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淺議中國古代肉刑的沿革(1 / 3)

張紅玲

摘要:肉刑是一種野蠻落後的刑罰製度,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初期被廣泛地使用,因此,隨著統治階級對刑罰功能認識的加深,肉刑從法律上逐漸被廢止,肉刑的廢止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研究古代肉刑的發展,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肉刑沿革

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就有了刑罰,但早期的刑罰主要是生命刑和身體刑。據《說文》解釋,“刑,罰罪也,從井從刀”,“刑,剄也”。可見,在中國,“刑”字自產生之日就與傷身奪命密切相關。肉刑以摧殘人的肢體為主要內容,它從產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最野蠻、最殘酷的刑罰。西漢後期,肉刑雖幾經存廢,但卻一直伴隨封建社會之始終,是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暴力手段之一。

一、中國古代肉刑的種類及沿革

中國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時期都是五種,通稱為“五刑”,其曆史發展分為奴隸製五刑與封建製五刑兩大階段。奴隸製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常用刑,除過大辟為死刑外,墨、劓、刖、宮均為肉刑。所謂肉刑是摧殘人的肢體或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刑罰,它通常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宮刑。

1.墨刑,也稱黥刑,是在罪人的麵上或額頭刺字,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這種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具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屬於“烙刺罪犯人體表部的肉刑”,是奴隸製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從“黥”字的結構及典籍記載來看,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法的時候,施行時是用刑刀,不是後世采用的針刺。根據《周禮?司刑》記載,周代“墨罪五百”,即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且“墨者使守門”。秦朝沿襲了奴隸製的黥刑等肉刑,並與其他徒刑並用,如“黥為城旦”、“黥為城旦舂”、“黥劓為城旦”。北宋時,黥麵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如林衝“刺配滄州”之類。《宋史?刑法三》:“至於劓、墨用刺配之法。”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告別各代不盡相同,如宋法規定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這在《宋史?刑法三》裏都有明確的記載。

縱觀各代實行黥刑的曆史,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古時刀刻法的黥麵變成宋、元、明、清的刺字,表明“黥刑”的殘酷程度在逐漸減少,但是對受刑者的人格侮辱則絲毫未變。

2.劓刑,是中國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種肉刑。劓刑重於黥刑,而輕於刖刑,屬於“殘損罪犯人體器官的肉刑”。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因此劓刑較墨刑為重。在早期古代民族,毀掉人體重要器官是最為經常的一種處刑方法,後來逐漸演變成一種固定的刑罰方法。劓刑在上古時就已有之,從甲骨文看,商代已有劓刑。從典籍記載看,周代正式把劓刑定為“五刑”之一,適用範圍很廣,史稱周初“劓罪五百”,至周穆王時增至千條。周代受過劓刑的人被派去守關,因為他們被割鼻子後,麵貌醜陋,不願在人群中生活,他們自己也不願呆在人多的地方,於是甘心接受命運的安排,到偏僻寂遠的地方了此殘生。春秋戰國以至漢初,劓刑是一種很普遍的肉刑。劓刑有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如據《秦律?法律答問》載:“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劉桓下詔廢除肉刑,將劓刑改為用笞三百為代替,漢景帝又改為二百。從此,劓刑作為官方規定的刑法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