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皇權主義的基礎:編戶民思想觀念掃描(1 / 3)

秦漢時期皇權的強大,不僅依賴物質性的國家機器,而且根植於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即在於社會廣大成員的普遍認同,它不僅僅是一種皇權製度規製下的政治氛圍和傳統,而且伴隨曆史的演進發展,這種氛圍和傳統定型為一種社會環境,如同一張網,罩住了全體社會成員,支配著他們的思想和觀念。而這樣一種政治氛圍、思想傳統和社會環境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發展,或者說浸潤蝕化的過程,其形成並不是完全強製性的,似乎受到傳統因素的自然影響,或者說在秦漢的基層社會,在鄉裏民間,在廣大的編戶民中間,本來就存在著從先秦以來,不僅僅是從戰國、春秋,甚至是從三代以來就長期傳演下來的一些思想和觀念傳統。這些思想和觀念傳統包括對天地自然、人間萬物、鬼怪神靈、生老病死等等一係列自然和社會問題的觀念認識,而這些觀念認識就如同一片沃土,充滿了易於皇權主義植根生長的物質基礎,這種基礎使得普通的編戶民極易於接受君權天授、天人感應、陰陽五行等一係列服務於皇權主義的宣傳說教。

秦漢時期社會性的思想觀念,特別是就下層民間而言,雖然說有多種狀況與表現,但梳理史料,卻有幾個方麵比較突出,一是神秘主義,二是孝悌觀念,三是富貴理想,四是平均主義,而最終幾乎都可以同皇權主義的思想觀念掛鉤,成為皇權主義的背景和基礎。

一、秦漢時期下層民眾中神秘主義的思想觀念

人們常說,一部二十四史是帝王將相的曆史,就是說傳統的文獻史料主要反映的是社會上層的言行活動,對於社會下層,就秦漢時期而言,即對於那些生活於鄉裏什伍之中的普通編戶民,甚至於那些下層的地方官吏,很少保存有他們的信息,尤其是思想觀念層麵的記載。即便是有一些相應的記載,如秦末陳勝、吳廣起義時詭秘地在魚腹中置“丹書帛曰陳勝王”,又篝火狐鳴曰“大楚興,陳勝王”,又如新莽末年赤眉軍用“書劄”“探符”的神秘而又可笑的辦法,確定擁立牧童劉盆子為皇帝等,此類反映下層民觀念信仰的史料之少,絕對稱得上是鳳毛麟角或吉光片羽,而且都與起義造反等曆史大事變有關,難以看到下層民正常生產生活中的神秘主義傾向和影響。但是20世紀的考古學,特別是70年代之後的秦漢考古學,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這一狀況。特別是《日書》簡牘的多批次出土,不但讓人們看到了戰國秦漢時期普通編戶民的真實生活,尤為可貴的是,從《日書》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了他們的思想、觀念、信仰和追求,即了解到他們精神層麵的真實狀況。

考古發現並出土的《日書》種類,目前已經達到兩位數,時代是從戰國到秦漢,分布地域也是南北方皆有,雖然如此,但就其形式和內容看,這些《日書》彼此卻是十分的類似,這反映了從戰國到秦、到漢,基層社會中人們生活狀態和觀念信仰的延續性。其中內容最豐富最受學界矚目的當屬雲夢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日書》。

《日書》,直觀的顧名思義的解釋,就是古人占吉凶、擇時日的書,是類似於工具書或者說是手冊一樣的東西。在古代社會中有專門從事這方麵事情的專業人士,稱為日者。由於在社會上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故太史公司馬遷在《史記》中專門為之作傳,即《日者列傳》。

中國上古時期,整個社會被神秘主義所籠罩,從傳統文獻史料中的《周易》,到出土的殷周的甲骨卜筮,再到戰國秦漢的日書,積存下來的占驗術數之法,大約不下幾十種之多。從《史記》的《日者列傳》、《龜策列傳》、《天官書》,到《漢書》、《後漢書》中的《天文誌》、《五行誌》、《方術列傳》,反映出秦漢時期的方術占驗之法的種類更是豐富多彩,什麼建除、叢辰、五行、日者,什麼風角、遁甲、元氣、六日,又什麼七政、七分、堪輿、曆家等等,琳琅滿目。而從考古所發現的《日書》看,雖然很容易理解為日者之書,但實際上《日書》的內容非常豐富,所涉及的術數類型,絕非僅僅限於日者,而是包括了當時流行的許多占驗方法,人們隻從下麵所列《日書》中的部分段落標題就可以見其一斑:

