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察權的特性
作為一種獨立的權能,檢察權相對於行政權和司法權而言,有著如下一些特性:其一,監督性。它不具體參與社會的管理與紛爭的解決,而隻對社會管理、司法紛爭解決的適法性進行監督,對行政權、司法權的具體運用進行監督,既防止其權力濫用,又防止其履責消極。其二,人民性。按照我國憲政原理,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參與國家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既要行使人民交付的權力,又要監督國家權力的執行是否按照人民的意願合法運行。檢察權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在法律範疇內監督權的適當分離和讓渡,是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檢察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之間有著更為密切的關係。行政權和司法權雖與檢察權同出一源,但行政權的管理性特征和司法權判斷性、中立性特征,使其更具有國家性與人民性。檢察權天然地代表了人民的意願和利益,不僅要全力維護人民的整體利益,也要全力維護具體社會成員的單體利益。換言之,它是直接代表著人民的利益對司法、行政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它的人民性也體現在代表全社會糾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功能上。其三,合法性。中國檢察權是從立法權分離出來的法律監督權。人民的意誌、社會的意誌都必須通過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權,表達為一種國家意誌,上升為法律。法律監督就是要保證立法意圖和法律規範統一、正確地被貫徹和遵守,來實現人民管理國家的權力和意願。因此,法律是檢察權運行的最高準則和唯一依據。其四,程序性。這是由檢察權的合法性派生出來的,它要求檢察權的行使不具有靈活性和裁量性,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來完成。其五,積極性(或稱主動性)。檢察權是替代權力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這就要求中國檢察權在運行上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它要主動發揮職能作用去反對和消除違法現象,這是它與司法權的顯著差別。
總之,澄清檢察權的性質,對於檢察事業上的發展乃至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推進,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正處於體製改革的關鍵時期。體製改革,就是要理順各種關係,使製度更加合理有效。我國有著長期以人治為主和行政權占主導地位的傳統,在其自身的特性的人性弱點的作用下,行政權極易惡性膨脹。因此在製度設置上更應當彰顯法治的精神,注重監督和製約。從建國之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到我國第一部憲法的誕生,我國都設立的是“三院製”(國務院、法院、檢察院),把檢察權設立為一個獨立的對行政權、司法權進行監督和製約的權力配置。但是,這一獨具中國國情特色的憲政理念,並未能在實踐中得到深刻地理解和真正地實現。司法權、檢察權弱化萎縮成了行政權的附庸。事實證明,這種權力的失衡對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要以法治國,實現真正的民主憲政,就必須解決這種權力失衡的矛盾,讓法律監督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據應有的地位,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