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飛
摘要:庭前審查程序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是介於提起公訴和開庭審理之間的一個中間程序,其設置要適應一定的庭審模式的需要,同時庭前審查程序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庭審功能的發揮。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庭審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發展,與其相適應,庭前審查程序的設置也發生了變化,本文試就我國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程序及其不足和如何完善淺談一些看法。
關鍵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程序
現代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已成為刑事訴訟的兩大價值目標,我國公訴案件的移送方式對程序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如何設計科學合理的公訴案件移送方式,使其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已成為司法改革中一個重要課題,筆者在此淺談一些對公訴案件移送方式改革的看法,以期求教同仁。
一、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存在的缺陷
在我國,由於原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全案卷宗移送的方式存在著法官預斷、先入為主、庭審虛置等弊端,因此,1996年刑訴法的修改,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成份,確立了主要證據複印件的移送方式,其意圖在於排除法官預斷,實現程序公正。但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已證明,這種主要證據複印件移送方式不僅未克服法官預斷,反而又滋生了新的弊端,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排除預斷的立法意圖並未實現,反而使法官更易形成“有罪”或“無罪”的預斷。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公訴案件采用全案卷宗移送,送到法院的案卷包括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法官在了解所有證據後形成對被告“有罪”或“無罪”的預斷,但修改後的刑訴法確立的主要證據複印件移送方式,法官在接觸一紙訴狀的同時,又可以接觸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在開庭前就可能先入為主,產生預斷;加之在司法實踐中,檢察官隻向法院移送那些支持控訴的證據,而不移送有利於被告的證據,這樣相對於全案證據而言,法官在庭前閱讀的隻有控訴一方的控訴證據,更易形成“有罪”或“無罪”的預斷。較之原有方式,目前這種閱覽證據的做法似乎更容易造成法官庭前判斷的扭曲。
第二,庭前審查移送的“主要證據”主觀隨意性大,不利於被告充分行使辯護權。修改後的刑訴法確立的“主要證據”複印件移送方式,對於主要證據的範圍,1998年1月,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6條作了界定,從其規定來看,立法對主要證據的規定是非常寬泛的。除極少數隻能對案件起輔助性作用的證據外,幾乎所有對案件定罪量刑起證明作用的證據都可以納入主要證據的範疇。同時,立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主要證據的自由裁量權,檢察院為了確保控訴犯罪的成功率,在移送主要證據複印件時就可以蓄意將頗具殺傷力的控訴證據或是證明被告無罪和罪輕的證據予以隱匿,在開庭時才出人意外地將頗具殺傷力的控訴證據予以出示,使得本已處於弱勢地位的辯護方措手不及,從而達到出奇製勝的目的,同時又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剝奪殆盡。辯護律師無法查閱到全案證據,在庭審中難以對檢察機關的控訴進行有力的辯護,從而極大地削弱被告的辯護權。
第三,為法官全麵審查案件創造可能,使庭審流於形式。原刑訴法規定全案卷宗移送,法官在開庭前對案件進行全麵審查,導致庭審虛置,修改後的刑訴法為改變這一狀況而確立了主要證據複印件移送方式。但實踐中,一些地方由於或因缺乏條件複印或圖方便,檢察機關往往直接移送案卷材料。有些地區,法院事先私下和檢察院協商采取借卷看的變通方法,尤其是對較重大疑難的案件,這樣一來,法官仍然是全麵審查證據,庭審仍然出現一定程度的虛置,可謂穿新鞋走老路。因此,隻有杜絕法官接觸證據,才能避免走回頭路。
第四,主要證據複印件的移送增加了成本投入,與訴訟效益原則相悖。現代刑事訴訟中公正和效率是其所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在當今刑事訴訟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司法資源和訴訟時間的消耗。而主要證據複印件的移送方式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深圳市檢察院1999年度因複印主要證據用壞了四台複印機,對此叫苦不迭。可見,主要證據複印件的費用已成為檢察機關一項沉重的負擔。因此,主要證據複印件移送不僅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而且造成了巨大的司法資源浪費,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
二、國外刑事案件移送方式
鑒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現行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亟待改革。在此基礎上,試比較大陸法係、英美法係的有關規定,從而汲取可借鑒之處。大陸法係國家一般采取全案卷宗移送方式,如法國、德國,這種卷宗移送模式是與其職權主義相伴而生的,雖然有利於法官把握庭審、易於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但是全部卷宗移送勢必造成法官審前預斷,不符合程序公正的現代訴訟理念。英美法係國家一般采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移送方式,這是基於其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而產生的。如英國,案件一般經過治安法院預審,然後決定是否向刑事法院起訴,起訴時隻移送一份起訴書,不附帶任何證據材料。而日本,在二戰後確立了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典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國家。這種隻移送一紙訴狀,重在防止法官審前預斷,有利於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實現程序正義。但是英國的交付審判程序對證據的審查明顯重複,必然增加訴訟成本,效率也不高。而日本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又過於超前,缺乏對起訴的審查和庭前準備,一切在法庭上解決似乎走得太遠。比較兩大法係國家的案件移送方式,應看到其不足和積極的方麵,從而為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的改革選擇合理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