除、秦除、稷辰、衣、玄戈、歲、星、病、啻、室忌、土忌、作事、毀棄、直(置)室門、行、歸行、到室、生子、人字、取妻、作女子、吏、入官良日、夢、詰、盜者、禹須臾、土忌、門、反枳、馬禖、五穀良日、木日、馬日、牛日、羊日、豬日、犬日、雞日、五種忌日、正月、官、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二月、人日、男子日、室忌、蓋屋、蓋忌、除室、裚、初寇

、寄人室、行日、行者、入官、行忌、行祠、祠、亡日、亡者、見人、有疾、病、家(嫁)子、不可娶妻、生、失火、盜……  以下再略引一些生動具體的簡文史料以證之。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除》:  結日,作事,不成以祭,閵(吝)。生子毋(無)弟,有弟必死。以寄人,寄人必奪主室。  交日,利以實事。鑿井,吉。以祭門行、行水,吉。  陰日,利以家室。祭祀、家(嫁)子、取(娶)婦、入材,大吉。以見君上,數達,毋(無)咎。  達日,利以行帥出正(征)、見人。以祭,上下皆吉。生子,男吉,女必出於邦。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星》:  營室,利祠。不可為室及入之。以取妻,妻不寧。生子,為大吏。  東辟(壁),不可行。百事凶。以生子,不完。不可為它事。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作事》:  二月利興土西方,八月東方,三月南方,九月北方。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歸行》:  凡春三月己醜不可東,夏三月戊辰不可南,秋三月己未不可西,冬三月戊戌不可北。百中大凶,二百裏外必死。歲忌。  毋以辛壬東南行,日之門也。毋以癸甲西南行,日之門也。毋以乙丙西北行,星之門也。毋以丁庚東北行,辰之門也。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生子》:  丙子生子,不吉。  丁醜生子,好言語,或生(眚)於目。  戊寅生子,去父母南。  己卯生子,去其邦。  庚辰生子,好女子。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土忌》:  土良日,癸巳、乙巳、甲戌,凡有土事必果。  土忌日,戊、己及癸酉、癸未、庚申、丁未,凡有土事弗果居。  春三月毋起東鄉(向)室,夏三月毋起南鄉(向)室,秋三月毋起西鄉(向)室,冬三月毋起北鄉(向)室。以此起室,大凶,必有死者。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乙種·行者》:  遠行者毋以壬戌、癸亥到室。以出,兇(凶)。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乙種·入官》:  久宦者毋以甲寅到室。  從《日書》這些標題以及幾條簡文可以看出,占驗擇日所涉及的事項極其廣泛,可以說涵括了當時人生活的方方麵麵,從祭祀、娶妻、嫁女、生子,到興土木、蓋房屋、出門歸行,從入官為吏、五穀六畜,再到疾病、失火、丟東西、抓盜賊等等,都涉及了,反映了神秘主義對當時人的生活的全麵影響。  太史公司馬遷曾說:“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興何嚐不以卜筮決於天命哉!其於周尤甚,及秦可見。代王之入,任於卜者。太卜之起,由漢興而有。”  其實何嚐是王者,何嚐是國家興亡一類的軍國大事,而是秦漢時期全部社會成員,及其衣食住行的簡單生活瑣事,都被超自然的力量支配,都要靠術數抉擇。《日書》中擇日宜忌龐雜而且荒誕,但卻真實地反映出當時人在神秘主義思想觀念指導下的日常生活。  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出土的地點,曾經引起學術界的廣泛注意。睡虎地秦墓的墓主人名字叫喜,生前是秦的地方官吏,曾經為安陸及鄢地的令史。其墓中隨葬有豐富的秦的律令文書,與他地方官吏的這種身份是完全相應的,但其墓中又隨葬《日書》,這讓不少學者尤為重視,難道地方官吏也“兼通日者之術歟”!已故著名曆史學家林劍鳴曾經對這一現象又作了深入研究,在《秦漢政治生活中的神秘主義》一文中,他首先指明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律令文書與日書同時出現在地方官吏墓葬中的現象,不僅僅出現在雲夢睡虎地秦墓中,而是頗為普遍的,即還出現在放馬灘秦墓、阜陽漢墓、張家山漢墓等墓葬之中,並進一步認為,《日書》與律令一起出土在秦漢地方官吏的墓葬中,說明“通《日書》者與執法的官吏在秦漢時代往往兩者集於一身”,“古代官吏和卜、史、星、曆一身二任的遺風到秦漢時代仍存”,故《日書》和律令文書一樣是地方官吏行使管理職權必備的工具書。  