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稱謂與類別(3 / 3)

下麵是惠帝元年的兩條材料:

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

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注曰:“一級值錢二千,凡為六萬……”

從第一條材料看,一級的價格高於萬錢,與應劭說的“二千”有很大差距。關於贖死罪的材料,武帝時還有一條:

(天漢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盡管年代相距近百年,可六萬與五十萬還是相差太懸殊。估計這裏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爵一級二千錢這個數字不對。文帝時用六百石糧食,才可以買到第二級爵上造,而六百石糧少說也值二萬錢,那一級也值萬錢。第二,爵每升高一級,買爵所增加的錢數不等,即買一級爵位是二千錢,而買二級爵位就不是四千錢,而可能是五千錢、六千錢……越往上增加的幅度越大,於是有的級就要高於萬錢。《漢書》中還有一條爵價的史料,即漢成帝時“賈級千錢”。各個時期的情況不同,爵價也不斷變化,但總的趨勢是前期貴、後期賤。為了確實知道漢代爵價的貴賤,最好的辦法是把爵價同人們生活必需的口糧數相比較。漢代每人每月的口糧數是多少?據《漢書·食貨誌》說:“食,人月一石半。”據《鹽鐵論》說:“十五鬥粟,當丁男半月之食。”那麼一月就是三十鬥,即三斛。據居延漢簡,吏卒每月口糧一般為三石三鬥三升。這三個數字,表麵上看是有矛盾的。一石半與三石多差了約一倍,而一石半與三斛正差一倍,然而實際上它們三者並不矛盾,基本一致,這是由於漢代的石鬥有大小之別。《漢書·食貨誌》中的石就是大石,而《鹽鐵論》和漢簡的石鬥就是小石小鬥。居延漢簡的許多材料證明一小石等於零點六大石,那麼大石一石半等於小石二石半。這個數字雖然少於三斛和三石三鬥三升,但因為《食貨誌》所說的是一般人平均的口糧數,而《鹽鐵論》和漢簡所說的則是丁男、戍卒的口糧數,它高於平均數也是正常。如果按大石計算,一個人一月的口糧為一石半,一年為十八石。而漢文帝時,“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上造隻是民爵中第二級低爵,要買,就要付出一個人三十多年的口糧,官爵就更不必說了。可見漢代官爵、民爵雖可以買賣,但爵價是昂貴的,非一般人所能買得起。

綜上,秦漢時期二十等爵內部存在三個大的等級類別:即以分食國家稅收為主要惠利的貴族類侯爵、以免役為主要惠利的官僚類卿(官)爵、以減免刑法徭役為主要惠利的吏民類(吏)民爵。

二十等爵從產生的第一天起,就存在占爵者的爵位等級與其擔任的官吏職級相對應的關係,所謂: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

到了漢代,官爵之間的對應關係不如秦朝那麼緊密,但還是始終存在的。

前些年,陳孟東、盧桂蘭二位學者曾對秦始皇兵馬俑坑中兵俑的爵位進行研究,其結論為:秦兵俑中發髻是扁平和偏左的兵俑是無爵位的小夫,絕大多數發髻偏右的兵俑應該是一級公士,步卒中無冠戴幘的兵俑應該是上造爵位者,馭手俑應該是簪嫋以上爵位,有戴冠和不戴冠的,戴冠的形製是單板長冠。車右者是不更爵位。大夫屬於軍吏,戴武冠。其中下級軍吏戴長冠,中級帶雙板長冠,高級戴鶡冠。雙板長冠的軍候俑應該是官大夫爵位。戴鶡冠、穿戰袍、乘戰車的司馬軍吏俑是公大夫。校尉俑和郡尉俑應該是公乘,身上塑有8個花結。把秦朝軍隊中吏、士、卒與爵位等級直觀生動地對應起來,由於沒有文字佐證,不免讓人對其結論的客觀準確性有些許擔心,甚至感到些許牽強,但可以看出,作者正是從秦的二十等爵位等級與官吏士卒職位存在對應關係出發而得出的結論。不過,官爵之間的這種對應關係發展到漢代,是絕對沒有這麼直觀和機械,比如我們在居延漢簡中看到了太多的戍卒擁有第八級公乘的爵位,而軍吏僅僅擁有最低的一級公士或二級上造爵位者也絕不是個別現象。

