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鑒定機構即是符合法律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的社會組織所設立的麵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機構,主要包括政法、公安、醫學等高等院校、省市以上政府指定的醫院、行業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專門組建的為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作為輔助部分,它們主要在經濟、行政、民事等訴訟案件和仲裁、公證、調解等非訴訟案件中發揮積極作用。根據2000年11月29日司法通過[2000]159號《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把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進行了執業分類,根據這些標準,它們在各自的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它們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司法機關並沒有隸屬關係,這樣就可以保證司法鑒定的中立性和科學性。
以上是我國現行立法的內容及其特點,在司法鑒定的實際操作中,不僅需要立法上的規定,還應當有配套措施,以便更好地實施。
二、保障措施
在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中,最主要的是法律的實施以及對現實生活的影響,為了能使司法鑒定製度的各個方麵更加協調,筆者認為僅有立法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幾個方麵予以保障:
1.從立法上予以保障。每一種製度的改革都應有法律作為基礎來予以保障。司法鑒定的改革也不例外。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了司法鑒定的設立管理機構,同時又規定了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司法鑒定管理製度改革在立法上的體現,除了這自身立法之外,筆者認為在其他方麵也應該有相應的立法來予以保障實施,如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的權利義務的具體立法等等。隻有這樣,才能使得其更加有效地實施,從而更加完善。
2.從行政機製上予以保障。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並積極地進行配合,不得無故進行拖延。對於不符合條件而已經進行登記的應當予以取締,不得徇私包庇。同時還必須有相應的行政措施來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使其能更好地履行司法鑒定登記管理職責。這種製度必須與有關的司法鑒定製度一同進行建設,這樣才能保證鑒定製度更加有效地實施。
3.從訴訟機製上予以保障。司法鑒定是訴訟中一個活動,它必須堅持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整個訴訟機製也必須保障司法鑒定管理製度的實施。根據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隻有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鑒定機構而且不得麵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這就說明,我國的司法機關除了偵查機關其他的都不能設立鑒定機構而且有權設立的也不得從事麵向社會的鑒定。鑒於此,必須加強訴訟機製中司法機關的管理,對於有權的偵查機關應該有具體的措施對其設立的鑒定機構在現有的基礎來對其進行管理,讓其更加合法化,而且不得麵向社會服務,加強它的專業性。對於無權的法院,應對其有的鑒定機構采取穩步的措施予以取消,而且對鑒定人員也應該有相應的措施來安排。隻有這樣才能積極有效地配合司法鑒定管理製度的實施。
4.從監督機製上予以保障。司法鑒定活動是為訴訟服務的,所以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科學性,應該對鑒定活動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和審查。而作為監督機構的司法鑒定委員會應從各個方麵來保障鑒定的進行和鑒定結論的真實有效。首先,組成人員必須是具有專門技術知識的人,而且必須是具有經驗的人。其次,還應該對他們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最後,這些組成人員還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良好的道德品質。隻有這樣,才能使得監督機製完備有效,才能很好地行使監督職能,保證司法鑒定活動的有效進行。
綜上所述,因司法鑒定管理體製是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在進行改革時,在適應現實環境的條件下,克服現有的弊端,最重要的措施是立法上的保障,但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在實踐中很好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