這種認識是非常正確的,這一現象的存在一方麵反映了地方官吏兼有日者的身份,他們的日常工作,比如說斷獄、捕盜等也受術數之法的製約和指導。  另一方麵反映出占驗擇日等在地方民間,在普通的編戶民之中影響的深入和普及的廣泛,這又要求地方官吏必須具備這方麵的專業知識,才能夠更好地了解和處理民間事務。  二、秦漢時期下層民眾的孝悌觀念  孝悌,尤其是其中的孝,是中國傳統文化極力提倡的主要道德之一。  孝是指對父母的孝順,悌是指對兄長的敬重。許慎《說文》釋曰:“孝”是“善事父母”。“善事”二字,大有文章可做,主要是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最主要的是要順從父母。孝悌道德首先源於血緣家庭和宗法製度的長期而廣泛的存在,同時又與中國古代農耕文明和自然經濟形式有關,即源於古人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知識、經驗的代代傳承,甚至是人類本身種族的延續,因此具有明顯的自然性和合理性。孝悌的思想觀念源遠流長,可溯源到先秦三代。眾所周知,在出土的殷商甲骨卜辭中就已經有“孝”字,而當時普遍存在的祭祀考妣的製度,更是孝觀念的反映。早期的中國古文獻更有不少相關的記載,如《尚書·康誥》記載西周時周公告誡康叔說:“元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詩經》亦曰:“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威儀孔時,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匱,永錫爾類。”反映了周人對父母的感恩,對孝道的重視。孝的思想觀念在諸子的思想中多有反映,特別是儒家思想學派尤為重視孝悌者以倫理道德,將其論證為最主要最基本的倫理道德,如《論語·學而篇》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孝悌的思想道德由於符合中國古代重血緣重家族的社會狀況,所以深入人心,影響廣泛,而且根植在最普通的下層民眾的日常生活之中。尤其是在中國古代家國同構的情況下,忠孝也合為一體,家族(庭)中的血緣隸屬關係和國家的政治隸屬關係能夠很方便地結合在一起,正如孔老夫子所言:“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正是從這一點出發,統治者、專製君主十分重視並極力強化孝悌的道德觀念,把中央集權的君主專製與父家長為核心的小農經濟社會高明地統一起來,於是也就把全社會的人都束縛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結構之中。  秦漢時期的孝悌思想、觀念、道德無疑是延續先秦的,並有所發展變化,但秦、漢兩代又是有著重大區別的。如眾所知,秦自建國就僻處西方,與西戎雜處,宗法倫理不太發達,孔子西行不到秦,而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始終是以法家為主導,特別是在二十等軍功爵製度的驅動下,整個社會,包括下層編戶民,基本是重實際功利,輕仁義道德。這在睡虎地出土的《日書》中就可以看出。《日書》僅僅在《生子》有“丁亥生子,攻(工)巧,孝”。  但總體上看較少提到孝順父母,比如在講到結婚擇偶或者是棄妻離婚時,居然都沒有把是否孝順父母作為擇偶的條件或棄妻的一個重要原因,反之,在秦簡《日書》中有大量祖孫父子間矛盾衝突的反映,如“王父為祟”、“王母為祟”、“父母為祟”等等的記載,就是說父祖帶給子孫病災,反映出的完全是一種怨恨,而不是孝敬感恩。但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麵,另一個方麵又不能不看到,秦畢竟還是以血緣家庭為基本細胞或者說為基礎的社會,它就不可能完全不重視孝悌,再說就是法家思想中也同樣可以覓到孝悌的主張,如《韓非子》中就說:“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以天下亂。”又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何況秦雖然是重視法家的思想主張,但並非獨用法家,而是兼及儒、墨、道、陰陽五行,如秦始皇巡遊天下,在多處刻石以宣揚自己統一天下的功德和對天下人的訓示,而刻石中的一些內容,諸如“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物之紀。