我們正視漢代官吏職別與爵位等級不像秦朝時期那樣對應,甚至是相互脫離,但同時又要指明,這種不對應和脫離現象隻是相對的,或者說僅僅是就二十等爵中的具體爵位而言的,並不適用於大的爵類,二十等爵製中的三大類別與官吏職別還是存在明顯的對應關係的。一般而言,侯類爵對應二千石以上官職,官(卿)爵對應六百石以上官職,(吏)民爵對應百石屬吏及廣大編戶民中的吏民群體。

三、“官爵”、“吏爵”、“民爵”、“吏民爵”辨析

從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學術界在研究秦漢時期封爵的內部結構和類別時,經常出現“官爵”、“吏爵”、“民爵”、“吏民爵”這幾個名詞,但對其認識和解釋並不一致,主要分歧在於:首先是在秦漢封爵內部是否存在不同的類別,即是否存在所謂的“官爵”、“吏爵”、“民爵”、“吏民爵”這些爵類,是否存在專門授予官吏的“官爵”或者說“吏爵”和專門授予民的“民爵”或“吏民爵”;其次是這些表示爵製內部不同爵類的名稱,不管是“官爵”、“吏爵”也好,還是“民爵”、“吏民爵”也好,它們是古人原來就有的概念,還是今人歸納的現代名詞。

20世紀80年代中期,學術界兩位知名學者對漢代的“吏爵”、“民爵”問題進行過反複熱烈的辯論。朱紹侯對秦漢軍功爵製有深入的研究,他不但認為漢代人當時就有“吏爵”、“民爵”的概念,而且認為二者之間有嚴格的區別和界限,他稱作“民爵、吏爵界限森嚴不可逾越”,認為從公士到公乘(1—8級爵)為民爵、五大夫到關內侯(9—19級爵)為吏爵;一般百姓得爵不能超過八級,超過的級數要轉讓給其子和兄弟,以免擾混官民界限。楊際平反對朱紹侯的這種觀點,撰文質疑。不但認為“民爵、吏爵界限森嚴不可逾越”的論斷不能成立,而且從根本上否定漢代存在專門賜予吏的“吏爵”和專門賜予民的“民爵”。他認為:八級公乘以下的爵,“既可為‘民’之爵,亦可為‘吏’之爵”,即使是八級以上的爵位,也不是隻有吏才能夠占有,民通過“入粟”、“買複”,也是可以擁有的;絕大多數的吏,其爵難超越公乘,九等五大夫以上爵,主要賜與六百石以上的吏,但布衣平民也能買複至五大夫,甚至更高的爵;秦漢兩代一樣,既無民爵吏爵之名,也無民爵吏爵之分,至於史書中大量存在的“賜民爵”和“賜吏爵”,隻是“賜民以爵”和“賜吏以爵”之意,其中的“民爵”和“吏爵”都不構成名詞。對於楊際平的質疑和批評,朱紹侯在同刊同期雜誌發文作了答複和反詰。他首先用王充“賜民爵八級,何法”,進一步來證明漢代人當時就有“民爵”的概念,同時闡述“吏”與“民”二者概念的區別,認為漢代的“吏”有三種對稱情況:在官與吏相對稱時,官指長官而吏指屬員;在吏與吏對稱時,指長吏(四百石至二百石)和少吏(小吏,百石以下);在吏與民對稱時,吏一般是指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民則包括了四百石以下的“吏”。而六百石以上的長吏占有九級五大夫以上的吏爵,而四百石以下的吏則屬於民,占有八級公乘以下的民爵。之後,楊際平又發表了答複文章,堅持漢代無有“民爵”、“吏爵”之名之分,認為漢代的官和吏對稱時,界限並不明確,而長吏和少吏對稱時,六百石以上的吏都是長吏,當吏與民對稱時,吏就成了長吏與少吏的共名。

