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學英語教學的探索階段(1982年—1987年)(2 / 2)

(二)第一套全國高校文理科通用的《大學英語》係列教材問世

在修訂大綱的同時,1986年8月7日,大學外語教材編審委員會綜合大學英語編審組在蘭州召開了大學英語教學研討會。參加研討會的有來自全國20個省、市、自治區的78所綜合大學、師範以及其他文理科院校的代表117名。會議聽取了複旦大學、北京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合作編寫的《大學英語》係列教材的報告。大學外語教材編委會副主任兼綜合大學英語編審組組長董亞芬教授介紹了這套係列教材的編寫思想與指導思想。《大學英語(文理科本科用)》雖然不是國家統編,卻是第一套根據新的《大綱》所提出的目的要求編寫的教材。它與原文、理科英語教材相比,在方法與內容上都有較顯著的改變。它是一套係列教材,共分精讀、泛讀、快速閱讀、聽力和語法與練習等五種教程。按分級教學要求除語法與練習隻編四冊外,其他教程各編六冊,每級一冊。精讀和聽力教程每冊都配有錄音和教師用書。該係列教材確實是公共英語教學史上一項空前巨大的工程。國家教委為了推動新《大綱》的實施,特撥款聘請兩名專職外籍教師,參加編寫和文字審定工作。各教程都由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年教師擔任主編並請各校的老專家擔任主審。五種教程根據各自的課型特點自成體係,但又相互配合,形成整體。同以往出版的同類教材相比,這套教材從形式到內容都有所創新,吸收了國內外英語教學法研究的某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同時,這套教材還保留了過去的教學實踐業已證明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符合當時和今後一段時間內我國大學英語教學的實際情況,具有廣泛的可行性。文理科通用的教學大綱和係列教材的誕生結束了我國高校長期以來文理科英語分離的曆史,表明我國高等院校大學英語教學獲得了初步的發展。

(三)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開發和實施

外語教學質量的提高,除了明確教學目標、編寫高質量的教材外,還必須提供檢查和考核的手段。因此,1985年原國家教委在批準實施《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的通知中指出:《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確定的教學目的和要求反映了當前國家對高等專業人才外語方麵的要求,是今後檢查大學英語教學質量的依據,“基礎階段各級教學結束時均應安排考試。其中第四、第六級結束時,應按本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全國統一考試。記分冊上同時注明學生所達到的英語等級和分數”。“凡執行本大綱的學校,國家教委……對結束四、六級學習的學生進行統一的標準化考試。”(注:《大學英語教學大綱》修訂工作組編:《大學英語教學大綱(高等學校理工科本科用)》,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頁。)(這裏所說的標準化考試也就是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為了保證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正常實施,1985年10月,由國家教委任命成立了“大學英語四、六級標準考試設計組”(注:由於考試規模的擴大,經國家教委批準:“大學英語四、六級標準考試設計組”於1994年3月29正式更名為“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組長為上海交通大學楊惠中。設計組在國家教委高教司的直接領導下在學術上、考務上和組織上對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全麵負責。設在上海交通大學的《大學英語》考試辦公室承辦具體工作。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武漢大學三個考試中心則分片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部門教務處與有關院校配合實施。

四、六級考試作為教學大綱的配套措施或作為大學英語課程實行分級教學的評估體係,經過兩年多的準備,終於正式實施。1987年9月20日,國家教委下達通知,試行大學英語四級標準考試(簡稱CET-4)。自願報名參加考試的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470所高校1985、1986級本科生共102821名。CET-4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大學英語從教學目標到教學計劃、從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以及教學評估整個教學體係的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