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儒家文化對中國古代民法的影響(1 / 2)

王泉

摘要:中國古代不存在以確立權利為基礎的體係化的成文的民法,這主要是由於忽視“個人”,不講平等,不講權利的中國儒家法律文化製約了中國古代民法的發展。但作為民族文化積澱的習慣在中國古代法律構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關鍵詞:儒家文化宗法倫理個人本位

在中國古代社會,盡管存在著一般意義上的私有經濟形式,也存在著今天稱之為“民事”的種種關係,但忽視“個人”,不講平等,不講權利等是中國儒家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它們與民法所強調的“人格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權利神聖”等基本原則相悖。這些特征成為影響中國古代民法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樣的文化裏麵,“民法”或“私法”自始便無法產生。

一、中國儒家文化強調家族主義,忽視“個人”,不利於個人本位的形成

“個人本位”以平等、自由和人的尊嚴為主要內容。在民事活動中,“個人本位”就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人人都是民事主體,都具有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這種資格是與生俱來的。近現代西方各國民事立法無一不遵循這一原則。而在中國儒家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忽視“個人”,與民法的基本原則格格不入。

在西周的宗法製度解體之後,宗法血緣關係仍然是維係個體小家庭的紐帶,並形成了由血緣關係凝結起來的家族組織。家是一個共同產生和共同消費的單位,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家內事務由家長處理;族是更大的社會組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它是由若幹個“家”集合而成的血緣團體。這種團體的內部聯係不如“家”密切,但也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族有族產,設族長。族長可以統率族眾,執行宗規、族約,管理族產,對族內紛爭進行裁判或調處。族和家並無本質的區別,族適用家的全部原則,保證並強化家的秩序。族長權是家長權的延伸,族是家的擴大。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麵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此而言,家庭中無論尊卑貴賤,大家都處在同樣的地位上。作為父權家長,習俗和法律賦予他們各種權利,同時身為一家之長,他不但要對家內成員承擔各種義務,還要作為家的代表向社會和國家負責。家人共同犯罪,一般隻追究家長的法律責任。晉代舉家逃亡,家長處斬。《唐律》規定:“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長共犯,止坐尊長。”另外,家長還必須向國家負擔經濟方麵的義務,比如向國家繳納賦稅、應付徭役、申報戶口等。從上可見,家長實際也隻是家的一部分,他必須遵循“禮法”所規定的種種義務,而不能像真正的個人那樣思考和行動。

在家族時代,子女在家中亦無獨立的人格和地位,他們沒有自己的財產,甚至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子女並非“個人”,不能作為“個人”與他人發生任何社會關係。首先,子女沒有財產權。《禮記?曲禮上》曰:“父母存……不有私財”;《禮記?坊記》亦雲:“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法律還嚴格禁止子孫私自典賣家中財物。《宋雜令》規定:“諸家長在,而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六畜、田宅及餘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隻有當家長在外化以及為兵戎所阻的情況下,才能請求州縣給予憑由,進行交易。否則,“物即還主,錢沒不追”。如果卑幼欺騙尊長,擅自典賣、質舉,或者偽署尊長姓名,都要依法嚴處。實際上,子孫不僅無權過問家內財產,而且,子孫本人就是父母的財產,他沒有身體的自由,甚至,父母將子女典質或出賣於人。其次,個人的“終身大事”應當遵從家長的意誌。在中國古代婚姻締結的因素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之間的自由戀愛是不被允許的。再者,家長對子女擁有極為廣泛的撲責懲戒之權。父母和祖父母在教責子孫時對子孫有所傷害,法律是從來不予追究的,唐宋兩代的法律明文規定:“若子孫違反教令……過失殺者,各勿論。”

中國儒家文化是家的文化,它不承認個人的存在。個人從屬於家族,處於父係家長權力的支配下。這是影響中國古代民法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中國儒家文化強調宗法倫理關係、等級關係,阻礙了平等觀念的形成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是近現代民法所遵循的一大基本原則。它意味著每個公民和法人不僅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而且彼此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民事活動中,每個民事主體各自獨立,互不隸屬,民事主體之間平等地享受民事權利和平等地承擔民事義務。西方國家將平等作為最基本的法律精神貫穿與整個民事法律製度中。

在中國古代,則強調宗法倫理關係。倫理關係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係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係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倫常綱紀就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綱要。貴賤關係極為複雜,可以用君臣關係來概括;家族中尊卑關係也不止一種,最為重要的為父子、夫妻,最尊莫如父,婦人以夫為天;長幼關係則有兄弟。五倫之中除朋友處於平等地位外,其餘四種都是對立的優越與從屬關係,而其中又以君臣、父子、夫婦最為重要,所以漢儒又提出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口號。以五倫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等級製是融家族等級與社會等級為一體的等級製度,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國、家一體,禮、法合一的狀況,它們成為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