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

有利原則是指醫務人員的診治行為以保護病人的利益、促進病人健康、增進其幸福為目的。

有利原則要求醫務人員的行為對病人確有助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病人的確患有疾病;醫務人員的行動與解除病人的疾苦有關;醫務人員的行動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病人受益不會給別人帶來太大的損害。

有利原則與其他原則的衝突:第一,有利原則與不傷害原則的衝突。醫務人員的行為,往往不單純給病人帶來益處常常伴有副作用,此時有利原則要求醫務人員權衡利害,使醫療行為能夠得到最大可能的益處,而帶來最小可能的危害。在人體實驗中,受試者可能並不得益,而且很可能受到傷害,然而這種實驗對其他大量的病人、對社會、乃至下一代有好處,即有利於社會大多數人;第二,有利原則與自主原則的衝突。當醫務人員合乎科學的選擇與病人的自主決定不一致,一般多以病人有其特殊原因(如經濟原因或情感方麵的原因等)引起,如某孕婦若繼續妊娠將對健康很不利,但孕婦出於某種原因抱一線希望要把孩子生下來,這就使醫生基於有利原則勸孕婦終止妊娠的決定與孕婦的自主決定產生矛盾;第三,有利原則與公正原則的衝突。這可見不傷害原則與公正原則的衝突的論述,而且用在這裏更恰當。

3.尊重

尊重原則是指醫務人員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決定。

醫務人員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絕不意味著放棄自己的責任,必須處理好病人自主與醫生之間的關係。尊重病人包括幫助、勸導、甚至限製患者進行選擇。醫生要幫助患者選擇診治方案,必須向患者提供正確,易於理解,適量,有利於增強病人信心的信息。當患者充分了解和理解了自己病情的信息後,患者的選擇和醫生的建議往往是一致的。當患者的自主選擇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時,醫生應積極勸導患者做出最佳選擇。當患者(或家屬)的自主選擇與他人或社會的利益發生衝突時,醫生既要履行對他人、社會的責任,也要使患者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對於缺乏或喪失選擇能力的患者,如婆幼兒和兒童患者、嚴重精神病和嚴重智力低下等患者,其自主選擇權由家屬或監護人代理。

4.公正

醫療公正係指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衛生資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權利,享有參與衛生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權利。在醫療實踐中,公正不僅指形式上的類似,更強調公正的內容。如在稀有衛生資源分配上,必須以每個人的實際需要、能力和對社會的貢獻為依據。

二、醫學倫理學的基本規範

1.醫學倫理學規範的本質、形式

(1)醫德規範的本質

醫德規範是醫務人員的醫德意識和醫德行為的具體標準。

醫德規範是醫務人員在醫學活動中道德行為和道德關係普遍規律的反映,是社會對醫務人員的基本要求,是醫德原則的具體體現和補充。與現代醫療衛生事業龐大的係統相對應,醫德規範不僅包括醫療、護理、藥劑、檢驗等臨床方麵的規範,而且包括科研、預防等領域的規範。在醫療活動中,醫德規範發揮著把醫德理想變成醫德實踐的中間環節的作用。因此,醫德規範在醫學道德規範體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協調各種醫療關係的行為準則。

(2)醫德規範的形式

醫德規範以“哪些應該做、哪些不應該做”的形式,將醫學倫理學的理論、原則變成醫務人員在醫學活動中遵循的具體核準。

醫德規範作為較成熟的職業道德準則,一般以強調醫務人員的義務為內容,多采用簡明扼要,易於記憶、理解和接受的“戒律”、“宣言"、“誓言”、“誓詞”、“法典”、“守則”等形式。

2.醫學倫理學規範的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在1988年12月15日頒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①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②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③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④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⑤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⑥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係。⑦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2)中國醫學生誓言健康所係,性命相托。當我步入神聖醫學學府的時刻,謹莊嚴宣誓:

我誌願獻身醫學,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恪守醫德,尊師守紀,刻苦鑽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麵發展。

我決心竭盡全力,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維護醫術的聖潔和榮譽,救死扶傷,不辭艱辛,執著追求,為祖國的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的身心健康奮鬥終生。

三、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範疇

醫學倫理學的範疇是反映醫患之間、醫務人員之間以及醫務人員和社會之間最基本關係的醫學倫理學概念。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主要有權利、義務;情感、良心;審慎、保密等。

1.權利與義務

倫理的權利與義務概念同政治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概念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在政治法律範圍內,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公民或法人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就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權利、享受一定的利益。在道德領域,義務與權利同樣是相對應的,但倫理學強調義務不以權利為前提。在道德領域,處理權利義務的關係時,不能把二者的關係絕對化、簡單化,不能認為有權利就盡義務,沒有權利就放棄責任。如果把獲得權利看成是義務的條件,把得到某種權利作為盡義務的前提,就不是真正的履行道德義務,就不可能實現道德義務和權利的統一。醫德範疇中的權利指的是醫患雙方在醫學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行使的權力和應享受的利益。它既指醫務人員行使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包括病人應該享受的利益。

(1)醫生的道德權利

一般來說,法律權利本身也是道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的法律權利就是醫師的道德權利: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①在注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②按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③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④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⑤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⑦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生行使權利時具有三個顯著特點:①行使權利的自主性。醫生的診治權是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製,而是出於維護病人的健康和整個社會所賦予的醫學目的,是完全自主的;②行使權利的權威性。權威性是由醫生職業的嚴肅性和醫術.的科學性決定的;③行使權利的特殊性。為了診治的需要,醫生有權得到關於病人的現病史、既往病史、遺傳史、生活方式甚至能與疾病的診斷有關的個人隱私等信息。醫生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權,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醫生還享有更廣泛的道德權利,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幹涉權,即醫生在特殊情況下,限製患者的自主權利,以確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會的權益,醫生的這個權利稱為“醫生的特殊幹涉權”。但是,醫生的特殊幹涉權不是任意行使的,隻有當患者自主性與生命價值原則、有利原則、公正原則以及社會公益發生矛盾時,醫生使用這種權利才是正確的。特殊幹涉權隻有在以下範圍內才有效:①精神病患者、自殺未遂等患者拒絕治療時,甚至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殺時可強迫治療或采取約束措施控製其行為;②對需要進行隔離的傳染病患者的隔離;③在進行人體試驗性治療時,雖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在出現高度危險的情況時,醫生必須終止試驗以保護患者利益;④危重病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當了解後很可能不利於診治或產生不良影響時,醫生有權隱瞞真相。

(2)醫生的道德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的醫師的法律義務,同時也是基本的道德義,務。這些道德義務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④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另外,在第24、26、27、28、29等條中還規定了醫師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患者交代病情時避免引起對患者的精神壓力、產生不利的後果、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遇有災情疫情等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應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