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製度的幾點思考
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實踐中還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情形:如行政訴訟目的的雙重論;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過於狹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全麵的保護;行政相對人不願告、不敢告的現象還較大程度地存在,行政機關對貫徹《行政訴訟法》有抵觸情緒,規避訴訟、妨礙法院辦案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審判人員素質不高、不能適應行政審判的需要。這都需要在行政訴訟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從以下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談一談如何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製度。
(一)確立行政訴訟的單一目標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司法救濟製度,其目的隻能是維護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實社會迫切需要司法機關對不法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予以司法救濟,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行政機關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強製行政相對人接受和服從行政管理,而不必也無須借助行政訴訟來實現行政機關所代表的國家意誌,維護行政機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特別在我國,行政觀念極強、行政權力極大,極容易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完全沒有必要保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
(二)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全麵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範圍集中體現在三個條文中,即《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l條和第12條。第2條以概括的方式確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基本界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第11條,在第1款中以肯定列舉的方式列出了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各種具體行政,並在其第2款中以概括的方式將難以列舉全麵、今後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作為補充。第12條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事項作了排除規定。從法律條文來看,我國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設定問題上采用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混合模式。這一模式難免產生邏輯上的不周延問題,容易引起法律條文之間的衝突和不協調,在現實法律運用中容易引起理解上的不一致。從行政相對人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對象來看,局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抽象行政行為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損害,但實際上很多抽象行政行為直接對私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限製,並不需要具體行政行為的中介;而且即使能夠通過提起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由於隻能針對個案而不能否定整個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因此有必要把抽象行政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三)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具有提供適當的權利保護類型、統一處理和篩選適當的訴訟方式以及調整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功能。我國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尚不發達,限製了行政訴訟製度功能的充分發揮。
(四)建立相對弱化的職權主義行政訴訟模式
從世界各國來看,行政訴訟模式主要有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種。因為當事人主義的正常運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參與能力大體對等的前提下,但在我國行政機關擁有強大的行政權,並且常以保密等各種理由拒絕公民、法人獲得證據,公民、法人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以及對法律掌握的能力都無法與行政機關相抗衡。而且由於大多數行政訴訟的代理費用較少,阻力和壓力大,不能吸引更多的律師(特別是優秀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因此,如果實行當事人主義,必將嚴重影響行政審判的實體公正,不利於對相對人權益的有力保護。應當借鑒大陸法係職權主義模式為基礎,同時注意明確職權主義的界限,井結合中國的實際對其加以弱化和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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