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 / 1)

在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這裏意外事故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意外發生的,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外來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突然發生的,即事故的原因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關係,並在瞬間造成傷害,來不及預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但有些國家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歸類於非壽險,這是因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期限、費率計算和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方麵與財產有相似之處。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有四項:

其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其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其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一個具體的意外傷害保險險種,可以同時提供全部四項保障,也可隻承保其中一、二項。這需要人們在投保時仔細了解。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人身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事故”要具備三個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使乘客遭受傷害;行人被大風吹下來的廣告牌砸傷;水性很好的人在江河中遊泳不幸溺水。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險人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複供電而觸電身亡。另有一些事故雖是被保險人可以預見到的,但在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在技術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樓房失火,火封住門口和走道,被保險人迫不得已從窗口跳下,摔成重傷。或者雖在技術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於法律和職責上的規定,或履行應盡義務,不去躲避,如銀行職工為保護國家財產在與搶劫銀行的歹徒搏鬥中受傷。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2.外來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例如,被保險人因高血壓病發作導致腦溢血,在路上突然昏倒。

3.突然發生的。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與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同樣性質的一種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的、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職工為保險對象,單位為投保人的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行業、工種的危險程度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確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一般工商企業單位的職工為第一檔,費率為千分之二;建築、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運、裝卸、地麵采礦、汽車駕駛、高空作業人員為第三檔,費率為千分之四;井下采礦、海上鑽探、海上捕魚、航空執勤人員為第三檔,費率為千分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