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各地法院錯案責任追究機構具體設在哪一部門各不相同。有的在法院內專設的錯案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有的在審判監督庭或監察室內部設錯案追究小組。錯案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領導本法院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錯案責任追究辦公室是錯案責任追究的日常辦公機構,負責錯案追究的具體工作。從錯案追究工作的實踐看,筆者認為,錯案責任追究機構放在審判監督庭能夠較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這是因為,審判監督庭是法院內設的監督機構,其日常工作便是監督業務庭的工作。有利於其從日常工作中發現問題,發現線索。在錯案追究的程序上,應經過錯案的發現、錯案的認定、錯案責任的追究三階段。
1.錯案的發現。當前情況下,應通過以下途徑發現錯案。一是通過對上訴、抗訴、申訴案件的審理而發現錯案。隻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認真審理上訴、抗訴和再審案件,就可以從中發現錯案線索。二是通過外部的監督來發現錯案。包括黨委、人大的監督及新聞媒體的監督等。向黨委和人大以及新聞輿論界投訴,通過這些渠道促使法院依監督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隻要誠懇接受監督就能從中發現錯案線索。三是通過內部的監督來發現錯案。監督檢查的方法多種多樣,隻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作用,就能從中發現錯案線索。
2.錯案的認定。發現錯案線索後應當及時認定是否屬於錯案。否則不僅當事人得不到及時救助,原本沒有辦錯案的法官心理、工作上也會承受巨大的壓力。
筆者認為,在發現錯案線索後錯案追究機構應將該錯案線索是否屬實、法官應否承擔錯案責任等方麵問題盡快形成書麵材料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並送達法官本人。法官有權在接到該書麵材料後一定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辯。對法官的複議、申辯,錯案追究機構應認真審核法官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必要時得引入行政機關的聽證模式,舉行聽證會,來確定該法官是否應當承擔錯案責任。聽證會可由錯案追究機構主持,責任法官與投訴人參加,以確保錯案認定的公正、公平、透明。
3.錯案責任的追究。在責任確定後,由錯案追究機構按照《追究辦法》的規定提出處理方案,由法院審判委員會來確定具體的處理辦法。
考察“錯案追究”製度,應該放在司法改革和整個依法治國的宏觀背景中。現行的錯案追究製度實際上作為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製度的一種緩衝和補救。在當前審判人員素質偏低,徇私枉法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審判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無論錯案追究製弊病如何之多,它還是被各地法院甚至人大普遍采用,並被一再要求務必落實。至少說明了,“錯案追究”本身滿足了中國現實的某種需要。
也許更為重要的,不是錯案追究,而是如何盡力建立一套理性的司法體製和定罪機製,以減少錯案以至防止錯案。它兼顧情、理、法並且更具操作性,相信我們也不會死守著“錯案追究”不放。但作為現階段的法律人,我們也隻能以錯案追究為手段,結合其他法官獎懲製度,盡可能地減少、避免錯案的發生,從而盡我們最大努力來促進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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