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牽連犯爭議問題研究(1 / 2)

姚莉勇

摘要:對牽連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響對行為人行為的定性與量刑。國外,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此早有定論,而我國刑法理論界及司法實務中對此卻仍然莫衷一是。而關於牽連犯爭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有關牽連犯的概念特征、牽連關係的認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等方麵,本文擬在這些問題上做一探討。

關鍵詞:牽連犯牽連關係從一重處斷原則

牽連犯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較多的一個問題,也是罪數形態理論中比較重要也比較複雜的一個問題。對這一問題作深入的探討和反思,無論是對我國的刑法理論還是對實際司法實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牽連犯的概念和特征

牽連犯的概念在我國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

1.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本罪),而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態。

2.牽連犯是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其采取的方法或產生的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牽連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他罪名的犯罪。

4.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他罪的情況。

筆者認為,第四種定義較為科學。理由如下:第一種定義在說明觸犯他罪名所“采取的方法或產生的結果”時,缺少“行為”二字,這就不能突出牽連犯數行為的特征以及其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比如用放火的方法殺人或者放火導致他人被燒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犯罪行為人有犯罪方法或結果,但是由於這不是獨立的行為,所以不能認定為牽連犯,前者是單一的故意殺人罪,後者可認定是想象競合犯;後三種定義確切說明了牽連犯數行為的特征,但是第四種定義強調了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因素,突出了牽連犯本罪與他罪間的地位和相互關係。采用第二種或第三種定義可能會擴大牽連犯的範圍。但是第四種定義也有不明確之處:例如甲偽造證件詐騙財物,甲的行為構成了偽造證件罪和詐騙罪,二者可能具有牽連關係。從兩個罪的構成要件看,甲既有偽造證件的目的,又有詐騙的目的,甲究竟是為了哪個“犯罪目的”?第四種定義無法作出較好的解釋。於此,我將第四種定義稍加修正,表述為:牽連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實施犯罪,而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二、牽連關係的認定

牽連犯之成立以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為必要,牽連關係作為牽連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牽連犯的本質屬性之所在。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內在聯係。關於牽連關係的判定,刑法學界可以說是眾說紛紜。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三種主張:客觀說認為,在客觀上的數個行為事實上具有直接密切關係或者事實上具有不可分離關係的,就是牽連犯。行為間有無直接關係或不可分離關係,以純事實的客觀標準為依據;主觀說認為,隻要行為人主觀上將某種行為作為目的行為的手段行為或作為原因行為的結果行為,即具備牽連關係,或者說有無牽連關係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為根據;折衷說認為,隻有在行為人主觀上和客觀事實上都具有牽連關係的方才能認定為牽連犯。筆者認為折衷說的觀點較為合理,因為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缺少主觀或客觀要件,犯罪不能成立。

筆者主張以數行為間具有牽連意思或者牽連意圖為必要,而這種牽連意思或者牽連意圖是以犯罪目的上的同一性為必要的。因為,僅僅具備這種牽連意思或者牽連意圖還不足以達到牽連關係主觀方麵的要求,牽連關係的主觀方麵是一個較之牽連意思或者牽連意圖更為主觀化、更具有目的性的東西,要具備主觀上的要求,須數行為之間為著同一個犯罪目的,即數行為統一於同一個犯罪目的。牽連關係涉及的數行為是為著同一個犯罪目的的。同時,也正是由於數行為是統一於同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數行為以及數行為之間的目的與手段、原因與結果關係才有所認識,並進而通過積極的行為予以完成,從而也才能存在著所謂的主觀上的牽連意思或者牽連意圖。正如有學者所言,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決定著牽連意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的數行為不是為著實施一個同一的犯罪目的,就不存在牽連意圖。反過來說,行為人的牽連意圖也隻有通過對他所追求的同一的犯罪目的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予以認定。從牽連關係的客觀方麵講,作為數行為的客觀因素之界定標準,首先應當具有規範性,其次要具有可操作性。從規範性的要求出發,這種界定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以限製辦案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從可操作性的要求出發,應該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以加強辦案人員操作上的統一性。界定這一客觀要素,既不能以所謂的“通常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為標準予以認定,又不能以數行為之間的直接關係或者密切關係為標準予以認定,更不可以內容寬泛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和籠統的“行為”為標準認定,而應當以刑法上的“實行行為”為標準予以認定,即隻有當數行為中的某一行為在法律上被包含於另一個犯罪的實行行為之中時,方足以認定具備牽連關係之客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