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淺議中國古代肉刑的沿革(3 / 3)

這封陳情書引起了漢文帝的重視。漢文帝詔書雲:“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所以下令廢除肉刑,頒布了《廢肉刑詔令》,以墨刑來說,易為“髡鉗為城旦舂”;以劓刑、刖刑來說,分別用“笞三百”及“笞五百”並且“髡鉗為城旦舂”來代替;改斬右趾為棄市刑。這些雖仍屬於對身體的處罰,但至少可以避免“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的情況。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義。但也不盡理想,改革中有由輕改重者,如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劓刑、斬左趾雖改為笞刑,但因笞刑笞數太多,使受刑者難保性命,即存在“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之缺陷,故改革有待進一步完善。漢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刑製改革。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下詔說:“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遂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詔令:“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為一百。”同年,景文帝又頒布詔令,並改革刑具,規定笞杖長五尺,麵寬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時不得換人等。這使得刑改革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漢文帝、漢景帝時期的刑製改革,順應了曆史發展的趨向,為結束奴隸製肉刑製度,建立封建刑罰製度奠定了重要基礎,中國古代刑罰製度因此由野蠻走向文明,由固步走向轉機,並由奴隸法製向封建法製轉型,是奴隸製五刑向封建製五刑轉變的重要階段。它將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改換成以徒刑為主的刑律,使在中國曆史上存在了二千餘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為其他刑罰所取代,在中國刑罰史上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

三、結語

肉刑的廢止並沒有減緩封建統治階級對人民的壓迫,應該看到統治者對肉刑的立廢完全是出於本階級利益的需要,刑罰的改革完全是順從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需要。漢文帝盡管廢除部分肉刑,但在其後的各朝代卻依然反複出現肉刑,直至愈演愈烈。隻要有一定的現實條件和基礎,肉刑就會存在下去。反省和清算我們民族幼年期的法律觀和刑罰觀,對現今的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無疑有著前車之鑒、後人警醒的曆史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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