以明人事,合同父子。聖智仁義,顯白道理”,明顯地帶有儒家思想的色彩。另外從秦簡《日書》看,每家基本都有自己的“祠木”,以便祭祀父母,在《日書》中也有“祀父母良日”的簡文,反映出對殷周以來祭祖傳統的繼承和對父母的孝。另外在秦簡的《法律答問》甚至有對不孝行為的所謂法律製裁: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即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控告兒子不孝,要求判處死刑,問這種案件是否實行拒絕受理的法律製度,答複是不實行,而是要立即逮捕,勿使潛逃。另外又如《封診式》中一條“告子爰書”載:  某裏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裏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  遺憾的是簡文中沒有關於最終判決的結果,但不孝之子受到法律的嚴懲是沒有疑問的。秦簡中還有一種《為吏之道》,《為吏之道》的內容所反映的思想傾向,就是既有法家,也有儒家和道家等多家思想成份。如簡文中有:  “寬枓(容)忠信,和平毋怨”;“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毋喜富,毋惡貧,正行修身,過(禍)去福存”;“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也”。其中不但包含了對“孝”道的認可和提倡,而且還與“忠”並立而提,置於相輔相應的地位。  兩漢王朝不但是儒學被前所未有地尊崇,而且更是以孝治天下的時期,“孝悌”之道被統治者更加充分利用,成為皇權主義的重要構成,成為皇權控禦社會的有力工具,三綱五常正式形成,《孝經》正式產生,孝正式成為“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成為天地之中最重要的原則,做人所要遵守的最重要的綱常倫理。於是漢代皇帝的諡號均被冠以“孝”字,於是孝廉、孝悌成為察舉製和征辟製進行選拔任用官吏的主要科目和條件之一,於是孝親從被提倡的倫理道德而發展演變為強製性地法律規定。可以說,在兩漢時期,忠的道德觀念雖然還不能與宋元以後相比,但忠、孝二者已經被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而孝的道德觀念已經確定無疑地成為了全社會的共識,而且同樣是超出了道德範疇,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不孝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  漢朝承繼了先秦以來懲罰不孝的這一法律原則,並有所強化,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麵。首先,在漢代不孝被認為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西漢時期,楊敞、霍光等大臣在奏疏中曾說“五辟之屬,莫大不孝(師古注曰:五辟,即五刑也)”;東漢肅宗孝章帝於詔令中也說“《甫刑》三千,莫大不孝”。而處於兩漢之際的王莽改製是一次全麵的改革運動,在有關刑法製度的改革中也反映出了對不孝行為的極端重視,據《漢書·匈奴傳》記載:  莽作焚如之刑,燒殺陳良等……(注引應劭曰:“《易》有焚如、死如、棄如之言,莽依此作刑名也。”如淳曰:“焚如、死如、棄如者,謂不孝子也。不畜於父母,不容於朋友,故燒殺棄之,莽依此作刑名也。”)其次,既然不孝是最大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故對不孝之人的懲處也是非常重視,非常嚴厲的。如《史記·衡山王列傳》載:“王後徐來亦坐蠱殺前王後乘舒,及太子爽坐王告不孝,皆棄市。”漢景帝三年十二月詔曰:“襄平侯嘉子恢說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論恢說及妻子如法。”“東平王雲,不孝不謹,親毒殺其父思王,名曰钜鼠,後雲竟坐大逆誅死。”由於傳統文獻史料主要記載的是當時社會上層的事情,許多時候會牽涉到政治鬥爭,一般來說不孝之罪都要判死刑,個別或因情節較輕或有其它因素,也常常處以貶爵或奪爵的處罰。