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律師的社會定位及意義(1 / 3)

李維

摘要:社會需要專門的律師業去輔助權利正當行使和規範市場行為,去協調市場幹預與主體自治的衝突,保障衡平而合法的效益,律師業作為市場法治的一個環節由此成為推動社會正義實現的基本要素。應當認識到,律師業的長遠發展必須依靠律師整體的共同努力,充分展示文明超前的職業定位和理性正義的執業素養,律師才會體現更強的社會價值。

關鍵詞:律師社會定位職業構成社會意義

作為法治和現代經濟的產物,獨特的職業使律師成為社會的一個獨立層麵,並毫無疑問地成為製度完善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支點。但如何界定律師的社會位置,以保證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一個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

一、律師的社會定位

法治的意義在於確立法律的權威性及其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有序調控。法治調控社會是通過確定權力運行形態(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權)和建立權利保障體係而完成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市場經濟中國家的代表,行使權力執行法律,維持市場秩序,守護公共利益。但經濟的迅速發展必須建立在肯定單個市場主體利益的基礎上,從而通過主體對自身利益的追逐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所以,市場法治還必須確認經濟主體和社會公眾借以保障和實現自身利益的權利體係。並且,隨著法治水平的提高,對權力運行的規範性要求和權力行使的自治程度也隨之增加。律師業的產生和發展是因為法治調控社會的過程中出現了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一方麵是市場主體在自主支配自身權利時為確保最充分、最有效地實現法定權益而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其次是輔助權力正當行使和執法受阻時化解權力與權利的衝突的需求。能夠滿足這些需求的法律服務必須既外在於權力自身機製又超脫於市場主體利益,否則,法律服務要麼成為一種新的權力,要麼墮為營利行為。

由此,律師既不能作為代表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免受製於權力者的身份和職責;也不能僅僅擁有公眾權利,以免混同於普通人。市場經濟中律師是處在介於政治國家和普通市民之間的,代表一種團體或社會力量的位置上。他們不以強權為後盾,卻有製約不正當權力的能力,擁有普通人所沒有的權利,然而其權利實質卻隻是執業上的便利。正是這種特定的身份和特殊的權利使律師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和團體。

認識律師的這一定位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發展律師業的根本:

1.律師既非國家工作人員,就不承擔守護公共或國家利益的職責,而隻有不侵害公共利益的義務。首先,盡管權力者必須超脫於單個利益去尋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但律師卻可以僅基於單一經濟主體的委托為其最充分地實現正當權益;其次,放任對違法行為的糾舉時,法定機關人員要承受不作為的罪責,律師卻隻應受到道義上的責備。作為社會主義法製的組成部分,律師縱然受製於其工作宗旨的限定而非自由職業者,但我們必須確認律師的這種工作自由度。

2.律師的社會性排斥政府對其進行幹預和控製,因此律師業不能依賴政府的庇護而存續,而應依靠團體的力量和社會公眾的支持獨立執業,律師自身權利的維護和社會地位的穩固也必須以作為團體被公眾承認為基礎,正是這些決定了律師管理應當加強團體的凝聚力,走自律發展道路。

3.作為法律服務的最主要承擔者,律師活動從一開始就在法律實施中發揮獨特作用,是除司法、執法、守法之外的法律實施的一個獨立過程,它促使其他過程順暢有序地運行而融合於其中,卻又有自身結構和機製,獨立存在,與司法活動、行政執法並行發展。正確界定律師在經濟、法治和社會中的位置,是確立合理的律師體製、充分發揮律師作為獨立的團體和社會力量所特有價值功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