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裏中之與它裏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雜律》中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越邑裏、官市院垣,若故壞決道出入,及盜啟門戶,皆贖黥。其垣壞高不盈五尺者,除。
從這條律文可以看出秦漢時期的裏是都修築有圍牆的,圍牆的高度也有法律規定,即五尺高。
其次是裏中居民的居住也是嚴格規矩的,由於居民的身份等級不同,其居住的人群範圍或者說環境也不同,有的被編入什伍組織之中,有的自由於其之外。而不同時期是否入編戶的等級界定也不一樣,如秦時爵位在第五級,即大夫以上之人,而西漢初年爵位在第十級左庶長以上,即高於第九級五大夫以上之人才不被編入什伍組織之中。這種認識來源於出土的簡牘史料。《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載: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又載: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
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戶律》則規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
此外,傳統文獻史料也保存有類似的相關信息。如據《鹽鐵論·周秦》記載:
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
《鹽鐵論》一書所反映的是西漢後期的曆史情況,說明秦漢時期在很長的時間裏,在基層鄉裏都實行“比地為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的什伍編戶製度,但是能夠自由於這個編製之外的人員卻越來越少,爵位的等級越來越高,甚至連第十九級爵位的關內侯都被編列在什伍組織之中。
秦漢時期的裏不但是一種封閉的基層社會組織,而且其內部實行什伍連坐互保,同時專製皇權還通過鄉官裏吏對基層社會嚴加控禦。在鄉一級,像嗇夫、遊徼等,雖然秩祿極低,但還是由國家發給俸祿,但是與之不同,裏中之吏,像裏典則根本沒有俸祿,不屬於國家正式職官,但就是這些不算官、沒有俸祿的裏吏,也不是隨隨便便,任憑什麼人都可以充當的,相反秦漢地方政權對其嚴加掌控。如湖南湘西發現的裏耶秦簡中就有這樣的簡文: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裏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裏丐、成,〔成〕為典,丐為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郤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丐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
從這條簡文可以看出,秦朝時期的鄉官嗇夫雖然有職責和權利推薦所屬裏典的人選,但是並不具備正式任命裏典的權利,這種任命權掌握在縣一級權力機關手中,當然這是就一般的製度而言的。而事實上控製相關裏吏的人選問題還要更加複雜,簡言之就是隨著曆史的發展,隨著豪族勢力的坐大,裏吏越來越被豪族勢力所控製,而且不僅僅是裏吏,還包括鄉官,甚至包括郡縣屬吏。這應該是屬於另外的討論問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秦漢皇權主義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禦,更為核心和實質的是通過國家授田製和賜爵製而建立起皇權對於編戶民的直接隸屬和依附關係,直接和個別的人身支配關係。自戰國中期列國變法以來形成的“五口之家”耕“百畝之田”的小自耕農經濟,在秦漢時期成為最基本的社會經濟模式。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戶律》有關國家授田宅的法律條文顯示了這方麵的情況:
關內侯九十五傾,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
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律文不但說明國家通過授田宅對編戶民的控製,而且從“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和“欲為戶者,許之”的規定,可見占有田宅與為編戶的關係。此外,在兩《漢書》中又比比可見賜民爵位的詔書,如本書前麵所說,大約有近百次之多。皇權主義國家正是通過這種普遍的授田、授宅、授爵位製度,建立起鄉裏秩序,建立起對全體編戶民,主要就是小自耕農民的直接控禦和庇護,同樣,在這種製度下,自耕農民、編戶民也更加依附皇權,同時也更加敬畏皇權。專製皇權與編戶小農的這種依存關係,是皇權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