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行錯案追究製有利於提高法官素質水平。司法實踐表明,法官出錯案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不高造成的,通過實行錯案責任製度,使辦案的正確與否,與法官的升遷榮辱等一係列切身利益掛鉤,加強了法官的責任意識。通過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不僅給錯案責任人施加壓力,也促進其他法官認真學習、努力工作、刻苦鑽研業務,從而不斷提高法官整體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質量。
(3)有利於人民法院廉政建設。盡管我國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紀律都對審判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造成的錯案作出了處理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製度和措施來實現這些規定,致使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出現錯判案件後,隻是依法將案件改判,而很少追究造成錯案的原因和責任,有的錯判案件的法官不但沒有得到應有的追究,而且還照樣提級提薪,不利於法院廉政建設。而實行錯案責任追究製度,案件辦錯了就要受到追究。
(4)推行錯案責任追究製度,有利於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由法院自己追究辦錯案件的法官的責任,向社會表明了法院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的決心,從而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信任,樹立法院、法官的形象和威信。
二、錯案追究的必要性
許多學者借鑒國外的經驗,認為法治國家並沒有針對法官裁判行為而設計的所謂錯案追究製。其理論基礎在於,對事實的認定,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屬於法官獨立審判權的範疇,不應作為追究對象。但這並非說是不需要對法官進行監督。審判權的行使者即法官,如果不受任何約束,難免會出現專斷與濫用法律。在英美國家中,對法官的監督體現在法官彈劾製度上,但彈劾法官的事由僅限於犯罪行為,不包括其失職行為,對法官的失職行為是不存在懲戒的。
雖然錯案追究製在落實中存在諸多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應當說第二種觀點更符合我國的社會現實。目前,我國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審判管理行政化,人民群眾對司法腐敗反應強烈,如何能保障案件質量?加強監督無疑是一良策。反之,如果放任出錯的法官不受追究,不僅這些法官得不到懲罰,其他法官也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久而久之,中國的法製就有可能葬送在被社會認為最公正、具有最終裁判權的法官手裏。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助於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也威脅著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在當前條件下,人民法院對法官實行錯案責任追究是很有必要的。
三、錯案的界定
《追究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關於錯案標準的界定,目前不僅在理論上對此認識不一,而且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規定也很不一致。
筆者認為分析、認定一個案件是否為錯案應從以下幾方麵來考慮:
一是主體上,錯案的責任者是法官,包括審判案件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以及與定案有關的正、副庭長,正、副院長,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等。
二是主觀上,責任人必須有過錯,即錯案必須是由法官主觀上的錯誤,包括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從心理狀態來講,故意製造錯案的法官都明知自己的行為能導致錯案的發生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索賄受賄後不顧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判決,或為了私情而不顧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判決。過失造成錯案的,從心理狀態上看,審判人員並不希望錯案的發生,但是由於工作的疏忽大意或過分自信,而導致錯案的發生。這裏要區分的是主觀上並無過錯,隻是因對一個案件有不同的觀點,而各種觀點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支持,即不同的結果是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或不完善所致,則不應認定法官主觀存在過錯。
三是客觀上,案件的審理具有違法性。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在實體與程序上有違法情況。包括程序上的違法和實體上的錯誤。
四、錯案追究的機構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