需要再指明,而關內侯特加“食邑”二字,正說明了關內侯中有不食邑者。

統計一下《漢書》中有關關內侯食邑與不言食邑史料的比例大約是四比一;如果按人頭計算的話,食邑的比例還要提高。那麼能否得出結論說西漢時期絕大多數關內侯食邑,不食者隻是個別例外,筆者以為不可以。

西漢的王侯成百上千,但能被寫入《漢書》紀、傳中的並不太多,關內侯想必也是如此。《漢書》中沒有關內侯表,我們隻能在紀、傳中得到關內侯的材料,能被寫入紀、傳中的關內侯當然隻是一部分,而這一部分關內侯之所以在正史中被提及,是由於在漢代國家各方麵事務中所處的地位比較重要,充當的角色比較顯眼,與君主的關係比較特殊,所以這其中的大部分人被“加恩”、“加惠”,特令食邑,也是自然的。那些由於不太重要沒有被寫入正史的關內侯,其中的大部分恐怕是得不到食邑的特權的。

二十等爵製中的食邑等級,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商君書·境內篇》說,爵到九級五大夫始,就可以“稅邑三百家”。但以後就不可以了,至遲到秦始皇時“徹侯乃得食邑”,而且是“雖有徹侯之爵,而受封者蓋少”。劉邦初定天下,令七大夫以上皆食邑,培植了一大批食封貴族地主,但以後又發展成隻有關內侯以上才可以食邑,而且出現了不食邑的關內侯。西漢時不食邑關內侯的存在也間接證明了關內侯以下的官爵基本上是不食邑的,但麻煩的是,特例還是有的,如敦煌酥油土出土的“擊匈奴降者賞令”漢簡,其中就有賜爵少上造,並且食邑的史料。

但這應該屬於個別現象,由於簡文過於簡略,看不出少上造爵食邑的全部原因,但僅從簡文中所透露的戶、騎數目,起碼功勞是突出的。

從可視簡文不知“長以上”到底是哪一級爵位以上,但是二十等爵中最後一個字是“長”字的爵名隻有四個:第十級左庶長、十一級右庶長、十七級駟車庶長和十八級大庶長,而這四個爵級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它們都屬於官(卿)爵類的範圍。官爵類的爵位可以食邑應該是與打仗立有戰功有關,體現了因功獲爵與普遍賜爵和買爵在獎勵力度上有巨大的差異。

不過總體上看,不但是官爵,即便是侯爵中的關內侯也處在演變之中,即由食邑向不食邑、由貴族向非貴族的轉化中。到東漢時,在王、侯中又出現了:

未與國邑先賜美名之例,如靈壽王、征羌侯之類是也。至明帝時有四姓小侯,乃樊氏、郭氏、陰氏、馬氏諸外戚子弟以少年獲封者。又肅宗賜東平王蒼列侯印十九枚,令王子年五歲以上能趨拜者皆令帶之。此二者往往皆是未有土地先佩印受俸廩。蓋至此則列侯有同於關內侯者矣。

而東漢曹魏時又出現了“虛封”的現象。爵製(特別是二十等爵)中食邑等級的變化,對地主階級的內部構成有很大影響,即食封貴族不斷衰減,而世家豪族地主興起發展。

能否食邑是西漢時期貴族爵與官爵的最主要的區別。此外在爵位的世襲和買賣方麵也集中體現出貴族爵與官爵、民爵的重要不同點。

秦漢時期,主要是漢代貴族爵位,即關內侯以及相當於關內侯以上的爵位是可以世襲的,這沒有任何的疑義。在傳統文獻史料中,有關王、侯的世襲的記載不勝枚舉,隻要翻開《漢書》中的王表及各種侯表,“××年××嗣”的字樣,比比皆是,勿需例舉。隻要不是有罪和無後兩種情況則國不除。關內侯也是可以世襲的。如《漢書·丙吉傳》載:丙吉為博陽侯,死後子顯嗣,後顯有罪削爵為關內侯,顯死後,“子昌嗣爵關內侯”。《漢書·蕭望之傳》載,“(蕭)望之有罪死,有司請絕其爵邑。有詔加恩,長子伋嗣為關內侯”。《漢書·馮奉世傳》載:“初,野王嗣父爵為關內侯,免歸。數年,年老,終於家。子座嗣爵,至孫坐中山太後事絕。”《漢書·外戚傳》載:“孝宣王皇後。其先高祖時有功賜爵關內侯,自沛徙長陵,傳爵至後父奉光。”可見關內侯與侯、王一樣,隻要無罪、有後,就可以數世傳襲。漢代的貴族爵位可以世襲,但卻不可以買賣。漢代原則上是非劉氏不王,非功、非親、非幸不侯。西漢的王、侯、關內侯均不可以通過買賣而得失,隻是隨著關內侯由貴族爵向官爵轉化,到東漢時期才終於被買賣了。如《後漢書·安帝紀》載:“吏民入錢穀,得至關內侯。”

至於官爵和民爵,由於傳統文獻史料中沒有世襲的記載,故長期以來包括筆者在內,學術界普遍認為是不世襲的,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六十六中談到二十等爵時就曾經說:“其十八等自大庶長以下又似官也。”他雖然沒有解釋為什麼如此說,但可以看出是與爵位不世襲的認識有關,因自戰國廢除世官製以後,官僚製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官職不世襲。然而考古的新發現,主要是張家山漢簡的的麵世,修正了有關官爵和民爵不可以世襲的傳統認識。《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中的《二年律令·置後律》中有關爵位世襲的法律條文是: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

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

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由於低爵位世襲的問題在本書的後麵還要進行專門討論,故在此不予展開,但要說明的是,盡管考古新史料證明了官爵和民爵與貴族爵位一樣,都是可以世襲的,但二者在世襲方麵又是有明顯差別的。貴族爵位是原封不動地世襲,即“徹侯後子為徹侯”、“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而官爵和民爵卻沒有如此優惠,而是降等級地繼承,即“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

官爵、民爵雖然也可以有局限性地世襲,與貴族爵有一定的相同之處,但在買賣的問題上,則是絕對不同的,那就是官爵和民爵都是可以買賣的,當然這種買賣是不自由的。這種不自由性表現為二:一是爵位的買賣要經過國家批準;二是爵位的價格由國家規定。如《漢書·惠帝紀》說:“令民得賣爵。”《漢書·食貨誌》說:“歲惡不入,請賣爵、子。”一個“令”字,一個“請”字,說明爵位是不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地出賣的。另外爵的買賣基本是國家賣,讓吏民們買。西漢賣爵最高達到第十八級大庶長,但某一具體時期爵的買賣最高到哪一級,這完全根據國家的需要,是不固定的。文帝時有可以買到大庶長一級的記載:“入粟邊”,“萬二千石為大庶長”。武帝時有可以買到五大夫的記載:“民多買複及五大夫。”與關內侯由貴族爵向民爵的轉化相適應,到東漢後期漢靈帝時出現了“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的情況,即關內侯也可以買賣了。漢代爵有時可以用錢買、用糧買,有時也可以用奴婢換。至於爵價,也是根據國家的需要,不固定。如孝景二年,“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爵價就下降了。《漢書》及其注中有關爵價的記載,存在一些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