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優化行政審判活動的機製思考(3 / 3)

(二)善於總結,大膽實現運行機製方麵的改進,調整和突破

作為法官,隻能在現行法律許可的框架內進行行政審判活動。筆者講的優化,也隻能是在這一條件下的優化。這是司法實踐自身的要求和責任所決定的,但絕不是說法官隻能機械地被動地開展行政審判活動。相反地,正是由於許多法官富有智慧地開展了行政審判工作,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進行了大膽地改進、調整和突破,不但使行政爭議得以圓滿解決,而且為當地的行政審判工作營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的體會,認為要重點抓好以下三個具體機製的運行工作。

一是加大行政審判指導行政執法機製的運行力度,行政審判工作不可拘泥於就案審案,而是要從審理中發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合理審慎地提出針對性強的司法建議,幫助行政執法部門提高執法水平。同時,可以通過黨委、人大的協調,到行政執法中出現問題較多的部門進行行政審判方麵的普法宣傳,使行政審判的職能適當地擴張和前移,強化預防功能,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從源頭上減輕行政審判的壓力。此外,還要加強行政訴訟的應訴指導工作,幫助行政執法部門樹立依法應訴的意識,從而增強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審判工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消除依法裁判可能產生的對抗心理。

二是強化行政審判的協調溝通機製。這對影響較大的行政案件的審判時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麵,可以有針對性地展開庭外協調工作。這一做法已為司法實踐證明在現階段的我國是行之有效的,盡管尚未有法律依據,但不妨可以靈活地運用。筆者相信這一做法從根本上不會動搖我國的行政訴訟的根本製度,相反,對行政訴訟製度的改革提出了挑戰。另一方麵,對涉及麵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在堅持依法審判的同時,要主動爭取黨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理解,在不喪失原則的情況下,開展多方麵的工作,為行政審判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也為可能出現的強製執行案件做些鋪墊性的工作。

此外,上級法院還要大膽支持下級法院的工作,在現有的司法條件下,采取一些訴訟技巧上的措施,如指定管轄、提級審理等,減輕下級法院的審判壓力。

三是確立法院內部的審判與執行協同機製,解決內部機製不協調和衝突對立的問題。尤其在做出涉及重大影響的非訴審查執行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裁決時,行政審判法官應該對該案的可執行性進行評估,以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結論。同時,也可以聽取執行法官的建議和觀點,可以通過案件討論方式進行,也可以讓相關人員列席審委會的討論,使審判與執行兩大環節有機地協同起來,提高司法決策的協調能力。

總之,優化行政審判的機製運行問題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的重要環節,鼓勵和引導法官進行大膽的創新,應該會對優化行政審判工作和完善行政訴訟製度有所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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