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三老長歌裏,白晝攤錢高浪中。
——《夔州歌》
攤錢在清代稱為番攤,在廣東、福建及港澳等地曾盛極一時,至今在港澳仍盛行不衰。當時,在大小城鎮中都出現了專營番攤的賭館或賭攤,稱為“番攤館”。清朝末年,廣東全省僅“合法注冊”、交納賭捐的番攤館就有一千餘家,廣州城內外,就達六七百家之多。而“違法私開”的攤館還不在其中。這些攤館按照賭注金額的大小分為“金牌”、“銀牌”、“銅牌”、“牛牌”四等,但賭博的規矩是基本一致的。
番攤是由賭館主人做莊家,以定額派彩的形式來進行的一種賭法。它的賭具叫“攤子”,最初也是用銅錢,後來為了扒子方便,改用各種各樣的顆狀物。賭法和前麵所述攤錢之法基本相同,先由莊家把攤子抓一把出去,用物件遮蓋,待到賭客下注妥當之後,便開攤。開攤的方法是由攤主用一根小竹扒,把攤子每四顆為一組慢慢扒開,扒到最後一組,如果隻剩一顆,便叫做開一攤;剩下兩顆,就是開兩攤,餘類推。由於開攤會得出四種結果,所以賭法分為四門,賠率則有番、角、稔、正四種。所謂“番”,隻有開一攤才算中,賠率為一賠三。所謂“角”,就是賭客投注兩門,投中一門便算贏,賠率為一賠一。“稔”和“角”相同。至於“正”,是一勝兩和的賭法,押注三門,中了其中一門便算贏,其餘兩門便算和。例如賭客押“一正”,即是以一為本,假如開一攤便算中,開二或四攤算和,如果開出三攤便算輸,因為一和三是對門,其餘可以類推。“正”的賠率是一賠一。所有的賠彩都是九成派彩,也就是贏家隻能得應得之彩的百分之九十,其餘的是賭館對賭客抽的頭錢。這種門類眾多的押注名目和賠率,可以迎合不同性格的賭客所好,也是近代以後各種職業賭博的普遍現象。
清朝是我國曆史上賭風最盛的朝代,尤其以五口通商以後的幾十年最甚,而廣東又是當時全國賭風最熾的地區,以至國內流行“粵人好賭”的說法。在廣東,最大宗的賭博種類首數番攤。特別是光緒十年(1884)張之洞任兩廣總督以後,以“籌措海防經費”為名,大開賭禁,番攤館得到合法地位,更是惡性膨脹,在這段時期,每年地方政府從番攤館征收的賭捐即達白銀二百萬兩以上,則攤館從廣大賭客身上榨取的錢財數額之巨,可想而知。直至宣統二年(1910),廣東人士以番攤流毒無窮,公請當局永遠禁止,當時的兩廣總督張鳴岐遂於次年春下令停止賭捐,封閉攤館,這時距清朝覆滅已經為時不遠了。
在清代,從番攤之中演變出另一種博戲,即前麵說到的“搖攤”(見“骰子和骰子戲”一節)。比較二者可以看出,搖攤不過是用骰子的點數來代表攤子的餘數,基本原則是一致的。這樣將兩種賭博方式雜交彙合變成另一新品種的現象,在賭博文化中屢見不鮮,這也是人類賭博文化得以常盛不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