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如何在行政訴訟中準確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是在我國行政審判實踐中創造出來的解決行政爭議的新方法,將法學原理與我國國情的有效結合,是這一方法的生命所在。為了準確發揮這一機製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1.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正確處理支持和監督的辯證關係
時下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以及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如何與西方司法理念銜接的問題。筆者認為,身為法律人,應在充分吸收現代司法文明之禮儀,掌握現有法律規定內在精神,結合我國傳統文化的科學性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妥善解決糾紛的正確方法。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就是體現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行政爭議解決方法,其本身就體現了行政審判對行政機關的支持和監督的辯證關係。
2.在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運行過程中,要始終從行政管理的目的出發,把握在發展中解決問題的方針。雖然行政訴訟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但從我國國情考慮,過分強調監督和製約、忽視在發展中解決糾紛,就會造成社會成本支出過高,反過來則會危及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應有地位,很顯然是互相損毀的惡性循環。在這一點上,在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運行中,切忌就案思維、就案辦案的消極被動意識,應著眼於國家和地方總體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提出適合案件事實的建設性意見,力爭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相對人的訴求。
3.合理解決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的運行與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以下簡稱審限)的關係問題。由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審限為:一審三個月,二審兩個月,而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運行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樣就會產生矛盾,如果想通過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妥善解決行政爭議,時常就會冒著超審限的風險,再加上近幾年對案件審限的“一刀切”管理,有些案件經過開庭審理後,出於案件審限管理的需要,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在啟動之前,已經胎死腹中,導致案件的審理效果欠佳,最終將影響司法的公信力。《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審限基本上是合理的,問題在於相關的管理理念要依據司法實踐的需要進行有機地調整,即審判工作的核心目標是妥善處理糾紛,法院的其他工作必須緊緊圍繞這個目標而開展。解決前述矛盾的可行的現實辦法是,將行政訴訟的審限與其他訴訟的審限區別管理,靈活掌握法定期限,為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創造時間上的條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行政訴訟就可以無條件地超審限。
總之,行政訴訟的協調機製還需在實踐中反複摸索、不斷發展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張步洪,《行政訴訟程序規範與判例創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中外法學》,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