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工程承包製度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1.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工程項目管理

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也不應與承擔工程總承包或者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另一方企業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總承包單位的責任。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負責要清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必須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應當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記憶方法:

認可分包商單位三個要點記清楚,建設單位的許可、主體施工的完成、認可與指定的區別。違反分包四禁止,單位資質不具備、沒有認可的分包、主體結構的分包、分包單位再分包。

2.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包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0.5%以上14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建築法》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以上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