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價款的支付基本規定

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條件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權利。

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法》規定,價款或者報酬未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當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前提條[牛和支付程序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程序一般為:①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②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進行審核;③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④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處理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的規定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的單方結算價。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麵文件確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僅應當支付工程款本金,還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視為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費,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六)工程墊資的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記憶方法:

建設工程工期天數決定要素四方麵,開工及開工日期、暫停施工、工期順延、竣工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有三點,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前提條件和支付程序、合同價款確定、結算爭議的規定。

(七)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①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②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製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③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直接約定為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事先預定免責的條款。④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八)賠償損失

1.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未及時堅持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慢答複等造成的損失;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要求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的損失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2.承擔人應當承擔的損失: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二、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

(一)合同的規定

1.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類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施工合。

2.同的工程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②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效力待定合同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合同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類型。

《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①限製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②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③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

記憶方法:

無效合同三特征,違法、不可履行、不具效力。責任承擔要明確。效力待定合同有三類,限製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1.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基本規定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3.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1)合同權利的轉讓範圍(2)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4)從權利隨從主權利轉讓。

4.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了舊的債務人,新的債務人負責全麵履行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