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律師的社會定位及意義(2 / 3)

二、律師的職業構成

律師的地位既然超脫於任何權力機構和經濟主體,並走自律發展的道路,這決定了律師隻服從於法律,同時受製於嚴格的自律機製。律師的執業權利不具備強製性本質,隻體現為提出正當的請求和自主地支配自身服務行為。所以,作為行業存在和發展的基點,成為律師業突出特征的是其成員擁有理性法律知識和實務技巧。律師業的生命在於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

律師職業構成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獨立執業。律師獨立執業的內涵在於:其一、律師執業不依賴於任何機關或個人;其二、律師執業不受幹擾和律師能夠排除執業障礙;其三、處理律師事務隻能以律師的身份進行,享受律師權利,注重維護律師形象。確保律師獨立執業應當排除三種傾向:一、取悅和借助司法權執業,使律師職業蛻化成司法權的附庸,律師行為淪為司法權的不正當延伸;二、依靠行政權力搞執業壟斷,這種傾向同樣消耗著律師的獨立生存能力;三、放棄執業宗旨,依附於當事人執業,使律師成為被利用的工具。憑借律師自身的努力獨立執業,才能鞏固律師地位,保持律師業正當而長遠地發展。社會賦予律師特定的執業權利,社會向律師尋求的則是優質的法律服務,因此,律師的職責應在於:首先,律師不得以追求自身利益為執業目的,應當為社會提供良好的、及時的甚至援助性的服務;隨時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卻不應有選擇當事人的權利,更不得索取不合理的報酬。如果拋棄此項義務,執業權利就僅僅成為律師特有的謀生之道。其次,律師應接受行業組織的管理,恪守職業道德、注重維護團體信譽。但除上述職責外,律師所應承擔的隻是普通人的應盡義務,我們必須排除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強加給律師所帶給律師業的束縛。

三、律師的意義

正確地界定律師職責,並推導出一個合理的職業構成之後,我們很容易發現取向於權利保障的律師對於中國的經濟、法治和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促進公平效益

市場經濟是基於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的基礎,確保主體充分自治的經濟。市場規則的特征在於其從不排斥權利的自由處分而隻使處分有序化;市場法治致力於肯定和平衡合法的利益。所以,市場主體為實現效益最大化必須作出正當而及時的抉擇,而且要兼顧社會本位利益所附加的責任,隻有那些適法而經濟的選擇才能得到肯定和支持從而獲得最充分的效益。這就要求市場主體應當能夠正確評價和預測自己的行為,並遵循法律軌製的程序去處置自己的經營。律師的意義正在於其擅長於對經濟行為作出法律評價並熟知法律程序,律師的努力改觀了市場主體對最大利益的片麵追求而使之成為公正合法的效益。律師促進效益的意義還在於他取代經營者承受著法治所必然導致的繁瑣法律程序帶來的消耗和為不適當的市場行為獲取救濟。

(二)抵製權力腐敗

除上述傳統體製的影響外,權力腐敗的原因還在於:國家權力總被賦予幹預經濟和社會的職能,要求權力必須超脫於單個利益而去尋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權力失控或作為商品被交換是市場經濟中最為觸目驚心的現象。由政治權力一統社會的計劃經濟轉軌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轉軌的有秩序必須依托於強權調控進行,從而加重權力對市場的作用,並提供給權力腐敗以更多的誘惑和機會。權力腐敗是社會肌體中的蠱毒,權力腐敗的根本後果在於掠奪普通市民的權益。基於此,致權力恣意行使、否定不正當權力、尋求權力腐敗的救濟途徑是當今社會必須確立的一大機製,這一機製依托於權力製衡而建立,但其發展趨勢則在於建立完備的權利保障體係,以從根本上改觀和消除那些權力可以作祟的領域。而承擔權利保障使命的正是律師,這不僅是因為律師價值取向的結果,也因為隻有擁有執業權利,精於法律救濟的律師才有能力對抗不正當權力,才能直接為被侵害的市民權利尋找有效的保障途徑,並借此推翻非法權力的效力。同時,律師非權力者的身份排除了這種保障機製自身腐敗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