反對把四百石以下的吏劃歸為民,認為佐史以上直至丞相都屬於吏,其中絕大多數的吏隻占有八級公乘以下的爵位,因而堅持“一至八等爵不是專賜給‘民’的爵”。

筆者是比較重視秦漢時期封爵製度內部的結構類別的,所以對朱、楊二位先生的辯論也頗感興趣,他們辯論當中所涉及的問題,筆者也早有思考和個人的看法。概括地講,關於漢代的賜爵:賜民爵、賜吏爵、賜男子爵、賜吏民爵、賜人爵等,如果說賜吏爵就是存在吏爵,賜民爵就是存在民爵,那麼是否還存在男子爵和人爵的爵類呢,顯然如上理解是誤入歧途,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民、吏、吏民、男子、人都是賜爵的對象,並不是爵位的分類,他們被賜予的都是一種爵類,即二十等爵,具體賜予哪一級爵位,和原來他們已經占有的爵位和此次賜予的級數有關。因此,在朱、楊之間,筆者是據史而從、擇理而從的。一方麵認為楊際平對古書中大量存在的“賜民爵”、“賜吏爵”的解讀是正確的,也認為古人那裏沒有“民爵”、“吏爵”的爵類歸納和名詞概念,“民爵”、“吏爵”都不是古人固有的概念,而是今人歸納出來的。另一方麵又認為秦漢時期,特別是漢代,除了特殊情況外,一般來說吏民,包括少(小)吏和可以為吏尚未為吏之民,均隻能具有八級以下的爵位,那麼正像朱紹侯所言,這一部分爵類我們可以稱之為“民爵”,但與朱不同的是,筆者認為民爵概念不是古人固有的,而是我們歸納命名的。同樣,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一般老百姓是與之無緣的,隻有長吏,也就是秩祿高的官僚才可以占有,那麼這一部分爵位我們可以稱之為官爵或者是吏爵,同樣,官爵或者是吏爵的概念也不是古人固有的,也是我們歸納命名的。其實就是最高一級的爵類也是一樣,不管是把最高一級爵類稱之為王侯爵也好,還是稱之為貴族爵也好,或者是不包括諸侯王,僅僅針對二十等爵中的最高爵類,即把第十九級關內侯和第二十級徹侯組成的爵類稱之謂侯爵,也都不是古人固有的稱謂,而是我們今人的概括命名。古人雖然也有“侯爵”的說法,但僅僅是指侯這一級爵,而不是指大的爵類。同樣,古書中存在大量“官爵”、“吏爵”、“民爵”,甚至“吏民爵”的字樣,也都不是指大的爵類,而是分別另有含義。

兩《漢書》及其注釋中有關“官爵”的記載共計35處,全部都是官和爵的合稱,絕不是我們上文所說作為封爵中一大類別的“官爵”。如史書記載:

建昭三年,代韋玄成為丞相,封樂安侯,食邑六百戶。

有司奏衡專地盜土,衡竟坐免。

免什麼呢?《漢書》中另處作了回答,曰“匡衡坐事免官爵”。當時匡衡是食邑六百戶的樂安侯,顯然這裏所謂的“官爵”不可能是指大庶長以下五大夫以上的官爵,而隻能是官職和爵位的合稱,即免掉匡衡丞相的官職和樂安侯的爵位。又如:

孔鄉侯傅晏、少府董恭等皆免官爵,徙合浦。

傅晏與匡衡一樣,身為孔鄉侯,所免的爵隻能是侯爵,不可能是低於侯的官爵,而這裏的“官爵”也隻能是官職和爵位的合稱。下麵一條史料中的傅商也是同樣,身為汝昌侯,而鮑宣針對其所言的官爵,也同樣是指官職和爵位。即漢哀帝“私養外親與幸臣董賢,多賞賜以大萬數,使奴從賓客漿酒霍肉,蒼頭廬兒皆用致富……及汝昌侯傅商亡功而封”,鮑宣勸諫曰:“夫官爵非陛下之官爵,乃天下之官爵也。陛下取非其官,官非其人,而望天說民服,豈不難哉!”