如“樂成王萇有罪,廢為臨湖侯”,注雲“《續漢書》曰‘坐輕慢不孝’,故貶”;“隱強侯陰博坐驕溢,膠東侯賈敏坐不孝,皆免為庶人”;“齊王晃坐事母不孝,貶為(無)[蕪]湖侯”。對不孝行為最嚴厲的懲罰當屬西漢美陽女子告子不孝案,據《漢書·王尊傳》載:  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妒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縣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吏民驚駭。  刑罰的嚴厲由於罪行的極端惡劣。  第三,漢代對不孝行為的處罰不但較重,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不寬赦,如東漢光武帝二十九年夏四月曾大赦天下,但詔令中卻說:“詔天下係囚自殊死已下減本罪各一等,不孝不道不在此書。”唯有不孝不道之罪不予以寬赦。  以上所舉均係傳統文獻中所載,是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處的刑罰,還不是原始的法律條款,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則提供了這種處罰不孝的原始法律條文。《二年律令·賊律》載: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從這兩條律文清楚可見漢代對不孝罪的處罰是嚴厲的,對家庭中的長輩殺傷(不管遂與不遂)、毆詈、被父母控告不孝,均被判處棄市的死刑。《二年律令》對不孝罪不但處罰嚴厲,而且也同傳統文獻所反映的一樣,不孝之罪一般是不與寬赦,不允許贖免(減)的。如同樣是《賊律》又規定: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告律》中又規定:  殺傷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殺傷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減。  就是說即使是主動投案自首也得不到減刑的待遇,而本來漢朝的法律是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規定的,即鼓勵主動自首,但由於對孝行的極端重視和提倡,致使坦白從寬的原則對不孝之罪並不適用。值得注意的是《戶律》中的一條律文:  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  “養之不善”也屬於一種不孝行為,但與“殺傷”、“毆詈”等不孝行為明顯存在程度的差異,《二年律令》在處罰上也有明顯的區別,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將不孝者棄市處死,而是將之驅逐出家門,將其房屋、土地、奴婢都轉為大父母占有。這種區別應該說是合理的。  漢代由於對孝道的過分重視,一方麵是對不孝行為的過於嚴重的懲罰,另外還體現在對在孝道旗號下的犯法行為的過於寬縱,甚至是大肆表彰那些為父母頂罪受刑的行為,可以說走向了極端化與不合理。  首先看對在“孝親”旗號下的犯法行為的同情、寬恕,甚至獎掖,其後果往往造成社會的不安定。複仇是漢代一種十分突出的社會現象,這與漢代以孝治天下,對孝德的絕對提倡有直接的關係,所謂“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如東漢民間孝女趙娥為父複仇的故事知名度極高:  酒泉龐淯母者,趙氏之女也,字娥。父為同縣人所殺,而娥兄弟三人,時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賀,以為莫己報也。娥陰懷感憤,乃潛備刀兵,常帷車以候仇家。十餘年不能得。後遇於都亭,刺殺之。因詣縣自首。曰:“父仇已報,請就刑戮。”(福)祿[福]長尹嘉義之,解印綬欲與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後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閭。太常張奐嘉歎,以束帛禮之。  趙娥的行為明顯是合於情禮而違於法理,結果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製裁,反而得到了官府的表彰。類似的事情在漢代,尤其是在東漢曆史上不少,更有甚者不是為自己的父親,而是因替朋友的父親報仇而犯罪,由於這裏不但關乎父子之孝,還有朋友之義,故更加受到社會的表彰。