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及其控製(2 / 2)

二、依法規製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行使,有其本身的積極效應也有它的先天的缺陷與弊端。在法製文明極大發展的今天,通過法律規製和製度保障完全可以抑製它的消極作用。自由裁量權不僅使人們受益,也使嚴格意義上的法製受到了嚴峻的挑戰,能否正當行使的關鍵是能否抑止其消極的一麵,克服其弊端,這是遏止腐敗、實現公正的重要保證。

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製,是指如何對自由裁量權加以限製,也就是解決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問題。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自由裁量權必須是一種有約束的權力,應當在其合理範圍內合理使用。美國著名法官約翰?馬歇爾和卡多佐都表達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的自由裁量權的立場和觀點。

所謂正當行使就是依法合理地行使,合理就是對自由裁量權加以必要的限製使之合乎民意,超出法律的限製就失去了正當性。那麼如何規製法官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呢?

第一、應完善立法,從根本上堵塞漏洞。為了盡量減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機會,減少法官腐敗的機會,在立法環節,立法者應力爭使製定出的法律無限接近完美。一方麵立法要細致、完備、減少空白,製定出來的法律要明確,含義要清晰,不能模棱兩可,另一方麵又要防止因規定的過細而限製司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導致司法僵化。對於一些法律術語特別是日常生活中也用到的術語一定要解釋清楚。能夠細化、量化的一定要細化、量化,不能細化、量化的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尺度。健全立法包括配套的司法解釋和必要的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例,在客觀上起著判例的作用,通過案例的示範引導,規範法官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司法公正。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司法恣意、專斷。

第二、建設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對法律博大精深的理解以及豐富審判經驗的積累。一國法官隊伍綜合素質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這個國家法製現代化的水平,直接關係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好壞。如果沒有好的法官來實施,最好的法典也不會產生多大效果。隻有高素質的法官才能做到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揚其所長、抑其弊端。

第三、建立和完善監督懲罰機製。自由裁量權是有一定自由度的權利,如果不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懲罰機製,後果將難以設想,“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利,這是萬古不易的一種經驗,有權利的人們使用權利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我國法律已有類似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以權謀私甚至枉法裁判的司法腐敗行為應當予以嚴懲。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懲罰不是目的隻是手段,所以在增強懲罰條款操作性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應該加強監督,加強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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