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永鋒
摘要:舉證製度是訴訟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進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就應當設立舉證時限製度和舉證責任,以實現程序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益。本文通過對舉證製度的探討,提出了完善我國民事舉證製度的構想。
關鍵詞:舉證時限舉證製度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內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礎。舉證製度是證據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無不是圍繞訴訟證據來進行的。舉證、質證、認證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內容。舉證是質證、認證的前提,隻有做到舉證充分,才能做到認證準確,查明事實,才能做到嚴肅執法,公正裁判,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證據法,有關民事證據的舉證規範散見於民訴法的有關章節中。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製定了《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等司法文件,集中反映了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弱化法院調查取證職權的思路,順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訴訟舉證製度的發展方向,2005年4月1日《證據規定》頒發,標誌著我國舉證製度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是,由於證據立法過於粗陋,缺乏係統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還處於改革探索階段,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我就如何完善舉證製度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舉證製度,推動民事證據製度改革的深入。
一、關於舉證時限製度
舉證時限製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後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製度。舉證時限製度包含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是期限,即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訴訟法上的期間,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間盡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二是後果,即當事人若在此期間內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該證據不為法院所采納,失去其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因此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訴法並未真正設立舉證時限製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這個規定雖然原則上確定了舉證應有一定的時限,但這個期限應為多長時間,應如何操作,逾期產生什麼效果,都沒有明確規定。這樣一來,邏輯的結論是,當事人不論何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都應重新開庭質證。因為如果一審法院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予采信,二審法院經過質證予以采納,可能導致案件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後果。
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遇到不少問題:一是有的當事人不積極履行舉證責任,在較長時間內分批向法院提交證據,致使法院多次開庭,案件不能及時審結;二是有的當事人持有證據但不主動向法院提交,而作為“秘密武器”當庭搞“突然襲擊”,致使對方當事人無從準備而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有的當事人甚至在一審中故意持證不舉,而在二審中提出,致使法院的裁判效力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使對方當事人失去應有的法律救濟;三是有的當事人超期限舉證,法院也不能否定其證據的效力,特別是二審中,一些案件因為有新的證據而推翻了原審裁判,原審法院指定期限形同虛設,無任何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四是有的當事人由於對提供證據沒有標準,又得不到審判人員庭前指導,造成舉證不全或應舉證據沒有收集,有理沒法說;五是有的當事人能夠舉證而不舉證,把證據線索推給法院。總之,當事人無期限舉證,已經影響到法院的審判效率與辦案質量,而且給當事人造成訟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我對舉證時限製度的必要性持肯定的觀點。這是因為:1.設立舉證時限有助於從程序上維護司法公正。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任何一種實體權益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才能得到滿足和維護,如果一種訴訟程序沒有時限效力加以維係,那麼對實體權益的爭議將會無休止地進行下去,法律也將沒有效力可言。同樣,對程序法的違背並不能產生實體法上的失權效力,那麼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實現也將沒有任何公平的標準可言。舉證時限製度通過設置提供證據的期間,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進行訴訟行為的平等機會,實現訴訟過程上的平等。舉證時限製度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內充分提出主張和證據,並規定了證據的失效效果,舉證期限內未提出證據,法庭就不予采納。這樣就有效地防止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導致另一方當事人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故意有證不舉,濫用其權利,拖延訴訟時間的行為。2.設立舉證時限製度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舉證時限製度強調的是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主動調查取證,法院主要是審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利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也節省了調查取證這部分訴訟成本的投入。3.舉證時限製度的設立有利於督促當事人積極舉證。舉證時限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期間內完成舉證活動,否則法官就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或者認定某項事實不存在,或者采納另一方的主張和事實,自己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這樣,當事人便有了一種外來的壓力,為了尋求勝訴,必然會積極地提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