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瓊
摘要:就我國法院審判工作的現狀而言,不盡人意之處頗多,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等的硬件問題,也有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這樣的軟件問題。之所以說自由裁量權是軟件問題,是因為自由裁量權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其行使的結果卻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自由裁量權一旦不受限製容易走向司法腐敗,因此正確認識自由裁量權並依法規製其正當行使,是完善法製所必需。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法官依法規製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一個公平、正義、正確和合理的範圍內對個案酌情作出裁判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官的職業所固有的,當有多種合法的選擇可供法官取舍時,其能自由選擇其中之一的權利。根據《牛津法律大詞典》,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當出現法律漏洞或法律概念不明確的法律疏漏情形和事實認定上存在困惑的情形下,為實現公平和正義,由法官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利。
法律為法官設置自由裁量權的目的在於把簡單的、原則的法律規定靈活地運用到複雜的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去,以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為適應多變的社會生活,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但對其予以必要的限製也是客觀需要。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現實必然
1.法律規定是穩定的,相對靜止的,而社會生活是豐富的、千變萬化的,從而不可避免出現不明確的法律和沒有任何規定的法律漏洞。即使法律不明確或存在漏洞法官也不能拒絕審判,在此種情況下,自由裁量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又是一種責任。在英美法係國家,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傳統的固有權利。雖然法官應遵循前例拘束原則,但法官為了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可不囿於法律和判例的限製,利用衡平正義或解釋法律的方法達到矯正和補充法律的效果。
2.中國的法律製度具有濃重的大陸法係色彩,中國的法律源自立法機關頒布的成文法典或法律。成文法律是關於事物和行為的共性規定,遇到具體案件,必須經過法官的審慎思維才能發現針對個案的裁判規範。共性的法律規定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所以,法律直接運用隻能在典型的案件中發生,對疑難案件彈性的法律運用,需要發揮法官的主動性、能動性。我國《民法通則》和《刑法》中的許多條文彈性很大,當需用這些彈性條款處理案件時,更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以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現今,世界各國立法都承認製定法的局限性,都在不同程度的立法中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1907年的瑞典民法典在民法上首先吸收自由裁量因素,在其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依照慣例;如無慣例,依據自己作為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這一規定可以說是大陸法係國家曆史上第一次把人的因素引入民事審判過程中,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彌補製定法之不足。當代中國的法官在審判中麵臨著很多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更需要擁有自由裁量權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和補充法律漏洞,現實中的中國法官必須擁有而且實際上也擁有自由裁量權。
3.自由裁量權可以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滿足人們追求“個體化正義”的要求。在案件麵前法官不是絕對被動地完全套用法條解決具體案件,而要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法律的適用依賴於法官的具體操作,法律運用的過程就是法官解釋法律的過程。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個案予以甄別並予以公正合理合法的解決,使每一個案件結果因其事實情節、當事人的主觀因素、客觀事實等的差異而不同,從而力爭達到法律規則或規範無論適用於什麼樣的案件都同樣公正的效果。
4.在大部分的案件中,法律適用者是運用事實判斷或者是邏輯判斷。但是,仍然有相當比例的案件必須靠法官的價值判斷。從法律適用者來說,基於各自的人生閱曆、教育程度、思維方式等因素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標準,當價值判斷不同或發生衝突時,對處理結果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在純粹靠事實或邏輯判斷往往是不太顯現,而在一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價值判斷的場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發揮得淋漓盡致。例如《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些價值判斷或者說道德判斷比較強的條款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的依賴十分明顯。其中“第四條”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都會運用它,那麼什麼是“誠實信用”?哪種情況違背了“誠實信用”?違背的程度怎麼樣?都要靠法官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靈活自主審理案件的權利,具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法律對它的約束很有限,這可能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過大的靈活性,也是由於這一特性使其產生一定的負麵影響。如果對它沒有有效的製約而運用不當會給人以法無定律的印象,這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目前在我國,個別職業道德素養差的法官受利益驅使,濫用自由裁量權,借此為自己謀取金錢等利益,徇私舞弊,肆意地枉法裁判,導致違法辦案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哪裏有不受限製的自由裁量,哪裏便無法製可言”。所以一個必然的選擇就是在承認和保障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努力建立一個監督控製自由裁量權的機製,以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抑製其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