靈帝時,開鴻都門榜賣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各有差。

(漢靈帝)遣禦史於西(鄉)[邸]賣官,關內侯顧五百萬者,賜與金紫……

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

漢靈帝所賣的“官爵”,顯然是官職和爵位,就官而言,這裏提到了“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就爵位而言,這裏提到了“關內侯”。

兩《漢書》及其注釋中有關“吏爵”的記載共計隻有7處,出現極少的賜“吏爵”是賜吏以爵位的意思,而不是賜給吏爵。由於這類史料極少,逐條錄下,稍加說明。

漢宣帝元康元年三月,詔曰:

乃者鳳皇集泰山、陳留,甘露降未央宮。……《書》不雲乎?“鳳皇來儀,庶(不)[尹]允諧。”其赦天下徒,賜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級,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鰥寡孤獨、三老、孝弟力田帛。所振貸勿收。

這是一道恩惠及於普天之下人的詔書,極有利於我們認識漢代官職與爵位的對應關係:六百石以上官員占有五大夫以上爵位,佐史以上的小吏與民一樣被賜予公乘以下爵位,隻是小吏可獲得二級,民隻可以獲得一級爵位。

唐人顏師古在為“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一句作注釋時說:

賜中郎吏爵得至五大夫。自此以上,每為等級而高賜也。五大夫,第九爵也。一曰二千石至五大夫,自此以下而差降。

顏師古提供了兩種解釋,筆者以為前者是合理的,因為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議郎、中郎秩比六百石”,而六百石恰恰是與五大夫爵相對應的官職,如《漢書·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漢書·元帝紀》載:“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

(漢宣帝元康二年)三月,以鳳皇甘露降集,賜天下吏爵二級,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

其中的“賜天下吏爵二級,民一級”,賜的對象補語是吏和民,賜什麼,即賓語是爵,而不是吏爵或民爵,否則會沒有賜予的對象,吏和民被賜的差別,是級數不同,吏是二級,民是一級,絕不是賜天下以吏爵。故此句隻能解釋為:賜給天下的吏人二級爵位,民人一級爵位,否則這句話解釋不通。

(漢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數集泰山,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郎從官帛,各有差。賜天下吏爵二級,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

(漢宣帝元康四年三月,詔曰:)乃者,神爵五采以萬數集長樂、未央、北宮、高寢、甘泉泰畤殿中及上林苑。朕之不逮,寡於德厚,屢獲嘉祥,非朕之任。其賜天下吏爵二級,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三老、孝弟力田帛,人二匹,鰥寡孤獨各一匹。

(漢宣帝神爵元春三月,詔曰:)賜天下勤事吏爵二級,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所振貸物勿收。行所過毋出田租。

(王莽始建國元年,詔曰:)賜吏爵人二級,民爵人一級,女子百戶羊酒,蠻夷幣帛各有差。

“人一級”,區別於“賜民爵,戶一級”(即賜予民每戶一級爵位)和“賜民爵人二級”(即賜予民每人二級爵位)。

(漢章帝元和二年五月,詔曰:)其賜天下吏爵,人三級;高年、鰥、寡、孤、獨帛,人一匹。

這裏肯定是賜予天下吏,每人三級爵位,而不可能是賜予全天下人,每人三級“吏爵”。

兩《漢書》及其注釋中有關“民爵”的記載共計隻有47處,明顯多於“吏爵”,反映兩漢王朝專門賜民爵要多於專門賜吏爵。其中不管是“賜民爵”也好,還是“賜民爵一級”、“賜民爵二級”、“賜民爵戶一級”也好,“民爵”都不是一個名詞,不是共同構成“賜”的賓語,即不是“賜予民爵”、“賜予一級民爵”、“賜予二級民爵”、“賜予每戶一級民爵”的意思,而是“民”和“爵”分別作為“賜”的補語和賓語而並列存在,而是如楊際平所說,是“賜民以爵”、“賜民一級爵位”、“賜民二級爵位”、“賜民每戶一級爵位”的意思。其實古人也是這麼理解的,如:

