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確立法律權威
律師的社會定位和實現公平效益以及抵製權力腐敗的職業期待決定了律師超脫於任何權力機構和經濟主體,其應被賦予寬泛的執業自由度,從而促使其忠誠地履行彌補社會公眾對於理性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的欠缺、消除法治調控中的誤區和衝突的職業宗旨。律師管理則應重在加強自律。超脫而自律的律師隻服從法律,依靠法律權威的支持獨立執業,律師業的蓬勃發展和被廣泛認同也必須借助法律權威的社會觀念的確立。這種直接而單純地承載於法律之上的職業必然崇尚完備的法律製度,所以,律師地位是法律地位乃至法治程度的標識,律師的職業信仰是法律權威,律師總在為確立法律權威而努力。
(四)實現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是製度改革和社會發展所追逐的目標,它必將成為中國社會的主導價值。社會正義以先進的製度為前提,以正當的行為為保障,正是社會正義要求實現效益最大化必須以公平和不侵害公益為條件,追求個體自由應當以群體安全和公共秩序為限度。正當權力、理性的市場行為、法律權威的製度機製原本就是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實現社會正義,必須依靠市場經濟和法治進程重構我國的社會體製,因而,社會需要專門的律師業去輔助權力正當行使和規範市場行為,去協調市場幹預與主體自治的衝突,保障衡平而合法的權益,而律師業作為市場法治的一個環節由此成為推動社會正義實現的基本要素。正是從這一層次,律師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其崇高的職業信仰和非凡的執業價值,而更在於其被賦予了倡導理性行為、呼喚社會正義的曆史使命。雖然律師已成為我國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律師業現狀不容樂觀,律師製度缺少與其他社會製度的銜接,律師的執業追求一定程度地被扭曲。應當認識到,律師業的長遠發展必須依靠律師整體的共同努力,去充分展示文明超前的職業定位和理性正義的執業素養,律師才會體現更強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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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益民,《律師製度和實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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