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淺議中國古代肉刑的沿革(2 / 3)

3.刖刑,是一種施加於人的腿或腳使人不能行走的重刑。刖,此字的刑具和施刑部位俱全,刑具為鋸子,《國語?魯語》:“中刑用刀鋸”。早在中國的夏、商時代,此類刑罰就已成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從甲骨文看,商代已有刖刑。從典籍記載看,周代正式把劓刑定為“五刑”之一,卜辭中使用刖刑的例子很多,說明此刑在當時廣泛使用,春秋戰國時代更是普遍,如齊國由於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另外,將人判處刖時,還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有的要刖去一隻腳,有的要刖去雙腳。如楚國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秦律?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秦朝受刖刑的人很多,“秦時,斷足盈車”。漢初沿秦律製,有刖左趾與右趾之刑。漢文帝廢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到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罪犯,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複。自魏晉以下,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變有實行刖刑者。

4.宮刑,是割去男子生殖器官或使女子喪失生殖機能的肉刑。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較重的刑罰,屬於“殘損罪犯人體器官的肉刑”。這種宮刑剝奪了受刑人“傳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為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為殘酷和最重的刑罰。始於夏代的苗族,夏族襲用。根據甲骨文的記載,商代已有此刑。《周禮?司刑》:“宮罪五百。”宮刑最初作用僅僅在於懲罰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即“婦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勢也”。這在人類婚姻製度剛剛跨入文明門檻的當時是現實的。但是,在奴隸主階級和封建統治者殘暴的統治下,宮刑的施刑範圍擴大了,擴大到了與初義完全不相幹的地步,如所謂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成為濫施懲罰、壓迫民眾的一種嚴酷手段,如秦統一六國後宮刑被大量使用,“隱宮徒刑者七十餘萬人,乃分作阿房宮,或作酈山”。又《三輔故事》:“始皇時隱宮之徒七十二萬,所割男子之勢高積成山。”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漢景帝令,“死罪,欲腐者,許之”,允許用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魏晉南北朝,宮刑時存時廢。

總之,墨、劓、刖、宮是中國奴隸製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罰種類,始於夏朝,發達於商、周,影響及於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曆史延續了數千年之久。

二、中國古代肉刑的廢止

秦朝滅亡後,漢代統治階級和思想家們深刻反思和總結秦二世而亡的曆史教訓,認識到傳統的肉刑不利於封建政權的穩固,也由於漢文帝繼位以後,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比較穩定,社會上出現了“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的繁榮景象。從而,漢初主客觀條件決定了漢文帝、景帝時期實行了一次具有曆史意義的刑製改革。而淳於緹縈為父給漢文帝的陳情書無異於一根導火索,引發了西漢朝廷對沿襲兩千餘年的肉刑的改革。

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於公獲罪當施肉刑,其小女淳於緹縈聞言“自傷悲泣”,遂決定隨其父至長安。在長安,她寫了一份陳情書上給漢文帝,其書提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意思是,她的父親犯了法,當受刑罰懲治。但人受刑之後,死了的就不能複生了,即便是活著,但受了肉刑後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了,想改過自新也無能為力了。她願意罰沒官中為奴婢,以贖父親的罪刑,來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