(漢高帝二年二月,)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

臣瓚曰:“爵者,祿位。民賜爵,有罪得以減也。”

很明顯,臣瓚是把“賜民爵”解釋為“民賜爵”,把民和爵分開解釋,反映在他當時的意識中沒有“民爵”一詞的概念。爵就是爵,賜給民少一級,賜給吏多一級。“賜民爵”就是民被賜予爵位,而絲毫沒有將“民爵”看成是一個詞彙的意思。

此外,在兩《漢書》及其注釋中還出現“吏民爵”的記載,共計有5處,由於不多,全部錄於下麵:

賜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

賜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

如按傳統把民爵作為固有專門的名詞來讀,會成為“賜予中二千石(九卿級別的官僚)以下直至屬吏每個人以不等的民爵……賜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人以民爵”,顯然不合曆史邏輯,也不合漢家製度。而如果不把“民爵”作為一體詞對待,這條史料釋讀為“賜予中二千石以下直至吏民每個人以不等的爵位”,“賜予中二千石以下以及天下編戶民以爵位”,顯然非常順暢。

(河平元年春三月詔曰:)“河決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輒平,其改元為河平。賜天下吏民爵,各有差。”“賜雲陽吏民爵,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

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尊皇太後曰太皇太後,皇後曰皇太後。大赦天下。賜宗室王子有屬者馬各一駟,吏民爵,百戶牛酒,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帛。

如果按照“民爵”是一體詞,是一種爵類名稱,上麵這兩條史料就會釋讀為“賜給天下的吏以民爵”和“賜民爵給吏”的矛盾現象。

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

說明八級公乘爵是吏民所能夠占有的最高爵位,說明民不僅包括一般不為吏的編戶民,而且包括那些擔當吏職的小吏或者稱少吏在內,他們共同構成本書前麵所論述的吏民等級。

其實,如果估計不錯,學術界多數人都認為漢代存在“民爵”,這種普遍認識源於史書中大量的有關“賜民爵”的記載,把“民爵”作為一個名詞看待,包括對二十等爵製研究得非常深入細膩的日本著名學者西嶋定生。20世紀60年代,西嶋定生在其代表作《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製研究》一書中,下了很大的功夫,用了很多的篇幅,對“賜民爵”問題進行了係統研究,卓見迭出。但是,西嶋定生把文獻中大量的“賜民爵”說成是“民爵賜與”,和國內多數學者一樣是把“民爵”作為與吏爵、官爵相對的大類爵名看待,將其作為一體的專門名詞看待,如我們前文所分析的,這是不正確的。

“賜民爵”,簡單的三個字,學術界中多數學者對其發生誤識,這是值得注意的學術現象,究其原因,筆者經過思索,感覺可能是兩方麵造成。一是“民爵”二字在傳統文獻中出現的頻率太高,特別是在曆代君主的傳記中,頻頻出現“賜民爵”的詔令,易於讓人產生“民”與“爵”為一體詞的感覺。二是傳統文獻中編戶民占有爵位者的個案史料太少,缺乏具體生動的感性史料,妨礙對“賜民爵”內涵的正確認識。

