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淺論中國檢察權的性質(2 / 3)

第二,從我國檢察權的淵源來看,它也是與行政權、司法權相並行而獨立的。中國檢察權是伴著新中國的誕生而形成的,但又深受外國憲政思想和中國曆史傳統的影響,是革命性與傳承性相統一的產物。我國自秦漢以至清末,曆代都有禦史製度。禦史製度以“整點法度”,“監察百官”保證皇權法令的正確實施為使命,在封建政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可以說是中國檢察權的雛形。古代的行政權與審判權是合二為一的,而禦史權則是相對獨立的,是統治者專門用來製衡行政權的。清末民初,我國“遠師德法,近訪東瀛”援引了西方大陸法係的國家製度和憲法思想,其中也包括檢察製度。但對我國檢察製度影響最為深遠的,當屬前蘇聯的國家製度和憲政思想。蘇聯在法域性質也是大陸法係的,但卻是在砸爛舊的國家機器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第一個社會主義的憲政國家。在檢察製度上它賦予了檢察機關高度獨立的地位和極其寬泛的監督權。新中國成立之時,共和國的締造者們苦心孤詣,總結了國民黨政權政治腐敗的教訓,師承了前蘇聯的憲政經驗,並合理吸收了古代禦史製度的一些精華,根據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製度的性質,創造性地設立了我國權力結構和製衡形式。他們摒棄了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平行製約構架模式,但也吸收了其分權製約的合理內核,製定了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權力下的行政、司法、法律監督三項派生權力,使其在最高權力機關的統領下,三權相對獨立,各自發揮職能;既相互協作,又相互製衡。從憲政立法的本意上,就是要用法律監督權來保障行政權、司法權按照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在法製框架下統一正確地實施。這種立法思想,從設立檢察機關時就將其上下級確定為領導關係,下級檢察機關首長須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這一規定得到證明。幾十年來,我國憲政幾經變更和修改,但對檢察權的設立和權能,卻依然秉承著建國之初的立法意願,未作任何改變。遺憾的是,這種立法思想也未能得到很好的闡釋和發展。

因此,中國檢察權就是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以法律監督為己任,是在人民主權的原則下與行政、司法相製衡的權力。一些學者出於對檢察權獨立的思考,牽強地把檢察權歸屬於司法權,從司法獨立來論證檢察權的獨立,這是不妥當的。中國檢察權從其產生的依據和憲法地位上來說,本身就是獨立的。而正是民主與憲政思想沒有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的貫徹,才違背了國家製度創設者們的初衷,才使檢察權(也包括司法權)相對萎縮,不能獨立發揮其在國家權力框架中的支撐作用。進而使國家權力構架發生了扭曲,失去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