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行政問責之淺見――關於加強人大“異體問責”的價值思考(2 / 2)

“政府的責任必須法定化”,在我國,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代表政府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問責,做到權力的運行真正向權力的來源負責,無疑是樹立責任政府形象的關鍵。

三、正當程序是行政問責製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的保證。在我國,由人民代表大會來啟動問責程序符合法治要求

行政問責製的健康發展要靠程序來保證。正當程序應是行政問責製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的保證。以誰來啟動問責程序為例,目前我們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適,如在吉林中百商廈的特大火災事故處理中,吉林市市長剛占標雖然“引咎辭職”,但處理通報卻來自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而不是對其選舉任命的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筆者認為,要使長期習慣於“對上負責”的官員們學會“對下負責”,就應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核心,逐步擴大官員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的範圍,並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問責權。在這方麵,現行憲法和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資源,如人大常委會可就特定問題組成調查委員會,可依法提出罷免案等。前已論述,不再贅述。

中國的“法治”學說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反過來對其加以保障。中國“法治”理論的核心內容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一切國家機關和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我國,依據憲法精神由人民代表大會來啟動行政問責程序更能體現社會主義法製的要求。

四、在我國行政問責製的建設完善中,加強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異體問責任重而道遠

從憲治的角度來看,政治問責製的本質是依憲治政。這裏依憲治政所針對的政治行為既包括政府行為,也應包括執政黨的行為。政治問責製在本質上是依據憲法監督執政黨和政府的行為,努力實現依憲治國和依法行政。從我國實際看,在建立科學的問責製中,重點或難點均在異體問責方麵。

在如何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異體問責”的問題上,當務之急是要進一步明確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權力。問責,第一就是要求官員對民眾,乃至對民意負責――必須對民眾的意見予以回應和交代,即要求官員承擔道義責任和政治責任。我國政治製度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理論上具有責任政府之框架。但由於缺乏具體製度、程序與承擔責任的形式,所以雖有質詢製度,卻很少啟動;雖然有罷免製度,也主要是對已有違法犯罪的官員才實行。因此在建立“問責製”的過程中,我們應明確人大提出質詢案的製度和程序,保證人大的罷免權。隨著依法治國的力度不斷加大,需要進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製、彈劾製以及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製等,增強人大監督的問責手段和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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