其中郅鄆和何顒的故事最為生動:  惲友人董子張者,父先為鄉人所害。及子張病,將終,惲往候之。  子張垂歿,視惲,歔欷不能言。惲曰:“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痛仇不複也。子在,吾憂而不手;子亡,吾手而不憂也。”子張但目擊而已。惲即起,將客遮仇人,取其頭以示子張。子張見而氣絕。惲因而詣縣,以狀自首。令應之遲,惲曰:“為友報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義也。  虧君以生,非臣節也。”趨出就獄。令跣而追惲,不及,遂自至獄。令拔刃自向以要惲曰:“子不從我出,敢以死明心。”惲得此乃出,因病去。  (何顒)友人虞偉高有父仇未報,而篤病將終,顒往候之,偉高泣而訴。顒感其義,為複仇,以頭醊其墓。  對於寬赦在“孝親”旗號下殺人犯罪的弊病,漢代人就已經看清並指明。如東漢“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時任尚書的張敏就反對批評說:  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托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複增甚,難以垂之萬載。  又說:  臣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複容其奸枉。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製。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  漢代對那些為孝而替父服刑抵罪者大肆褒揚,其中緹縈自願為奴救父免刑的故事,不僅在漢代,甚至在整個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都是一件大事,緹縈也就成為漢代民間絕非一般的孝女。該事件發生在漢文帝時期,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於公有罪當刑,詔獄逮係長安。淳於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製詔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緹縈救父,不但由此而廢止肉刑,也鼓勵了子女為孝而替父服刑。到東漢初期,皇帝在詔令中就明確允許子女可以代親服刑徙邊:  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  從表麵上看,似乎是子女自願代親伏法受刑,但統治者不合理地倡導這一類行為的深刻用意,卻是遠遠超出了個人和家庭,而是由父及君,由家及國,為家赴難和為國赴難,替父伏法受刑和替君流血犧牲,道理是緊密相通的。  三、秦漢時期下層民眾對富貴的理想追求  中國古代雖然是農業自然經濟占主導的社會,但自戰國以來至於秦漢,商品經濟可以說還是比較發達的,這在太史公的《史記·貨殖列傳》中可見一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學而俱欲者也”。“富”字在該篇中出現了五六十次之多,頻率之高引人重視。富與貴一樣是秦漢時期一般人的理想追求,不僅僅是社會上層,貴族、官僚,也不僅是商人,而且包括社會中的貧賤者,主要是那些從事農耕的編戶民。最經典的史料莫過於《史記·陳涉世家》的記載:“陳涉少時,嚐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曰:‘苟富貴,無相忘。’庸者笑而應曰:‘若為庸耕,何富貴也?’陳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鴻鵠之誌哉!’”可見,不論是有鴻鵠之誌的陳勝,還是無鴻鵠之誌的庸者都把富貴作為人世間的美好理想,二者的區別在於陳勝敢於去理想和追求,而庸者不敢做如此美好的夢,但畢竟還是反映出他們對富貴不敢奢望的期盼。由於貧富是決定人們社會地位和等級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淮陰侯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又不能治生商賈,常從人寄食飲,人多厭之者”。即由於貧窮,不但秦朝的製度限製韓信為吏,而且由於貧窮在民間也受到鄉裏民人的歧視,甚至是侮辱。