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試析《公司法》的修改特點(1 / 2)

薑德鑫

摘要: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公司法的這次修改與1999年、2004年的修改相比較,可以說是一次大的手術,增、刪、改條文總數達224條,沒有任何改動的條文僅占原公司法條文總數不到10%。不論是立法技術上,還是指導思想上,都真正地實現了從形式上的平等到實質的公平;從局部的正義到社會整體的正義,體現了我國法律文明的進步。

關鍵詞:公司自治效率與公平

一、由“政府管製法”轉向“公司自治法”

由於舊公司法中,關於國家對公司內部事務幹預的規定較多,從而大大地限製了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影響了公司生產經營積極性的發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在修改時大量地減少了強製性的規範並相應增加了任意性規範。從而賦予了公司大量的經營自主權,增強了公司自身的自治能力。這些授權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方麵,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確定,也做了一些授權性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內容可以由公司發起人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下,通過自由協商的方式加以確定。如對利潤分配方式,新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各方依自由協商的方式加以確定。

2.公司經營範圍。新公司法改變了“公司應當在其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強行性規定,並且明確表明: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這就擴大公司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從而有利於公司拓展業務。

3.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新公司法取消了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累計不得超過淨資產50%,不得向其他非公司製的企業投資以及有關擔保的限製,轉而規定公司是否對外投資、投資數額、向什麼性質的企業投資以及有關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事項均由公司章程規定,從而擴大了公司的自主經營權,提高了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二、由“單純追求公平、秩序”轉向“既追求效率又兼顧公平”

市場經濟追求的目標就是效率最優化,而作為市場經濟最主要組織形式的公司也必須遵從這一要求。然而基於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它在活動中必然會對交易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脅。因此,公司法的修改,在激發公司生產經營積極性的同時,又對公司做了一些限製性規定,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

舊公司法中關於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較高,並且針對不同性質的公司,規定了不同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以此來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而新公司法卻降低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取消了依公司的性質不同而設定不同的法定最低資本額,並且規定出資額可以分期交納,這樣就極大地鼓勵了民間私人資本進入市場,進而優化了社會資源的利用率,提高了經濟效率,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同時立法者為了防止由於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過低,從而降低了公司自身的償債能力有可能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又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一人公司

為了更進一步地鼓勵私人資本進入市場,促進就業和經濟的發展。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同時基於一人公司誠信度較低的考慮,新公司法又對其設立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製,並建立了嚴密的風險防範製度。

三、由“單純保護股東的權益”轉向“既保護股東利益又兼顧社會利益”

隨著現代化工業的發展,大公司、大企業利用自身的經濟實力從社會中獲取的利益越來越多,同時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也越來越大,如環境汙染、勞動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等一係列的社會問題。基於此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應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就從一定程度上實現公司的營利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新公司法對公司所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明確提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出公司社會責任。但遺憾的是公司法沒有對社會責任的概念做出明確的闡述。但這足以表明,我國已經由隻注重股東利益的保護轉向了二者利益的兼顧。

2.明確了職工在監事會中所占的最低比例。新公司法為了進一步維護職工的利益,明確地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不得低於1/3,從而加強職工對企業的民主管理,更充分地體現我國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3.明確規定了公司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減少非法用工現象,減少弱勢群體被公司非法剝削的現象,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從而更全麵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體現了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