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彘鹿同科之謎(2 / 2)

凡三體四體之字,必盡說其義而後及其聲。獨此從二匕,退在矢聲下,又申說之者。彘以北為足,鹿以比為足,然隻是像足形,不能以北比為之足也。乃曰從二匕者,彘之從二匕,與□從二人同法。彼之左人作□,以見其相向此在左匕作□,以見其為後蹄發也。然恐人誤認為比敘之匕,匕牲之匕,則彌誤矣。故申之曰彘足與鹿足同,以見□之向外,不殊□之向內也。

從這一解說可以看出,彘鹿二字在造字之時都將表示足之特征的“比”作為結構要素,這無異於向後人暗示出豬鹿同科的原始原因。用今天的話說,豬和鹿都是有蹄動物,二者的蹄子又都呈現為中間分叉的形狀,與馬蹄、牛蹄、羊蹄等皆有所差別。這正是關注具體形象的原始思維要將豬鹿劃歸同類的理由吧。至於中分的蹄子究竟是向外分還是向內分,那畢竟是次一級的同中之異了,許慎當然用不著過於計較。看來無論是《山海經》中的合成詞“豕鹿”,還是布農族神話講述的豬鹿同源,都是以原始思維的這種類比邏輯為基礎的,並非出於偶然。古人習慣上把豬和鹿聯係在一起的做法,由此可找到深層的原因。孟子說:“舜之居深山之中,與木石居,與鹿豕遊,其所以異於深山之野人者幾希。”這裏的“鹿豕”連言,恐怕也不會是信口所至。

《說文解字》卷十上又釋“鹿”雲:“獸也,象頭角四足之形。鳥鹿足相似,從匕。”這個說法在今人看來難免怪異:鳥的爪子怎麼會和鹿的蹄子相似呢?王筠辯解說:鹿字下半似比,鳥字下半似匕。此文出於鹿下,不雲從比而雲從匕,故謬其詞者,防作篆者有偽也。王氏還說:“凡獸之能疾行而不堪任重者,其字率似比。而鹿兔能下皆不言從比,為其第象足形,與比字無涉也。乃彘下雲從二匕,又申之曰彘足與鹿足同者,亦以防篆之偽。”按照類比推論原則,分叉的鳥爪和分叉的獸蹄隻因在有別於不分叉者這一點上相同,便可視為同類的事物。獸類中凡是跑得快卻不能負重物者,或許正因為其蹄足有分叉的緣故吧,當然也可歸入一類,用表示兩偶蹄的“比”來作偏旁,這個作為造字結構素的“比”就成了某種分類編碼的符號。《說文》中還有個從“比”的“?”字,今人或以為即是兔的本字,釋義雲:“獸也,似兔青色而大,象形,頭與兔同,足與鹿同。”既然足與鹿同,那當然也與彘同了。?彘鹿三獸同科的理由在此得到很好的說明。

其實,不僅僅漢語漢字中保留著種種豬鹿同科的原始分類的跡象,西文中也不乏這方麵類似的例子。比如英文中就有指豬的pig與指鹿的deer兩詞合成的詞pigdeer,意為亞洲野豬。若僅從字麵上看,這個詞倒是和古漢語中的“豕鹿”完全對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