故《韓詩外傳》曰:“人之所以好富貴安榮,為人所稱譽者,為身也;惡貧賤危辱,為人所謗毀者,亦為身也。”  秦朝的曆史太短,文獻史料太少,尤其是反映下層民的思想觀念層麵的東西更是少得讓人遺憾,但略讓人欣慰的是出土的秦簡中有一些相關的內容。例如,在睡虎地秦簡《日書》中有如下的記載:  亢,祠、為門行,吉。可入貨。生子,必有爵。  房,取婦、家(嫁)女、出入貨及祠,吉。可為室屋。生子,富。  乙亥生子,玥(穀)而富。  辛巳生子,吉而富。  辛未生子,肉食。  南門,將軍門,賤人弗敢居。  其日在首,富難勝殹(也)。  在奎者富。  生東鄉(向)者貴,南鄉(向)者富,西鄉(向)壽,北鄉(向)者賤,西北鄉(向)者被刑。  這些簡文清晰地反映出民間普通老百姓對富貴的希望和企盼。此外,在秦簡《日書》所記的擇日中就有“錢良日”,這無疑也與民間追求富貴的風俗習慣有關。  兩漢的史料較之秦朝要豐富得多,不論是傳統文獻還是考古新史料中都有不少關於漢代人追求富貴的記載,“恥貧賤而樂富貴”是當時人普遍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如西漢人欒布所說:“窮困不能辱身下誌,非人也;富貴不能快意,非賢也。”又如東漢人酈炎的詩中也有這樣的句子:“富貴有人籍,貧賤無天錄。”唐人李賢注曰:“富貴者為人所載於典籍也,貧賤者不載於天錄。天錄謂若蕭、曹見名於圖書。”王符在《潛夫論》中說:“富貴則人爭附之,此勢之常趣也;貧賤則人爭去之,此理之固然也。”又說:“事富貴如奴仆,視貧賤如傭客。”這裏所反映出的價值取向與前述秦人對韓信當年的態度是一脈相承的。為了脫離貧賤,為了爭取富貴,漢代人不惜萬裏征戰,甚至不惜鋌而走險,揭竿叛亂。例如,據《後漢書》本傳記載,班超在西域與匈奴鬥爭的危急時刻就是用“富貴”來激勵手下的吏士,曰:“卿曹與我俱在絕域,欲立大功,以求富貴……”又據《後漢書·鮑永傳》記載:“時赤眉害更始,三輔道絕。光武即位,遣諫議大夫儲大伯,持節征永詣行在所。永疑不從,乃收係大伯,遣使馳至長安。既知更始已亡,乃發喪,出大伯等,封上將軍列侯印綬,悉罷兵,但幅巾與諸將及同心客百餘人詣河內。帝見永,問曰:‘卿眾所在?’永離席叩頭曰:‘臣事更始,不能令全,誠慚以其眾幸富貴,故悉罷之。’”李賢注:“幸,希也。”可見“幸富貴”構成了新莽末年農民暴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在傳統文獻史料中,從命名原則亦可見古人對富貴的積極態度,包括地名、封國名、人名等。如漢代有“富民侯”、“富平侯”、“富春侯”、“富陽侯”等等。“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為富民侯。”“右將軍張安世宿衛忠謹,封富平侯。”“富春侯玄,河間孝王子。四月丁酉封,十年免。”“富陽侯賜,六安夷王子。二年五月丙戌封,二十八年,建昭二年,坐上書歸印綬免八百戶。”富貴作為漢代社會普遍企盼追求的吉祥字詞,不但在地名中顯現,而且也出現在人名之中。“(孝景)三年,(休)侯富以兄子戎為楚王反,富與家屬至長安北闕自歸,不能相教,上印綬。詔複王。後以平陸侯為楚王,更封富為紅侯。”“山陽男子張富昌為卒,足蹋開戶,新安令史李壽趨抱解太子,主人公遂格鬥死,皇孫二人皆並遇害。上既傷太子,乃下詔曰:‘蓋行疑賞,所以申信也。其封李壽為邘侯,張富昌為題侯。’”  “(成獻)哀侯貴嗣,建平元年薨,亡後。”從張富昌這條史料可見,該人在未封侯前就是個役卒男子,名字叫“富昌”,反映了下層民起名字中追求富貴的信息,但這種信息在正史中畢竟太少,其存在主要由於該人後來的封侯和卷入巫蠱之禍這種大事變。而大量普通下層編戶民的信息,在正史中難以覓到,隻能寄希望於考古發現的新史料,其中居延漢簡較為豐富,主要體現在兩類名字中,一種是戶籍所在的裏名,一種就是吏卒的人名。  此外,漢代人普遍追求富貴的狀況,在文物考古史料中有多方麵的反映,除了上麵所說的簡牘史料之外,在印章瓦當、碑銘簡文、畫像磚石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碑石誌銘中,普通人追求富貴的理想、享有富貴的優越就有較為豐富的反映,如:  延熹四年太歲在辛醜,萬世老壽,陽遂富貴。  漢永和二年歲在丁醜七月下旬,臨乃喪慈父,嗚呼哀哉……由斯言之,命有。進念父恩,不可稱陳。作丘封,曰存祖夫,適」祠,蒸嚐魂靈,富貴無悉,傳於子孫,之無竟……二月卅日畢成。  次子富曰少元。  君東平相之玄,會稽大守之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