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強
摘要:中國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督權,它不從屬於行政權、司法權。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產物,是與行政權,司法權同源,由最高權力機關派生出來的,代替最高權權力機關進行專門法律監督,對行政權、司法權進行製約的權能。界定其性質,對檢察事業的完善有著重要價值。
關鍵詞:檢察權性質法律監督憲政
一、檢察權性質的界定
檢察權的性質,是一個長期被人們忽視,而又影響和製約著檢察實務發展的重要理論問題。由於各國憲政在權力配置上的差異,加之各國曆史傳承的不同,使得不同國家和地區在檢察權的性質上也不盡相同。西方國家無論是英美法係,還是大陸法係,都深受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關於權力架構理論的影響,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檢察權則並非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力,是屬於行政權中與司法權相製約、相抗衡的一種特別行政權。在東方國家特別是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則把檢察權視作司法權,一種與行政權相類似的特殊的司法權。在中國檢察權性質的界定上,一些學者則簡單地將其歸結為司法權。這使許多從事檢察工作實務的人感到困惑和茫然。如果說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則其權力行為就應該是以管理為核心、以效率和目標責任為原則,具有鮮明傾向性、靈活性、服從性的一種活動,表現在實務上的就應當有明確的階段性社會管理目標,在公平與效率優先問題上就會重效率而輕公平,在工作方法上就會重結果而輕程序,在體現社會職能上就會重打擊而輕保護。這顯然與現代檢察工作的基本精神是相背離。如果說檢察權是司法權,則其權力行為就應當是一種以解決社會爭端、判斷是非為核心,以公正性與中立性為原則的活動,表現在實務工作中就應當是中立的、消極的、保守的。就不會積極主動地去發揮其糾舉犯罪,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能作用。這顯然也與現代檢察工作是不相符的。
那麼,中國檢察權到底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力呢?筆者認為,中國檢察權既非行政權,也非司法權,而是獨立於行政、司法權能的一種權能,就是法律監督權。它是中國政治曆史與現代政治文明的有機結合,是在中國的特定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上形成的不同於任何國家檢察權的一種獨特權能。這是因為:
第一,從我國憲政製度和權利配置來看,中國檢察權是獨立於行政權與司法權之外的一種權力。中國的憲政是通過暴力革命建立起來的,是在社會主義框架製度下,切實依據本國國情,合理傳承曆史文化,充分吸收世界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而建立起來的新型憲政國家。它由人民當家做主,讓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來行使自己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采用“議行合一”的方式,既行使立法和議決政務的權力,又同時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為使權力效能最大化,它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社會管理,而把社會管理的執行權授予了行政機關,把司法權授予了審判機關,把軍事權授予軍事機關。自身則行使監督權。這些機關由它產生,向它負責,並受它的製約和監督。“一切被授予的權利都容易被濫用”(孟德斯鳩語)。為防止權利的濫用,就必須“以權製權”,達到權利均衡。
同時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和經驗告訴我們,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最佳途徑,也是唯一途徑,就是運用法律手段,讓一切事務法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就必須通過立法權的實現,把人民的意誌轉化為國家的意誌,為社會、經濟、文化及其他國家事務的發展,為全體社會成員確立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並保證共同規範的貫徹和執行。這就必須要有一支有力的監督製約力量來對行政、司法和社會成員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由於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和法律手段的技術性,這種法律監督的責任和任務也就顯得十分繁重。如果仍由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最高權力機關來行使這一權能,就會使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能複雜化、庸俗化,又會使這種監督簡單化,形式化。這就必須要有一支專門的權力機關來承擔這一曆史使命,中國檢察權就應運而生了。它產生於人民代表大會,向其負責、受其製約,代替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這不是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權的弱化,而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權在一定範圍的加強與專門化,是對行政權、司法權的製衡。因此,檢察權獨立於行政權、司法權之外,是“議行合一”體製的必然支點,是國家權力構架均衡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