本來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製與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有關係,特別是與身處社會下層,生活於鄉裏什伍中的編戶民密切相關,社會中有爵位的編戶民是比較普遍的,但由於以前四史為主的秦漢傳統文獻史料,主要記載的是社會上層人物(帝王將相、貴族官僚)的情況,有關編戶民的記載極少,特別是有關他們占有爵位的個案史料更是鳳毛麟角,即便是涉及了的,也絕非一般編戶民,而主要是兩種人,一種是某些貴族沒落的後裔,再一種是原為編戶民而後由於各種原因而封侯者。前一種集中在《漢書》卷一六《高惠高後文功臣表》中,約有一百多人,後一種則更少,可以說是屈指能數,主要在《漢書》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他們都是因為後來封侯才留下原為庶民而有爵位的記載,如鴻嘉元年正月辛醜,駟望忠侯泠廣:

以濕沃公士告男子馬政謀反,侯,千八百戶。

又,地節二年四月癸卯,爰戚靖侯趙長年:

以平陵大夫告楚王延壽反,侯,千五百三十戶。

至於始終為編戶民而又有爵者的個案,可以說完全看不到,這是編戶民占爵問題研究的最大困難。

與傳統文獻史料不同,在考古出土的秦漢簡牘中,卻有相對豐富的編戶民占爵情況的個案史料,其中尤以居延漢簡最為豐富。筆者對其進行了比較細致的規整、統計和研究,以便進一步說明有關“賜民爵”方麵的問題。

居延地處漢代邊地,所出土簡牘的內容,主要是與屯墾戍邊有關的檔案文書,包括製度法令、公文爰書、名籍簿冊、時政要事、幹支曆譜等,尤其是在名籍簿冊的檔案中,留下了大量編戶民占爵的個案史料。

居延地區大規模出土漢簡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紀30年代出土了一萬一千多枚,稱為居延舊簡,第二次是20世紀70年代出土了一萬九千多枚,稱為居延新簡,第三次是1999至2002年出土了五百多枚,稱為額濟納簡,筆者將這三批簡合稱為“居延三簡”。

根據本書前麵的研究,傳統文獻史料中的“民爵”二字,不是一個一體性的名詞,而是“民”和“爵”的並列組合,所謂“賜民爵”是“賜民以爵”或“賜爵給民”的意思,而作為二十等爵中一類爵的稱謂的“民爵”,是我們後人歸納命名的,不是古人原來就有的。我們所定義的“民爵”,是指二十等爵中的低爵,共包括八個等級:即一級公士、二級上造、三級簪嫋、四級不更、五級大夫、六級官大夫、七級公大夫和八級公乘。與傳統的文獻史料中有大量的賜“民爵”的記載相配合,在居延漢簡中也保留了一些關於賜民爵的檔案,明顯不同的是傳統史料主要是籠統記載賜爵之事,而居延漢簡雖然也有類似的籠統記載。

但這種籠統的史料極少,主要是與具體個人相關聯的賜爵記載。

相類似的史料還有許多條,但未見一條可以表明所賜之爵當時稱為“民爵”的,就是說從居延漢簡來看,當時確實並不存在“民爵”的稱謂,所以說原來認為存在“民爵”一詞,完全是由於對傳統史料誤讀所致。

傳統史料中不但有“賜民爵”,而且還有大量的“賜吏爵”以及“賜吏民爵”的記載,如王莽始建國元年,賜吏爵人二級,民爵人一級,女子百戶羊酒,蠻夷幣帛各有差。大赦天下。

漢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下詔曰:

河決東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輒平,其改元為河平。賜天下吏民爵,各有差。

如果民爵是專門名詞,是一種類型爵的合稱,那麼吏爵、吏民爵也應同樣,事實上我們從居延漢簡看到,吏與卒所占有的爵位同樣都是在二十等爵的第一級到第八級之間,不存在吏爵與民爵的兩種類別。

吏所占之爵和卒所占之爵同樣都是在一級公士到八級公乘之間,並不存在為吏設置的吏爵和為非吏之卒設置的民爵,當然卒占有最低一級爵公士和吏占有第八級爵公乘的比例明顯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