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探討(2 / 2)

2.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條件。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種行為形式。一般表現為被申請機關否認自己有管轄權、無故推諉或置之不理、無正當理由超期限履行。原告訴不作為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特殊情況除外。

3.原告的舉證期限。根據《若幹解釋》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原告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需延期的,應當經人民法院同意,逾期提交證據的視為舉證不能。原告在一審中未提交的證據在二審中提交,人民法院不予采納。《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幹規定》第四條二款規定了原告就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原告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原告證明其申請的事實成立即可,隻有在行政機關以原告申請主體不成立而作為或不作為時,原告負有證明其具備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責任。

三、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原因:第一,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行政程序規定,故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法規正確的行為,而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管理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至人民法院時,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動地位,其實施行為時一般無需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具有主動執法的權利。根據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負有舉證的義務,這樣才能實現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舉證責任有:1.被告應當提交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法庭提交其行為時所依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應證明其行政程序合法。2.被告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在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時所收集到的證據。由於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遵循先調查取證、後依法裁決的規則,因此,行政訴訟中的舉證不同於刑事和民事的舉證。在行政訴訟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向法庭提交的是其在作出行政行為前收集的證據,若是在行為作出後收集的證據法庭是不采信的。作為例外,被告補充證據的範圍和條件,《若幹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補充相關證據。〈一〉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到的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證據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會在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被訴後,收集一些證據,用以補充說明其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主要事實依據,對此法庭不可一概不予采信。3.行政訴訟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證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向法庭提交的應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證據,除非法庭要求其補充證據。4.被告在二審中舉證的效力。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被告在一審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有行政行為的證據,在一審結束後再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視為無效證據,二審法院不得以此否定一審裁判。

四、人民法院在舉證中的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當事人有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不提交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據時應提出延期申請。人民法院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調取證據。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理由,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取證。按照行政審判改革的要求和發展趨勢,《證據規則》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進行了嚴格的限製,法庭不得通過調查取證而代替當事人舉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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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製度之發展》。

[3]甘文,《行政訴訟司法解釋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