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製度
(一)合同法律特征和訂立原則
1.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願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③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④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當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致的。
記憶方法:
合同法律特征四條要銘記。
2.合同的訂立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①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欺詐;②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③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①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②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③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習慣,履行誦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記憶方法:訂立原則有五條,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可以采取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記憶方法:
合同分類有五種,分類依據各不同。若按形式分兩類,要式、不要式合同;若按互負義務分雙方和單方合同;若按對價關係分有償和無償合同;若按合同名稱分有名和無名合同:若按內容不同分主與從。
(二)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工作,發包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三)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存在二方以上的訂約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建設過程中,招標文件約邀請投標文件。
2.要約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記憶方法:
理解要約的概念。要約撤回與撤銷、各自概念分清楚、背景材料會分析。合同法裏有規定,不得撤銷兩情況,一是針對要約人、二是針對受要人。
要約失效四情形,記住四個關鍵詞,一是到達二撤銷二是期限四變更。要約邀請要理解,能與要約來區霧,如在工程建設中,要約邀請為招標,投標則屬於要約。
記憶方法:
承諾構成二要件,記住四個關鍵詞,兩個作出要一致、還有一個有效期。承諾方式有一種,合同規定是通知。承諾期限有規定,要約沒有確定的。承諾到達兩規定,承諾撤回有條件,撤回即是未生效,承諾超期新要約,承諾延誤兩情況,及時通知不接受、未及時通知接受,要約內容的變更,變更處理兩情況,作出實質性變更,即是!重新的要約。非實質性的變更,及時反對則無效,未及時反對有效。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記憶方法:法定形式記三條,書麵、口頭和其他。
2.合同的內容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額定義務,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等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記憶方法:
合同內容記八條,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方式與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雙方相互協作條款雙方相互協作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人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報告、對發包人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等。
記憶方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十一點,範圍、工期、開工竣工時間、質量、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與設備供應責任、撥款結算、竣工驗收、保修範圍與保證期、協作條款。
①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②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③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④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⑤建設工稈質暈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記憶方法:義務承擔兩方麵,發包與承包。
(五)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1.建設工程工期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①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②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③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進行;④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⑤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⑥不可抗拒力;⑦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麵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相關處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